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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公报第7期(总第187期)


【发稿时间 :2017-12-04 14:03 发布单位 :系统管理部 阅读次数: 】【    】【打 印

 


苏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7期(总第187期)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2017720

 

 

 


   

 

地方性法规

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关于《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修订说明……………………………………()

政府文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鼓励自主品牌大企业与领军企业设立先进技术

研究院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756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支持制造业企业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府〔201772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苏州市行政审批局的通知(苏府〔201789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的通知(苏府办〔2017126号)…………………………………………………()

人事任免

苏州市人民政府任免人员…………………………………………………………………()

大事记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76月大事记 ……………………………………………………()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No.7Total 187

 

Published by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July 202017

 

 


Contents

 

Local Regulations

Regulations of Suzhou Municipality on Formulating Local Regulations ………………………()

Revision Statements on the Regulations of Suzhou Municipality on Formulating Local Regulations

…………………………………………………………………………………………………()

Government Documents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on Printing and Issuing

the Implementation Opinions of Suzhou Municipality on Encouraging the Large

Enterprises and Leading Enterprises with Self-owned Brand to Establish the Research

Institutes of Advanced Technology……………………………………………………………()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on Printing and Issuing

the Opinions on Further Promoting the Support of Finance for Manufacturing Enterprises

…………………………………………………………………………………………………()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on Establishing

the Administrative Approval Bureau of Suzhou Municipality…………………………………()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on Printing and Issuing the Implementation Plans of Suzhou Municipality on Pilot Reform

of Home and Community Care Services for the Aged…………………………………………()

Appointments and Removals

List of Appointments and Removals by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Chronicle of Events

Chronicle of Events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in June 2017 …………()


 


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2001225日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制定  200141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2017119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20173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和提出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和解释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制定地方性法规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以及其他立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体现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四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巩固法治成为苏州核心竞争力重要标志的基础。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有效调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决定,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自律管理,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治管理的作用。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有利于充分发挥信用管理、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管理措施和事中事后监管的作用。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推动政府通过招标、拍卖、采购等公平竞争方式实现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推动公共服务和行政管理中的事务性、辅助性、技术性事项优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途径实现。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统筹政府和其他各方力量有序参与立法活动。

第六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除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之外,国家和省尚未制定法律、法规,根据本市实际情况需要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前款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本市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本市特别重大事项;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制度;

(三)法律和省地方性法规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其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本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以外的下列事项可以由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法律和省地方性法规规定由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交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第八条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先制定政府规章。市人民政府在政府规章报送备案时应当就此专门说明。

前款规定的政府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其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期限届满的三个月前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期间,该行政措施可以继续实施。

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统筹安排立法项目,科学调控立法进程。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相协调。

第十条 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部门提出立法规划项目建议的,应当在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后的三个月内报送项目建议书,说明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拟规范的主要内容;提出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建议的,应当在上一年的九月底前报送项目建议书和地方性法规建议稿,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等内容。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

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通过《苏州日报》、苏州人大网、中国苏州网等媒体发布公告,征集立法项目建议。

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以及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其他有关方面提出的立法项目建议进行研究论证,并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意见。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届第一年度制定立法规划,在每年第四季度制定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向社会公布。

立法规划应当在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年度、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在上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以书面形式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年度立法计划在执行中因情况变化需要调整的,由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经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年度立法计划中的立法项目分为正式项目和调研项目。正式项目一般应当确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单位、草案报送时间和提请审议时间。调研项目应当明确负责调研的单位。

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和提出

第十四条 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一般由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组织起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可以自行起草地方性法规,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单位起草。

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起草。

第十五条 起草单位应当成立有本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业务机构工作人员,以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专家参加的起草小组。

起草单位应当就地方性法规的调整范围、涉及的主要问题和解决办法、需要建立的制度和采取的措施、权利义务关系、同有关法律法规的衔接等问题进行调研和论证,征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相关部门、基层单位、管理相对人和有关专家等方面的意见。

对地方性法规起草过程中的重大分歧意见,起草单位应当做好协调工作。

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参与有关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起草工作,了解起草情况;必要时,也可以自行组织调研和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规定的时间、文本格式和数量要求,一并报送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必要的参阅资料。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拟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的,还应当包括设定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和建议的情况。

提出地方性法规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般不列入当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未按时提请审议的,提案人应当向主席团、主任会议说明。

第十七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第十八条 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地方性法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交付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地方性法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九条 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常务委员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在主席团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

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应当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五章规定的有关立法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第二十二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宣读法规草案。

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人介绍情况。

第二十三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给各代表团审议。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四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也可以就地方性法规案中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会议,进行审议,并将审议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五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交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也可以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议或者审查并提出意见,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主任会议认为地方性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也可以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议或者审查并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自主任会议决定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议或者审查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必要的参阅资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前,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研究,准备审议意见,并可以要求参加有关立法调研活动。

第三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前,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对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议或者审查,并提出审议或者审查意见的报告。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议或者审查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的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第二次审议与第一次审议,一般间隔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议或者审查意见的报告,主任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只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在分组会议上可以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宣读或者组织有关人员解读地方性法规草案,再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在分组会议上可以先由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解读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再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第三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修正案、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案、废止地方性法规案以及调整事项单一的地方性法规案,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前款所列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议或者审查意见的报告,主任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只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再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安排必要的时间,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会议需要,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主要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是否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是否符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具体规定是否适当,体例、结构是否科学,以及法律用语是否准确、规范。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邀请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可以邀请公民旁听。

第三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征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专家顾问,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各方面的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问卷调查和立法协商等多种形式。

地方性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的,应当征求相关领域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将论证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性法规案有关问题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并将听证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收到提案人报送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说明等有关资料,在苏州人大网、中国苏州网等媒体上公布,公开征求意见;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地方性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在《苏州日报》上公布。

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或者审查意见的报告、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等资料,应当同步在苏州人大网、中国苏州网等媒体上公布。

第三十八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在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的预期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社会风险等问题进行评估。评估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情况由法制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三十九条 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将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意见和征集到的各方面意见汇总整理报送法制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四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审议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其他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重要的审议或者审查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并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成员列席会议。

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配合法制委员会做好统一审议工作。

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相互之间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四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两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论证、协商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经法制委员会进一步论证,各方面对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规定的重大问题的意见协商一致的,由法制委员会审议并提出地方性法规有关重大问题的说明和表决稿,提请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因各方面对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规定的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难以协商一致,搁置审议满一年的,或者因暂不交付表决经过一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地方性法规案终止审议。

第四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法制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经主任会议同意后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第四十四条 对多件地方性法规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分别表决。

第四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和解释

第四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提案人报送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之日起十日内,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有关资料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征求意见。

第四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书面报告、地方性法规文本及其说明和有关资料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公告应当载明该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和通过日期、批准机关和批准时间、施行日期。

常务委员会公告和地方性法规文本,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在《苏州日报》、苏州人大网、中国苏州网等媒体上全文公布。

地方性法规文本及其说明应当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四十九条 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公布新的地方性法规文本。废止地方性法规的,除由其他地方性法规规定废止的以外,常务委员会应当予以公告。

第五十条 地方性法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地方性法规施行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地方性法规依据的。

属于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实施地方性法规的主管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进行解释。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或者建议。

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收到的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或者建议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确实需要进行解释的,研究拟订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不符合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出不予解释的意见,报主任会议同意并作出书面答复。

地方性法规解释自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常务委员会在《苏州日报》、苏州人大网、中国苏州网等媒体上发布公告予以全文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常务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同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二条 实施地方性法规的主管机关在对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问题作出解释前,应当征求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意见。

实施地方性法规的主管机关对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应当自作出解释之日起十五日内,在《苏州日报》、中国苏州网等媒体上全文公布,并报送常务委员会备案。

越权解释或者解释不适当的,经主任会议同意,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通知作出解释的机关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第五十三条 对地方性法规有关具体问题的询问,由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研究,并征求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后予以答复,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全部或者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本市地方性法规的部分规定,并依照本条例第六章的有关规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施行前,常务委员会应当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地方性法规的主要内容,动员、部署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

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需要向有关方面或者向社会公开通报立法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

第五十六条 经主任会议同意,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积极参与立法工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七条 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做好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资料收集、立卷、归档和地方性法规汇编工作,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英文文本翻译工作。

第五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地方性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地方性法规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第五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施行满两年的,实施地方性法规的主管机关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

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要求实施地方性法规的主管机关继续报告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

第六十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组织对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

立法后评估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

第六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对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发现地方性法规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与现实情况不适应,或者地方性法规之间不协调的,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地方性法规施行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实施地方性法规的主管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研究,在六个月内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聘请专家顾问参与立法活动,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常务委员会应当确定基层立法联系点,发挥基层群众和基层组织在地方立法中的作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751日起施行。

 

 

 

关于《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的修订说明

——2017328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7119日修订通过,现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现就《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法规名称、篇章结构和简称

我省各设区的市将法规名称都表述为“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因此,《条例》修订时对法规名称未作修改。《条例》章节设置参照了《立法法》和《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架构,将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和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分章设置,并增加了“其他规定”一章。另外,《条例》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统一作了简称规定,使法规表述更加简洁明了。

二、关于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和代表主体作用

《条例》增加了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和代表主体作用的内容:一是第五条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二是第九条规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统筹安排立法项目,科学调控立法进程;三是第十四条规定,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四是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等条款,对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推进人大代表全程参与立法作出了规定。

三、关于适用范围和法规解释

《条例》新增了第二条适用范围,包括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以及其他立法相关活动,并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的要求,在《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完善了法规解释的相关内容。

四、关于立法原则和立法理念

《立法法》和《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对立法原则都作了详细表述,因此,《条例》第三条只作了原则表述,同时对地方立法的核心原则“不抵触”“有特色”“可执行”作了强调。另外,为了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突出地方特色,《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巩固法治成为苏州核心竞争力重要标志的基础。”《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款还从立法要正确处理政府、市场和社会关系等角度,对地方立法理念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五、关于地方立法事项和权限划分

《条例》第六条根据《立法法》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事项和权限的新规定作了规范。同时,《条例》第七条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限进行了划分,并明确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对《立法法》第八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作了细化,明确了先行制定规章的相关程序,实施满两年的政府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效力。

六、关于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立法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委员长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和全国大多数城市都规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向社会公布。因此,《条例》第十二条也规定了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主任会议通过。同时,《条例》第九条增加了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与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计划相衔接的内容。《条例》第十三条还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提出了明确要求。

七、关于法规起草和法规案提出

根据我市的实践经验和有关上位法的精神,《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等对起草单位、起草要求、材料报送要求等作了细化,《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般不列入当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未按时提请审议的,提案人还应当向主任会议说明。另外,《地方组织法》关于法规案提出主体的规定,没有地方各级法院和检察院,因此,《条例》修订时删去了关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起草法规、提法规案的规定。

八、关于立法程序

《条例》修订完善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程序:一是将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的立法程序分章表述;二是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中,增加了宣读或者解读法规草案的规定;三是第二十四条参照《立法法》和《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增加了必要时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和召集特定代表进行重大问题专题讨论的环节;四是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对做好审议准备、保障审议时间和提高审议质量作了规定;五是第四十一条对决定暂不付表决后继续审议和终止审议的程序进行了细化;六是第四十三条对重要条款单独表决、第四十四条对多部法规修改的表决作了规定;七是对公开征求意见、论证、听证、出台前社会风险评估等制度作了补充和完善,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立法工作。

九、关于地方性法规报批、公布

《条例》在本章中增加了预先报省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暂停适用等内容。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十、关于其他规定

《条例》修订时新增了本章,主要包括新闻发布、征求意见反馈、参与立法激励、归档汇编、法规配套制度规定、法规实施情况报告、立法后评估、法规清理、聘请立法专家顾问、确定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内容,以此来促进立法质量的提高,保障法规的有效实施。

以上修订说明,连同《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请一并予以审议。

 

 

 

关于印发苏州市鼓励自主品牌大企业与领军企业

设立先进技术研究院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府〔201756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鼓励自主品牌大企业与领军企业设立先进技术研究院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7512


 

苏州市鼓励自主品牌大企业与领军企业

设立先进技术研究院的实施意见

 

自主品牌大企业和领军企业是苏州工业经济的支柱,是苏州创新发展的重要载体。为了回答好省委主要领导对苏州提出的“创新四问”,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落实《中国制造2025苏州实施纲要》,积极探索体制机制创新,推动自主品牌大企业和领军企业在全省创新格局中发挥引领性作用,在推进自主创新中突显原创性成果,在全面提升创新水平基础上打造标志性品牌,推动“苏州制造”向“苏州创造”跨越,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目标方向。

通过政府推动、企业自主设立、市场化运作的组织形式,激发自主品牌大企业和领军企业持续创新创造活力,以产业前沿技术研究为主线,以重大关键技术产业化为核心,发挥引领示范的龙头作用,优化整合行业优势资源和多元化创新资源,辐射带动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的支撑引领作用。探索建立面向主导产业自主创新、协同创新、开放创新的新机制,贯通创新链、产业链和创新生态系统,努力实现苏州工业经济核心竞争力从技术输入向技术原创的转变。

(二)基本原则。

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政策引导作用,鼓励各类资源向创新发展集聚。

资源整合与人才发展相结合。围绕企业技术研发需求,集聚整合各领域创新资源;建立灵活的人才团队和管理机制,充分激发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自主创新与开放合作相结合。提高制造业技术的自给率,形成自主发展的能力;敢于吸收整合全球创新资源和成果,开展国际间的创新合作。

(三)功能定位。

先进技术研究院是企业根据市场竞争及核心技术研发和储备需要而独立设立的创新载体,负责企业前沿性技术的规划、研究和储备,以及关键技术的工程化开发和研究,并开展知识产权导航、技术标准体系制定、企业创新人才培育、协同创新网络构建等工作。先进技术研究院依托于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和原有技术储备,致力于原创技术的研发、关键共性技术的突破、供应链创新资源的整合,目的是提升企业和产业链核心技术能力和竞争力。

二、工作任务

(一)建设目标。

首批支持20家先进技术研究院,其中大企业每年研发投入不低于1亿元,领军企业每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3%,研发项目具备原创性、引领性或标志性。力争通过5年培育,形成10家以上具有原创性成果和引领性作用的先进技术研究院,为建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高峰企业提供有力支撑。

(二)概念定义。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大企业是指上年度销售收入超过50亿元的工业企业;领军企业是指在细分领域市场占有率、技术优势等方面位居全国前列、上年度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的工业企业;研发投入是指除《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的研发费用范围外,还包括先进技术研究院直接管理人员人工费用及外聘专家费用、研发业务用房建设费用(不含土地缴款),以及经市经信、科技部门认可的用于收购本市双创企业或购买其研发服务的费用。

(三)管理和运行。

1.组织结构。先进技术研究院应是具备人事单独管理、财务独立核算并建立科技研发管理、激励机制的独立法人或企业内设、派出机构。

2.运行机制。先进技术研究院按照责权明确、科学管理的模式运行,自主决策、自我管理。需要建立明确的技术发展规划和路线图,具有持续、稳定的经济来源。可以组成来自学术界、企业界和政府委派专家组成的技术专家委员会。

(四)申报条件。

大企业和领军企业申报先进技术研究院,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苏设立的企业;

2.有自主品牌,商标注册满2年且是商标所有人;

3.大企业近2年营业收入累计不少于100亿,研发经费近2年累计不少于2亿;领军企业近2年营业收入累计不少于10亿,研发经费近2年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3%

4.已建有省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其中已建有国家级研发机构的优先;

5.近3年无严重失信记录。

(五)建设要求。

1.研究方向符合国家产业规划导向,有明晰的规划和目标;

2.有健全的研发体系和激励机制;

3.有持续的经费来源,申报单位中大企业需承诺未来5年内每年研发投入不低于1亿元,累计不低于5亿元,领军企业需承诺未来5年内每年研发投入占当年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3%

4.从事研发技术人员5年内达到200人以上,其中本科以上人数不低于90%,硕士人数不低于50%,博士人数不低于10%,并拥有行业内知名专家或省级以上双创领军人才。研发人员平均工资支出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支出比值系数首年不低于1.5,比值系数5年内累计增长不低于30%

5.有独立的办公、研发场所,可以在申报主体所在地设立或在苏州大市范围单独设立。

(六)审核程序。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企业申报、地方推荐、专家初审、现场核查、政府批准的工作流程,具体工作由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共同参与。

(七)考核与评估。

先进技术研究院建设单位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协议并制定5年实施计划,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先进技术研究院建设工程专家咨询委员会每年对先进技术研究院规划实施和从发明专利、国际专利、省级以上新产品、省部级以上项目、标准等方面对年度计划进行评估和考核,考核通过的给予扶持,未完成年度计划的本年度不予扶持。

三、保障措施

(一)在市政府统筹领导下,强化各部门工作组织协调,加强资源整合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并按规定程序依法制定《苏州市培育自主品牌大企业与领军企业先进技术研究院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奖补资金使用管理程序和相关要求,确保专款专用。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负责具体工作,各部门要落实国家、省、市各项已有扶持政策推动先进技术研究院的建设。在已有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先进技术研究院的政策保障。市级财政统筹各相关专项资金,设立“苏州市培育自主品牌大企业与领军企业先进技术研究院”专项奖补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自2017年至2021年实行五年。各市(区)政府根据属地原则,每年对本地区的先进技术研究院建设最高按研发投入的20%(最高2000万元)给予财政补助。市级财政每年安排经费,按照各市(区)政府实际补助金额的30%给予各市(区)政府奖励。

(二)设立先进技术研究院建设工程专家咨询委员会,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行业专家和政府工作人员共同组建,为先进技术研究院组建提供咨询服务,对先进技术研究院开展阶段性考核评估工作。

(三)协调要素保障,强化服务支撑。各市(区)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优先支持先进技术研究院建设的研发用地供应,落实、制定优化相应人才政策措施,吸引和培养更多高层次人才,推动先进技术研究院的建设。

(四)促进资源整合,鼓励大企业、领军企业利用双创企业在科技创新、企业管理、经营理念上的优势和经验,开展多领域技术、研发和项目合资、合作或并购。

 

 

 

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支持制造业企业的

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府〔201772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支持制造业企业的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7622

 

 


 

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支持制造业企业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省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6122号),紧紧围绕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的目标,加大金融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支持力度,为制造业企业实现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提供稳定有效的金融支持,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总体思路

立足制造业企业发展需求,充分发挥市场主导作用,政府通过搭建平台、聚合资源,引导和推动金融创新服务制造业企业,构建“一个平台、两大系统、多措并举”的制造业金融支持体系,即以苏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为依托,以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信息系统和地方企业征信系统为支撑,重点推动十一项金融服务工具的运用,全方位支持制造业企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过程中的多样化金融需求,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步伐。

二、建设目标

打造支持制造业企业全生命周期的金融服务机制和模式,形成银行、证券、投资、保险、信托、融资租赁等多元金融服务手段综合运用的格局,全面提升金融服务制造业的综合能力,支持各成长阶段的制造业企业融资发展。实现每年制造业贷款余额增速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保持制造业贷款余额占全部对公贷款余额的比重稳定在30%左右,并力争有所提升。每年新增新三板挂牌企业和上市企业中制造业企业占比不低于50%

三、重点任务

(一)深化苏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建设,拓宽制造业企业融资渠道。

深入实施《苏州市金融支持企业自主创新行动计划》。将苏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打造为集银行、保险、担保、融资租赁、证券、创投、基金等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多功能的“债权+股权”融资对接综合服务平台。以此为依托,由市经信委、金融主管部门联合建立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库,并纳入平台服务,为入库企业开辟服务绿色通道,鼓励金融机构落实重点领域制造业企业差别化信贷政策,实现制造业企业金融服务提质增效。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每季度组织开展专题性、特色化的银企对接活动、融资洽谈活动,精准落实制造业企业资金、资本支持。

(二)加强企业信息系统服务应用,改善制造业企业融资环境。

充分利用工业资源集约利用系统和地方企业征信系统的综合评价结果,以大数据为支撑,根据不同类型制造业的特征,摸排制造业企业有效融资需求,构建服务于制造业融资模式的信息辅助决策体系。推进面向制造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和信用评估体系的升级完善,向金融机构推送先进制造业优质企业。鼓励金融机构利用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信息系统和地方企业征信系统为苏州制造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普惠金融服务。

(三)推动金融资源整合创新,丰富制造业企业金融服务工具。

1.积极向上争取国家各项资金支持。根据全市工业发展规划,加强制造业重点领域优质项目的储备工作,与各级部门加强密切联系与合作,进一步加大先进制造业领域国家各项资金争取力度,有效引导资金定点投放,为重大项目提供高效率、低成本的资金支持,助推先进制造业转型升级。

2.加大制造业企业信贷投放力度。进一步推动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金融支持制造业提质增效示范工程”建设,紧密围绕制造业重点领域,完善信贷管理机制,科学应用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结果,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加大优先发展类(A类)、支持发展类(B类)企业的信贷支持。进一步加大对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支持传统产业改造升级项目。创新制造业企业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力争形成“一行一品牌”的制造业金融产品体系。完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在扩大贷款投放的同时,有效控制制造业企业融资成本。

3.完善制造业企业信贷风险分担机制。在有效管控风险的基础上,通过完善信贷风险分担机制,减少金融机构对企业担保、抵押物的依赖。扩大和完善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范畴和机制,加大科技型中小微制造业企业信贷、保险、担保、投资等补偿力度和覆盖面。充分利用苏州信用保证基金,优化“信保贷”产品,对经信委、科技局、商务局认定的制造业重点支持企业或项目,给予适当费率优惠和补贴。大力发展融资租赁业务,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参与合作“信保租”产品,加大“信保租”产品推广应用,充分发挥支持企业融资融物的双重功能。

4.健全制造业企业转贷机制。指导银行积极创新转贷续贷方式,清理不必要的“过桥”环节。将各县(市、区)转贷资金池纳入综合金融服务平台,进一步加强对小微制造业企业的转贷支持,同时研究利用国有资金、保险资金和社会资金合作充实转贷资金池,帮助制造业企业缓解资金周转困难,降低企业财务成本。

5.积极探索投贷联动业务。充分运用苏州投贷联动引导基金,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开展投贷联动业务,为高成长性制造业企业创新活动提供股权、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方式。鼓励国有资金、保险资金和社会资金设立投贷联动基金,与银行创新业务合作模式,共同推动投贷联动支持制造业企业融资发展。

6.加大保险对制造业支持力度。鼓励保险公司运用险资以股权、债权、基金等多种方式为制造业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加大科技保险的推广运用,支持制造业企业开展技术研发,提高企业自主研发能力和水平,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积极落实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试点工作,加快重大装备首台(套)的推广应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鼓励保险公司发展财产保险、专利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等业务,为制造业企业提供多方面的风险保障。推动制造业领域保险制度置换保证金制度。进一步完善制造业企业保费补贴机制,降低投保企业负担,引导企业主动运用保险工具防范化解风险。

7.继续推进融资担保服务制造业企业。支持融资担保机构为制造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对低费率、单户单笔500万元以下制造业企业担保业务给予担保额5‰的补贴。对为科技型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提供低费率、单户贷款500万元以下的担保业务再增加5‰的补贴。

8.提高制造业企业直接融资比重。加大苏州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对投资机构投资初创型科技型企业的引导力度。加强苏州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制造业重点领域的投资引导。积极引导和支持制造业重点领域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对成功发行“双创债”的企业,按实际融资规模给予2%以内、最高100万的发行费用支持,对支持企业发行“双创债”且在苏有分支机构的证券公司,按实际融资规模给予1%以内、最高30万奖励,鼓励优质制造业企业创新发展。支持制造业企业通过IPO上市、新三板挂牌融资,拓宽企业股权融资渠道。对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每家50万元奖励,对挂牌新三板的企业给予每家30万元补助。

9.支持制造业企业兼并重组。充分发挥苏州并购引导基金的作用,研究在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电子信息、新材料等制造业重点领域设立专业并购基金,吸引和支持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合作参与制造业企业兼并重组,助力龙头型制造业企业实现产业链扩张,从而实现行业整合和布局调整优化。

10.支持制造业企业“走出去”。重点加大对列入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和人民币双向资金池试点的制造业企业支持力度,积极扩大试点范围,落实保费补贴,切实降低企业财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盘活境内外资金。鼓励进一步扩大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对企业投保短期货物贸易出口信用保险,按当年实缴保费奖励30%。发挥好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风险保障措施,扩大保险覆盖面,实现大型成套设备出口融资应保尽保,带动优势产能“走出去”,对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为大型成套设备出口或承接境外总承包、“交钥匙”工程项目而投保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以及海外投资保险、租赁保险的,按当年实际支付保费的20%给予奖励。

11.稳妥有序分类处置困难企业。贯彻落实中央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精神,切实发挥债委会作用,按照“一企一策、分类施策”的原则,积极支持重点行业和领域、有发展前景、技术先进制造业企业的信贷需求,对暂时性经营困难的企业稳定预期、稳定信贷、稳定支持,做到增贷有度、稳贷有力、减贷有理。同时,充分发挥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债权债务重组等功能,稳妥有序推动“僵尸企业”平稳退出市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沟通协调。市政府金融办、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苏州银监分局、苏州保监分局要根据各自职能,创新工作思路,加强部门沟通,认真抓好落实,共同推动各项工作任务有序推进。

(二)加强资金保障。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为制造业企业转型发展提供保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确保各项奖补政策落实到位。

(三)加强宣传引导。加大对政策的宣传力度,加强苏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信息系统和地方企业征信系统的推广应用,让更多制造业企业和金融机构知晓平台、用好平台,更大力度地提升服务企业的功能。

 

 

 

关于设立苏州市行政审批局的通知

苏府〔201789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苏州等地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苏办〔201719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201788号)精神,经研究,按照“撤一建一”的原则,撤销苏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组建苏州市行政审批局(挂“苏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苏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

苏州市行政审批局(苏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苏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市级相关部门划转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职责、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平台管理职责、市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管理职责;组织、协调、监督、考核、管理进驻中心部门和单位依法、高效办理行政审批;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全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7711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苏州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

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府办〔2017126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511

 

 

苏州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

实 施 方 案

 

根据《关于确定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的通知》(民函〔2016310号),为增进老年人福利,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公平和谐,推进全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社会化、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通过政策扶持、社会化运营、市场化运作,进一步完善服务设施、健全服务网络、打造服务队伍、拓展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实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社会化可持续发展,巩固居家和社区养老在养老服务体系中的基础地位,提升广大老年人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强化政府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的责任,履行设施建设、标准制定、税费优惠、行业监管等方面的职责,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社会活力,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二)问题导向,服务为先。以老年人实际需求为导向,改进养老服务供给方式,改革养老服务管理机制,补齐短板,将养老资源向居家和社区倾斜,向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倾斜。大力培育发展社区嵌入式、小型化、连锁化、专业化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优质高效、形式多样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三)统筹推进,融合发展。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加强协调统筹、资源整合,创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模式;发挥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社区服务机构等资源优势,协调推进医养融合改革、长期护理保险等试点工作,形成叠加效应;探索为居家老人提供养老服务方式、方法及路径,促进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

三、主要目标

通过改革试点,到2017年底,建立以家庭为核心、社区为依托、市场为支撑、医养相融合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居家养老设施进一步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进一步加大、社会力量或组织参与养老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三年内,所有街道(镇)建有嵌入式、小型化社区养老机构,全市基本形成基本服务有保障、提高质量有市场、享受生活有选择的城乡一体、标准统一、网络健全、便捷高效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格局,满足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需求。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基础设施更加完善。进一步完善社区(村)日间照料中心、助餐点、助浴点、老年活动室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老年人学习场所、家庭无障碍和适老宜居社区等建设改造,满足城乡老年人特别是空巢、留守、失能、失独、高龄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政策体系逐步健全。完善各项鼓励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的政策体系,健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设施标准、服务标准、安全管理制度和服务监管机制,建立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社会力量成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主体。建立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激励机制,三年内每个市、区至少培育2家以上品牌化、专业化、连锁化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或组织,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70%以上由社会力量运营。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专业水平大幅提升。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内容更加丰富,服务方式更加多样,为老年人开展的居家和离家服务更加周到、便捷和体贴。2017年,服务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80%以上;10%以上的老年人能得到政府购买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医养结合跃上新台阶。积极引导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成为长期护理服务机构,支持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紧密协作关系,三年内,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得到全面落实。

四、重点任务

(一)促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集聚发展。

1.加快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统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布局,2017年新增100个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20个助浴点,各市、区重点建设一批城乡嵌入式、小型化社区养老机构;三年内,所有街道(镇)都建有嵌入式、小型化社区养老机构。(责任部门: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民政局、财政局、规划局、国土局)

2.开展老年人集居区设施改造。对现有老年人集中居住的城市小型托老所、农村老年关爱之家或老年集体公寓等进行升级改造,配备专业服务人员,增加养老服务功能,拓展养老服务内容。(责任部门: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民政局、财政局)

3.推进社区居家适老环境建设。对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或高龄独居的老年人家庭进行无障碍改造。探索适宜养老住区建设,加快对居住小区道路、园林绿地、建筑物等公共区域无障碍改造。(责任部门: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市住建局、财政局、民政局)

4.完善老年人学习教育活动等场所。加快老年大学或学校的建设,突出镇街道级有示范作用的老年大学建设,改善基层老年人学习环境,完善老年人社区学习网络。推进社区老年人活动室(站)的建设,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公益服务。(责任部门: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教育局、民政局)

(二)推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转型升级。

5.开展“互联网+”居家养老服务。全面推广使用苏州市养老数据资源中心及应用服务平台,加快二期建设,公布各类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组织)、服务项目等内容,整合养老服务线上线下资源,为政府部门、服务组织、涉老企业和家庭大众提供养老数据服务,实现政府、市场、社区、居民的信息互联互通,促进供需双方对接,增强精准服务能力。鼓励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使用物联网技术,利用智能穿戴设备、生命体征及健康监测管理系统等设施,为老年人提供智能化的远程安全看护、健康管理、紧急救援、亲情关怀等形式多样的服务。(责任部门: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民政局)

6.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全面开放居家养老服务市场,鼓励各类资本进入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领域,支持专业机构或组织运营管理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其中,2017年新增日间照料中心70%以上由社会力量运营,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企业或机构通过兼并重组、连锁经营、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做大做强,每个市、区至少培育一家连锁5个以上日间照料中心领军企业或社会组织,加快形成专业服务能力能、综合效益明显、可持续发展的知名品牌。支持国内外居家或社区养老服务企业或机构落户苏州。(责任部门: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民政局)

7.引导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研发。支持为老服务企业或组织问计于老、问需于老,精准了解老年人需求,研发新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项目,提供定制化、个性化服务。(责任部门: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民政局)

(三)加快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融合发展。

8.深化居家社区机构协同发展。推动居家、社区与机构的养老服务融合协同发展,公办养老机构全部增设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职责功能,鼓励民办养老机构开展“家院”服务,通过网络、智能穿戴设备,直接为一定区域内的老年人提供远程看护、异常预警、健康监测等服务;支持各类养老机构承接日间照料中心、护理站的运营管理,为居家老人提供临时托养、社区康复、助餐、助浴等服务;支持养老机构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提供技术支持,发展居家服务的新业态。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与养老机构开展优势互补和信息互联互通,为居家老人提供一体化养老服务。(责任部门: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民政局)

9.推动社区居家医养融合发展。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2017年,新设立家庭病床3000张,建设10个护理站。鼓励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通过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服务人员,积极申请成为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不低于90%的签约服务协议,支持基层医疗机构卫生机构与老年人家庭签约服务制度。推动助老就医活动的开展。(责任部门: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卫生计生委、人社局、民政局)

10.加快区域之间联动发展。统筹推进城镇与农村、各地各区域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进一步发挥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的示范与帮扶作用,让城市带动农村,小城镇带动边远村庄,形成梯次辐射效应;探索人户分离提供居家服务管理方式方法,通过转移支付解决享受政府援助、补助居家老年人服务的问题,引导各类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参与为人户分离的老人服务。(责任部门: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民政局、财政局)

(四)改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业发展环境。

11.推动政府购买服务。加大政府购买居家和社区养老公共服务力度,通过全面筛查摸底城乡“三无”老人和经济困难的高龄、独居、空巢、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对象中的老年人数量、分布,以及其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需求等情况的基础上,为符合政府保障条件的老年人购买助餐、助浴、康复护理和基本生活服务,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条件逐步向更高层次的需求拓展,做到物质保障、精神关爱相兼顾。(责任部门: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民政局、财政局)

12.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出台《苏州市加强养老从业队伍建设实施细则》,兑现有关养老服务队伍建设的激励奖励政策。鼓励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引进管理、投资、运营和监管等养老服务人才,支持其针对不同岗位、不同对象特点,开展膳食营养师、食品安全管理员、精神关爱员、医疗护理员、助浴员等岗位培训,提高全面服务老年人的能力。建立健全养老志愿服务长效机制,扶持发展各类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志愿组织,建立志愿服务登记制度,加强志愿服务人员专业培训,逐步建立养老志愿服务积分制度。(责任部门: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市人社局、民政局、财政局,市文明办)

13.发挥引导基金作用。支持苏州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引导基金向居家和社区养老倾斜,重点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初创期创业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市、区设立养老服务业发展引导基金。(责任部门: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

(五)强化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监管。

14.开展需求评估。通过购买第三方评估机构服务,实现失能、失智和享受政府养老援助、补助服务老年人评估的全覆盖,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供需对接、精准服务提供依据。(责任部门: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民政局、财政局)

15.完善服务标准。贯彻落实国家、省或行业已发布的标准,结合本地区制定居家和社区养老方面的各类基本服务清单和服务标准,制定各类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责任部门: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市质监局、民政局)

16.强化服务监督。制定完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和责任等制度规范,建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动态监管长效机制,鼓励引入第三方监管机构和组织,对服务机构及服务情况开展监督评估。(责任部门: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民政局)

17.构建信用体系。推动老年人开展放心养老消费创建活动。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及从业人员失信“黑名单”制度,把恶意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从业人员和违规失信开展为老服务的组织纳入到“黑名单”中,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责任部门: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民政局、信用办)

18.注重安全管理。建立完善消防安全、卫生安全、食品安全、医疗安全、设备安全等制度,加强部门协作配合,提升安全监管与应急处置能力,推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所在地政府与公安消防、食品卫生联合检查、联动处置涉老安全事件,督促和指导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责任部门: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民政局、卫生计生委、公安局、食药监局)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20175月)。起草并印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召开专题会议部署改革试点工作,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各责任单位结合工作实际申报实施项目,制订实施方案,及时下拨财政预拨资金。

(二)组织推进(20175月~10月)。各责任单位根据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建立督办机制,加大督办、检查和年终考评力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通报试点工作情况。

(三)检查验收(201711月~12月)。各责任单位形成工作总结,汇总形成全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书面总结材料,接受民政部、财政部的绩效考核验收。

今后改革试点工作按照上级通知要求,采取项目申报、资金分配、组织推进和检查验收等步骤实施。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市政府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市民政局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市、区参照设立,统一组织领导和指导协调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强化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分析试点工作推进情况和出现的问题,研究开展试点的相关政策措施,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责任部门: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民政局)

(二)严格资金使用。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选择一批各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上半年下拨50%,剩余经费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结算。各单位对国家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助资金。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实行资金公开、建设单位公开、决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杜绝暗箱操作。(责任部门: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民政局)

(三)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级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的重要性,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形成家喻户晓、广泛参与的共建局面,重点宣传一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提升社会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意识和水平,让更多老年人通过改革得到养老服务的便利。(责任部门: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民政局)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跟踪指导,采取定期检查、专项考核的方式,确保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责任到位、任务落实。每季度各市、区将检查结果上报市民政和财政部门。(责任部门: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

附件:1.苏州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组织领导小组

2.苏州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中央补助资金分配表

3.苏州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4.苏州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要求及考核表

5.苏州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各单位实施项目明细表

6.苏州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特殊和困难老年人筛查摸底表

7.苏州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信息统计表


附件1

 

苏州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

组织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全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确保各项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和顺利完成,经研究,成立苏州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长:    副市长

副组长: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永根  市民政局局长

  员:陈雪嵘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邱惠霞  市文明办副主任

闻龙根  市发改委副调研员

    市教育局副局长

刘凤珠  市公安局政治部主任

郑利江  市民政局副局长

黄济美  市财政局副局长

周文蓉  市人社局副局长

费元龙  市住建局副局长

徐春宏  市文广新局副局长

    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陶勇杰  市体育局副局长

陆旭东  市审计局副局长

    市工商局副局长

吴旭翔  市物价局副局长

周士清  市国税局副局长

孟咸华  苏州地税局副局长

李兆玮  张家港市副市长

赵建初  太仓市副市长

范建青  常熟市副市长

    昆山市副市长

张炳高  吴江区副区长

周黎敏  吴中区副区长

周立宏  相城区副区长

    姑苏区副区长

黄继跃  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华建男  苏州高新区工委委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副局长郑利江兼任办公室主任,市老龄办主任刘贵祥兼任办公室副主任,成员由市文明办副主任邱惠霞、市公安局离退休干部处处长唐新泉、市财政局社保处副处长张海涛、市人社局医保处处长顾亚斌、市住建局房地产开发管理处处长陈建忠、市文广新局社文处处长接晔、市卫计委社区卫生处副处长于可人、市审计局社保审计处处长孙亚伟组成。

 

 

附件2

 

苏州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

中央补助资金分配表

 

单  位

资金分配(万元)

张家港市

450

600

500

250

250

250

150

701

苏州工业园区

100

苏州高新区

200

市文明办

10

市民政局

400

市卫生计生委

100

   

3961

 

 

 


附件3

 

苏州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

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彩票管理条例》《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15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20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中央补助资金),是指2017年至2020年期间,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我市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

第三条 财政部门商民政部门按照因素分配法将中央补助资金当年按一定比例预拨给各单位,次年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结算。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各地老年人口规模、财力状况、申报项目、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业的工作基础和进展成效等。

第四条 各级收到市下达的中央补助资金后(以预算文件印发日为准),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应及时将中央补助资金下拨给相应单位。

第五条 各级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积极安排资金,并有效动员社会资源,共同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发展。

第六条 中央补助资金由各地统筹其他渠道的政府补助及社会资源,重点用于支持以下领域:

(一)支持通过购买服务、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股权合作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管理运营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培育和打造一批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的龙头社会组织或机构、企业,使社会力量成为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主体。

(二)支持城乡敬老院、养老院等养老机构开展延伸服务,直接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或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提供技术支撑。

(三)支持探索多种模式的“互联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模式和智能养老技术应用,促进供需双方对接,为老年人提供质优价廉、形式多样的服务。

(四)支持养老护理人员队伍建设,加强专业服务人员培养,增强养老护理职业吸引力,提升养老护理人员素质。

(五)推动完善相关养老服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积极培育和发展第三方监管机构和组织,建立服务监管长效机制,保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质量水平。

(六)支持采取多种有效方式,积极推进医养结合,使老年人在居家和社区获得方便、快捷、适宜的医疗卫生服务。

(七)支持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支持依托农村敬老院、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利用已有资源建设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互助幸福院、托老所、老年活动站等农村养老服务设施,满足城乡老年人特别是空巢、留守、失能、失独、高龄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第七条 中央补助资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活动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

第八条 各地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620日前,按照改革试点工作绩效考核办法有关要求,向市民政、财政部门书面报告改革试点工作总结。市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汇总分析改革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于每年630日前书面向省级民政、财政部门报告。

第九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上一年度中央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和社会公告等工作。

第十条 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次年在各地自评报告的基础上,组织专门力量对各地开展绩效考核评估。对考核结果较好并达到一定标准的单位,拨付剩余结算资金;对考核结果特别好的地区,将在拨付结算资金的基础上给予适当奖励;对考核结果较差、未达到一定标准的地区,将根据情况扣减部分或全部中央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各地财政、民政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中央补助资金,不得将中央补助资金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用于工作人员福利补贴、工作经费等。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中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中央补助资金。组织、机构和个人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对各地试点工作进展的绩效考核办法由民政部和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各地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部门职责,各司其职,互相协作,共同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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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任免人员

 

2017621日:

免去安建平同志市体育局副调研员职务。

2017720日:

免去李亚青同志市民防局副调研员职务。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76月大事记

 

1 市委书记周乃翔、代市长李亚平分别走访部分学校和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与少年儿童共庆“六一”。市领导王翔、黄爱军、徐美健、曹后灵等参加活动。

●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放管服”工作。代市长李亚平、常务副市长王翔、市政府秘书长杨知评出席会议。

●副市长徐美健召开文化工作专题会议,研究苏州市古城墙保护、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文旅融合等事宜。

●省级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指导中心、市儿科进修学院在苏大附儿院挂牌成立并正式开班。副市长曹后灵出席挂牌仪式。

2 驻苏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工作军地协调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召开。市委书记周乃翔、代市长李亚平,市领导杨晋、金洁出席会议。

●市委周乃翔书记召开教育工作座谈会,听取近期教育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市领导黄爱军、盛蕾、曹后灵参加会议。

●代市长李亚平赴苏州高新区调研太湖安全度夏工作。市政府秘书长杨知评参加调研。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振一率督查组对“263”专项行动的“两减”工作开展专项督查。常务副市长王翔陪同督查并报告“减煤”、“减化”进展情况。

●全市重点乡镇安全生产工作现场会召开。副市长吴庆文出席会议。

2~3 中国民主同盟江苏省第十二次代表大会在南京召开。副市长、民盟苏州市委主委蒋来清参加会议。

3 市政府召开全市减煤工作会议。常务副市长王翔出席会议并讲话。

●常务副市长王翔赴昆山市千灯镇开展“六个一”基层走访调研活动。

4 清华苏州环境创新研究院揭牌仪式在苏举行。清华大学校长、中国科学院院士邱勇,市委书记周乃翔共同为研究院揭牌。清华大学副校长、中国工程院院士尤政,清华大学环境学院院长中国工程院院士贺克斌,代市长李亚平,市领导黄爱军、吴庆文、徐美健,市政府秘书长杨知评出席揭牌仪式。

5 代市长李亚平主持召开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传达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大督查的通知精神,听取加强“12345”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情况、实施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暨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工作情况的汇报,审议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有关事宜和《苏州市古城墙保护条例》。副市长吴庆文、徐美健、李京生、蒋来清、金洁、曹后灵,市政府秘书长杨知评参加会议。

●筹建中的苏州民族管弦乐团聘请著名指挥家彭家鹏任乐团艺术总监兼首席指挥。市委书记周乃翔会见彭家鹏并签约,副市长徐美健参加签约仪式。

●全市开放型经济工作调研座谈会召开。副市长金洁出席座谈会。

5~6 常务副市长王翔、吴晓东参加省管干部“旗帜鲜明讲政治”专题轮训班。

51522 副市长李京生分别开展三次“六个一”基层走访调研活动。

6 省委书记李强赴无锡调研太湖治理工作并召开座谈会。常务副市长王翔参加座谈并作交流汇报。

●铜仁党政代表团来苏考察访问并召开对口帮扶座谈会。苏州市委书记周乃翔、铜仁市委书记陈昌旭出席座谈会并讲话,苏州代市长李亚平、铜仁市长陈晏,苏州市领导陆新、黄爱军、叶兆伟、蒋来清、陈雄伟,市政府秘书长杨知评等参加有关活动。

●代市长李亚平率队赴我市部分考点检查高考组织工作。副市长徐美健、曹后灵,市政府秘书长杨知评参加检查。

●副市长李京生现场督办人大第83号关于改善我市交通拥堵市民出行难的建议。

●副市长李京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重点车辆安全监管工作。

7 苏州市育山科技协会正式成立。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德铭、市委书记周乃翔共同为协会成立揭牌。市领导黄爱军、金洁、徐明、陈雄伟等参加相关活动。

●苏州市政府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市委书记周乃翔、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吴跃、代市长李亚平,市领导王翔、黄爱军、徐美健出席签约仪式。

●全国政协副主席陈元率调研组来苏就营改增执行情况和改进的建议进行专题调研。市委书记周乃翔、代市长李亚平,市领导王翔、黄爱军、徐明、王竹鸣,市政府秘书长杨知评分别参加有关活动。

2017年中国国际技能大赛苏州赛区开赛。人社部副部长汤涛,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黄莉新,代市长李亚平,副市长曹后灵,市政府秘书长杨知评出席开幕式。

●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苏州城市数据大脑服务中心、公安战训中心及警校建设项目有关事宜。副市长王翔、李京生出席会议。

●全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场推进会在南通市召开。副市长吴庆文参加会议。

8 2017年苏州区块链金融高峰论坛暨第二次金融科技—同济论坛在苏举行。副市长王翔、曹后灵,同济大学副校长吕培明出席论坛。

●副市长李京生率队开展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专题督查。

●中国移动公司首批5G试验网外场测试启动暨5G联合创新研究合作签约仪式在苏举行。副市长吴晓东出席签约仪式。

2017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职组酒店服务赛项闭幕式在苏举行。国家旅游局副局长魏洪涛、副市长曹后灵出席闭幕式。

8~9日 副市长李京生参加省管干部“旗帜鲜明讲政治”专题轮训班。

9 代市长李亚平率队专题督查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副市长金洁陪同督查。

●市政府召开国土资源管理和土地执法联席会议。常务副市长王翔出席会议。

●中冶集团总裁张孟星率队来苏考察。副市长王翔会见张孟星一行。

●副市长吴晓东率队赴上海与上海城规院对接规划工作。

10 代市长李亚平率队赴高新区、常熟市开展“六个一”基层走访调研。市政府秘书长杨知评参加走访调研。

●苏州灵岩山寺举行宏度法师晋院仪式。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宗性法师、秘书长刘威,市领导朱民、金洁出席仪式。

●副市长金洁赴吴中区开展“六个一”基层走访调研。

●副市长吴晓东赴张家港南丰镇开展“六个一” 基层走访调研。

11 副市长曹后灵出席新区一中2017届新疆班毕业典礼并讲话。

11~15 常务副市长王翔率队赴深圳、杭州学习考察金融、国资工作。

12 常务副市长王翔率队赴深圳考察学习,并代表我市与华为公司签订全面战略合作协议。

●市智能制造产业联盟正式成立。副市长吴庆文出席成立大会。

●嘉兴市常务副市长楼建明一行来苏考察。副市长吴晓东陪同考察。

13日 省政府办公厅主任谢润盛、省政府督查室主任崔巍率省重大项目督查二组来苏实地督查纳入全省集中开工活动的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市委书记周乃翔、代市长李亚平分别会见督查组一行,市委常委、秘书长黄爱军,市政府秘书长杨知评等参加有关活动。

●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副市长吴庆文、蒋来清、金洁、吴晓东在苏州分会场参加会议。

●副市长吴庆文赴南京参加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评估汇报会。

●第三届法治微电影大赛暨法治文艺基层巡演启动仪式举行。市领导俞杏楠、李京生出席启动仪式。

●重庆市云阳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刘晓云率队来苏对接对口支援相关工作。副市长蒋来清会见刘晓云一行。

●市政府召开全市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座谈会。副市长蒋来清出席会议。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永忠、原常务副主任张卫国率队来苏州调研上半年经济社会和旅游业发展情况。市领导王少东、曹后灵参加座谈会。

13~23 副市长吴晓东赴北京参加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与海绵城市建设专题研究班。

14 全省扩大有效投资暨重大项目推进会在扬州市召开。副市长吴庆文参加会议。

●副市长、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挥部副总指挥徐美健带队专题督查文明城市创建工作。

●省水利厅在苏召开吴淞江工程前期工作推进会。副市长蒋来清参加会议。

●全省外资工作会议在南京召开。副市长金洁参加会议。

15 市政府召开太湖蓝藻治理工作会议。代市长李亚平、副市长蒋来清、市政府秘书长杨知评出席会议。

●市政府召开两会建议提案重点督办现场会。代市长李亚平,市领导王少东、徐美健、徐明,市政府秘书长杨知评参加督办活动。

●全市安全生产监管专题培训班开班。副市长吴庆文出席开班仪式。

●名城名校—苏州市千人计划专家联合会走进苏大活动在苏州大学举行。副市长吴庆文出席活动。

●副市长金洁会见上海美国商会董事会主席季恺文一行。

●副市长曹后灵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旅游市场综合整治及绩效考评工作、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以及基本养老金最低保证数标准调整事宜。

1529 副市长李京生分别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城市数据大脑建设情况汇报。

16 代市长李亚平现场会调研市区部分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点情况。副市长李京生、市政府秘书长杨知评参加调研。

●省减煤工作专项检查组来苏检查工作。常务副市长王翔参加苏州工作情况汇报会。

●全市加强食品安全保证市民健康议案办理工作会议召开。市领导王翔、顾月华、李京生、金洁参加会议。

●市十四届政协第四次主席会议召开。副市长金洁作关于村民自治工作推进情况的通报。

●副市长李京生率队现场检查校园安保工作。

17 市政府召开太湖蓝藻治理工作推进会。副市长王翔、蒋来清出席会议。

18 紫光集团、新华三集团与苏州高铁新城合作签约。代市长李亚平、紫光集团董事长赵伟国出席签约仪式。副市长吴庆文、曹后灵,市政府秘书长杨知评参加活动。

18~20 常务副市长王翔率队赴宁夏自治区汇报沟通重大项目投资推进事宜。

19 代市长李亚平主持召开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苏州市贯彻落实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政策的实施意见》《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建设国家智能制造示范区的意见》《关于促进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的意见》、2016年度工业销售百强企业及专精特新百强企业建议名单、《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支持制造业企业的工作意见》和《苏州市“十三五”时期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听取苏州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标准以及基本养老金最低保证数标准调整情况和调整相城区财政体制相关扶持政策的汇报。副市长吴庆文、徐美健、李京生、蒋来清、金洁、曹后灵,市政府秘书长杨知评参加会议。

●代市长李亚平调研全市政法工作。市领导俞杏楠、李京生,市政府秘书长杨知评参加调研。

●副市长蒋来清参加省富民增收领导小组扩大会议。

20 市委专题召开全市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领导陆新、马士光、姚林荣、徐美健、金洁、曹后灵出席会议。

●市政府召开全市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工作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代市长李亚平、副市长李京生、市政府秘书长杨知评出席会议。

●代市长李亚平会见国际奥委会执委、国际拳联主席吴经国,阿里体育CEO张大钟。副市长徐美健参加会见并出席苏州高新文体集团与阿里体育合作备忘录签署仪式,市政府秘书长杨知评出席相关活动。

●省委改革办在苏召开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落实情况座谈会。副市长吴庆文参加会议并汇报相关情况。

●副市长蒋来清赴张家港塘桥镇开展“六个一”基层走访调研活动。

21 市政府召开全市外资工作会议。代市长李亚平、副市长金洁、市政府秘书长杨知评出席会议。

●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推进会。市领导王翔、马士光出席会议。

●省政府召开全省“不见面审批(服务)”改革现场推进会。副市长王翔赴南京参加会议。

●国家能源消耗总量及强度“双控”考核组来苏检查。吴庆文副市长参加汇报会。

●省政府召开江苏材料创新研究院筹建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吴庆文副市长参加会议。

●副市长吴庆文率市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市区部分涉及油气管道的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21~29 副市长徐美健率队赴美国、墨西哥开展友好访问及文化交流活动。

22市委周乃翔书记率队赴合肥市与中国科技大学、科大讯飞商谈合作事宜。副市长吴庆文参加相关活动。

●代市长李亚平主持召开第4次民生例会。副市长王翔、蒋来清,市政府秘书长杨知评参加会议。

23 市政府召开创新工作例会,研究部署创新驱动发展重点工作。代市长李亚平,副市长王翔、吴庆文,市政府秘书长杨知评出席会议。

昆山市政府与富士康科技集团签订全面深化战略合作协议。代市长李亚平,省台办主任杨峰,昆山市委书记姚林荣,市政府秘书长杨知评出席签约仪式。

24 代市长李亚平结合“六个一”基层走访看望慰问困难党员群众。

●常务副市长王翔赴相城区开展“两学一做”专题调研并走访慰问部分困难家庭。

25 副市长吴晓东与北控水务公司总裁周敏一行进行座谈。

26 泉州市市长康涛率团来苏考察。市领导朱民、王翔会见康涛一行。

●副市长吴庆文赴杭州市与浙江大学校商谈苏州智能制造研究院等合作事宜。

2017年“6.26”国际禁毒日集中宣传活动举行。市领导俞杏楠、叶兆伟、李京生、程华国出席活动。

●全市禁毒工作会议召开。市领导俞杏楠、李京生出席会议。

●辽宁省委组织部经济和开发区学习班开班仪式在苏州市委党校举行。副市长金洁出席开班仪式。

●民生工作季度碰头会召开。副市长金洁出席会议。

●副市长金洁赴赴市人民来访中心接访。

27 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召开。常务副市长王翔作关于《苏州市古城墙保护条例(草案)》说明。副市长蒋来清列席会议。

●副市长李京生现场督办市政协第143号关于推进农村垃圾分类工作提案。

●市委、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水生活馆规划设计方案。市领导朱民、蒋来清出席会议。

●副市长蒋来清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太湖网围和蓝藻治理工作。

●副市长蒋来清会见刚果共和国黑角市副市长维克多·富迪一行。

●省委十三届二次全体会议在南京召开。副市长金洁、曹后灵参加会议。

2017年(第九届)苏州国际精英创业周组委会办公室全体成员会议召开。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陆新,市政府秘书长杨知评出席会议。

28 我市举行重温入党誓词仪式和“旗帜鲜明讲政治”专题党课。市委书记周乃翔、代市长李亚平,市四套班子领导出席活动。

●复星集团与太仓市政府签约建设地中海欧洲风情小镇。代市长李亚平会见复星集团董事长郭广昌一行,并出席签约仪式,市政府秘书长杨知评参加相关活动。

●代市长李亚平召开专题会议,督查推进城建交通重点项目。副市长吴晓东参加会议。

●淮南—南京—上海1000千伏交流特高压输变电工程苏通GIL综合管廊工程开工。市领导陈振一、吴庆文出席开工仪式。

●全市信访工作例会召开。市领导俞杏楠、李京生出席会议。

●副市长蒋来清率队检查运河堤防加固工程应急段建设情况。

●副市长曹后灵率队赴西塘河、春申湖河调研河长制工作。

28~30 常务副市长王翔参加省“放管服”专题培训班。

29 市旅委全体(扩大)会议召开。代市长李亚平、副市长曹后灵、市政府秘书长杨知评出席会议。

副市长吴庆文赴相城区北桥街道发放困难党员家庭党员关爱基金。

●副市长吴晓东赴南京参加全省特色田园乡村建设试点启动会。

30 省党代会在南京召开。副市长王翔、徐美健、金洁、曹后灵参加会议。

●代市长李亚平主持召开“263”专项行动例会,研究部署太湖水环境治理工作。副市长王翔、蒋来清,市政府秘书长杨知评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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