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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协商办法》解读
《苏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协商办法》解读
问:近期,我市颁布了《苏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协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简要介绍一下《办法》的背景?
答:立法协商,源于协商民主理论,协商民主是与传统以投票、选举为特征的聚合民主相对应的概念,指凡是关系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所有重大问题,都可以通过协商来体现民主,避免决策的草率、武断。立法协商是社会各界参与立法,提出意见,与立法机关进行充分沟通、协商的一种活动。
建立政府立法协商制度是政府立法工作内在规律的必然要求。立法是重要的政治活动,体现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整体利益。民主立法是实现这一立法目的的内在要求和必经途径,立法协商制度是协商民主在立法工作中充分反映,也是社会公众参与立法的重要渠道,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优越性。
当前我市要当好“强富美高”新江苏的先行军和排头兵,离不开政府立法的制度保障,这就必须要吸纳社会各方各界的立法建议,有效实现各种社会利益在立法层面的合理、有效表达,通过对话、协商、走访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平衡各方矛盾和利益,从而为推进全面深化改革、高水平建设小康社会凝聚社会共识,推动制度创新,为引领改革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问:简要介绍该《办法》的制定依据有哪些?
答:立法协商具有充分的政策、法律依据和扎实的实践基础。政策依据有:《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苏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规定》等。
问:简要介绍一下该《办法》的主要体系结构?
答:《苏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协商办法》不设章节,共二十三条,主要明确了政府立法协商的概念、原则、主体、协商事项、协商方式和协商程序等内容。并着重从五个方面对《办法》内的重点概念进行成文明确。
问:简要介绍一下政府立法协商的适用范围和概念?
答: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政府立法协商,是指在政府立法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立法后评估等过程中,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多种途径,就立法规划和计划编制、具体立法内容、后评估内容等与各地区、各部门(包括单位,下同)以及社会公众,特别是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进行公开、广泛的协商,征求、听取意见和建议的互动沟通活动。
问:简要介绍一下政府立法协商中各主体的职责有哪些?
答:《办法》明确了政府立法协商中各主体职责。政府立法协商涉及到党政机关、普通市民在内的各方各界,包括各地区、各部门、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等所有主体。他们在立法协商中虽然角色不同,参与阶段不同,但地位平等。《办法》第四条规定市政府是政府立法主体,负责政府立法协商活动的组织、协调和保障。第五条规定市法制办具体负责政府立法协商的实施、指导和交流工作。立法送审稿起草部门和立法后评估实施部门根据规定和要求,做好政府立法协商的具体工作。由于立法涉及的是公众潜在的可能的利益,公众可能不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难以体现参与广度、深度及参与的效果。因此《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要求政府立法协商参与者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掌握真情实况的基础上,积极参与立法协商。
问:简要介绍一下政府立法协商中明确的类别和事项主要有哪些?
答:《办法》根据立法进程的不同阶段将立法协商分为立法项目协商、立法内容协商和立法后评估协商。同时,根据参与对象不同,立法协商又可分为公众、地区、部门、社会组织参加的立法协商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参加的立法协商。《办法》第九条规定了六类事项应当进行立法协商,这六类事项涵盖了立项、起草、审查、后评估等所有立法环节。立法协商是立法活动的规定动作、必经程序,立法不但要进行协商,而且每一个阶段、每一份文本都应当进行协商。通过程序要求,真正实现全面协商、协商到位。同时,协商不是漫无目的的泛泛而谈,在内容范围上要有的放矢、突出重点。对于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百姓切身重大利益以及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和事项,都应当进行协商。
问:简要介绍一下政府立法协商中明确的各类立法协商方式有哪些?
答:多年来,市政府在立法实践中采取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意见、问卷调查、实地走访调研,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辩论会、专家论证会等方式征询各方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开展立法协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办法》对这些立法协商方式加以固定,并在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问:简要介绍一下立法协商是如何在政府行政过程中进行实际运用的?
答:立法协商的实效取决于立法机关对协商意见的“答”和“纳”,否则,立法协商将流于形式。对于协商意见和建议,《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二条规定了具体处理方式,并且要求无论是否采纳都应当以公开方式反馈:一是起草部门和市法制办应当记录、汇总、整理立法协商过程中的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充分沟通协商,对于合理合法,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应当予以采纳,并在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时作出说明;二是规章送审稿起草部门应当在规章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二十日内,立法后评估实施部门在后评估报告通过审核之日起二十日内,将立法协商过程中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在本部门网站上公开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