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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苏州市统计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和废止〈苏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等9件规章的决定》的解读


【发稿时间 :2018-06-06 14:54 发布单位 :系统管理部 阅读次数: 】【    】【打 印

《关于修改〈苏州市统计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和废止〈苏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等9件规章的决定》的解读

 

问:近期,我市颁布了《关于修改〈苏州市统计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和废止〈苏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等9件规章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能否简要介绍一下《决定》的出台背景和基本情况?

 

答:2017720,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等涉及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组织市本级、各县级市(区)、48个市级部门和有关单位对放管服改革等涉及的规章进行清理。清理以谁制定、谁清理为原则,以2013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放管服改革政策措施为依据,重点清理与放管服改革决策不一致、与法治政府建设要求不一致、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不一致、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不符合上位法规定要求、已过适用期限以及已被新的政策措施替代的规章。经多次讨论、协商和论证后,最终确定修改《苏州市统计管理办法》《苏州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苏州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废止《苏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等9件规章,并形成《决定(草案)》。2018528日,苏州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决定(草案)》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该《决定》内《苏州市统计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主要修改内容?

 

答:一是《苏州市统计管理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中取消了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不再进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取消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删减,我市对《苏州市统计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项均涉及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予以删除。

二是《苏州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新办餐饮业项目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我市对《苏州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与备案管理制不符,予以删除、修改,并将第十条改为第七条“新办餐饮业项目应当依法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此外,由于《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实施后,排污费改为排污税,因此我市对《苏州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第十二条第七项进行删除。三是考虑到餐饮业执法机制改革尚未明确到位,我市各地的执法主体也不统一。《大气污染防治法》授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执法主体,因此,我市对《苏州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新增一款,授权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确定餐饮业污染的执法主体。

三是《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考虑到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不具备鉴别真假阳澄湖大闸蟹的专业能力,其职责在于大闸蟹专用标识的鉴定,因此,将其第八条第四项的职责修改为“负责阳澄湖大闸蟹专用标识的鉴别”。此外,取消了加施专用标识场地限制,将其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取得地理标志使用权的阳澄湖大闸蟹生产者应当在销售前,对阳澄湖大闸蟹加施专用标识”。

四是《苏州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根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决定》的规定,我市政府规章“对公民违反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财产安全方面的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从事经营活动的,设定罚款不超过五万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财产安全方面的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从事经营活动的,设定罚款不超过十五万元”。同时,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苏州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根据《决定》授权,对责任主体和罚款数额进行了细化。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苏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等9件规章的废止理由

 

答:一是《苏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制定于1994年,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陆续颁布实施;《办法》未对出让程序作出详尽规定,《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所依据的《江苏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已经废止;《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已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可采取拍卖或者转让方式。拍卖抵押土地使用权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拍卖抵押土地使用权限内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但目前拍卖由法院或者拍卖行负责,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无权对已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置。《办法》废止后,不会影响实际工作开展。土地出让工作可以依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江苏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工业项目用地公开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

二是《苏州市除四害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制定于1997年,虽然在2004年进行过修正,但主要内容已经不符合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形势需要,与“放管服”工作要求也不相符合。此外,该《办法》与《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相冲突。《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六章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进行了规定,内容覆盖了该《办法》。

三是《苏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制定于1997年,主要内容与《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有关规定不一致,主要表现为主管部门和执法主体由爱卫会(爱卫办)转变为相关单位、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的控烟规定已覆盖。《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五章“烟草烟雾危害控制”专门对控烟进行了相关规定,效力高于该《办法》,且内容更为完善详细,如禁烟场所的列举、吸烟室的设置、未成年人保护等条款也更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四是《苏州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于2000年制定,其立法依据《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均已经废止;该《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的交通工程质量监督费已经取消;主要条款与新出台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等相冲突。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全面规范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内容详细、完整。考虑到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工作与上级条线行政管理单位业务衔接紧密,相关监管要求和标准需要与上级保持一致。该《办法》原有的相关监管要求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也有规定,且《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还设置了相应处罚条款等规定,更具有操作性。因此,《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将成为新的主要的监管依据。

五是《苏州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目前已于2016101日施行,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救助进行了规定,具体内容已经完全涵盖了《苏州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实际上的《苏州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已停止执行。

六是《苏州市生猪屠宰销售管理办法》,2015年以来,生猪屠宰管理职能已由商务部门移交到农业部门,《苏州市生猪屠宰销售管理办法》多个条款需要修改;我市市区猪肉市场安全准入管理,与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改革工作不一致。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等上位法对《苏州市生猪屠宰销售管理办法》涉及到的屠宰场设置、屠宰场检疫、“瘦肉精”检测等主要内容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七是《苏州市旅游船艇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根据《市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147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要求,取消了5米以下未纳入登记范围的船舶签证簿核发事项,因此《苏州市旅游船艇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等有关规定需要修改。此外,近十年来苏州市水上游览行业发展迅速,《苏州市旅游船艇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已经不适应旅游发展需要。2017年,省政府颁布的《江苏省内河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对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废止《苏州市旅游船艇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不会导致管理依据的缺失。

八是《苏州市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根据市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147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要求,将工商局企业知名字号认定职能转移到了行业协会,应由行业协会自己制定规范进行调整。在“放管服”改革背景下,通过政府规章对知名字号进行保护缺乏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

九是《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根据《市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147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要求,将工商局企业知名商标认定职能转移到了行业协会。2017年以来,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先后发文要求对涉及著名商标(知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进行清理、适时废止。20184月,省政府法制办与省工商局要求各地对涉及知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因此,知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不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和政府规章立法事项,应当通过行业规则实行自律管理,我市已将相关职能转移到有关行业协会。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该《决定》施行日期的特别说明?

答:《苏州市统计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修改和《苏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等9件规章的废止,均依据上位法和中央有关文件的规定,因此《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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