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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公报第8期(总第176期)
第8期(总第176期)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2016年8月20日
目 录
政府规章
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
关于《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制定说明……………………………()
政府文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修订)的通知
(苏府〔2016〕93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生态补偿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苏府〔2016〕114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苏府〔2016〕119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
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16〕157号)……………………………………………()
人事任免
苏州市人民政府任免人员………………………………………………………………()
大事记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7月大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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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
No.8(Total 176)
Published by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ugust 20,2016
Contents
Government Rules
Measures of Suzhou Municipality for the Social Basic Medical Insurance Management
……………………………………………………………………………………………………()
Formulation Statements on the Measures of Suzhou Municipality for the Social Basic
Medical Insurance Management…………………………………………………………………()
Government Documents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the Indicator System (Amendment)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Government under the Rule
of Law in Suzhou Municipality …………………………………………………………………()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the Opinions on Adjustment Policy for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the Implementation Opinions on Further Strengthening the Real Estate Market
Management in Suzhou City………………………………………………………………………()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Forwarding the Work Plan for Reviewing and Regulating the Deposit in Project
Construction Filed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ppointments and Removals
List of Appointments and Removals by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Chronicle of Events
Chronicle of Events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in July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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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138号
《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7月27日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曲福田
2016年8月16日
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保障参保人员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统筹城乡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待遇享受、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以及社会医疗救助。
第四条 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遵循多渠道筹资、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逐步推进市级统筹。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将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的投入。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成立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咨询委员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和改革、民政、财政、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价格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发展目标、规划和各项政策制定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以及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具体承办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及使用相关的医疗保险事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医疗费用稽核和结算等工作。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专户管理,并对基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进行审计监督。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价格、民政、公安、教育、地税,残联、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职工;
(二)在本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在领失业金人员);
(三)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的外籍人员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
(四)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统称为参保职工。
第八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个人账户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
(一)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的缴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2%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缴费比例为单位和在职职工缴费比例之和。残疾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费,由管理单位按定额标准于每年年初一次性缴纳。
(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转和财政补贴组成。用人单位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按月缴纳,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不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按月缴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出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5%,按月转入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各社会保险统筹地区(以下简称统筹地区)本级财政按退休人员每人每年100元标准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直接划拨到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专户。
(三)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由在职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转。
(四)在领失业金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按月划转,个人不缴纳。
(五)其他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缴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列支渠道为:企业从成本中列支,行政机关和由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列入单位部门预算,其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第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个人账户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职工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计入标准为:
1.在职职工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入: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3%计入,45周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4%计入。其中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不足部分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计入。
2.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年龄段定额计入。企业退休的劳动模范个人账户在定额标准上另行增加,具体标准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
3.残疾军人个人账户按定额计入,具体标准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一结算年度初为参保职工预先计入本结算年度个人账户金额(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当年预划金额),并于结算年度末对个人账户当年预划金额按结算年度内实际缴费和使用情况进行清算,个人账户实际结余金额按规定计息后,结转至下一结算年度使用(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往年结余)。个人账户当年预划金额在结算年度内不作调整,参保职工跨统筹地区转入的医保个人账户金额,在年末清算时予以结转使用。
(三)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为:
1.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账户往年结余既可以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也可以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中的自负部分。
2.个人账户往年结余超过规定金额的,可以按自愿原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将规定结余金额用于符合规定的健身消费或者购买商业健康保险。
3.个人账户往年结余金额超过6000元以上的部分,自动直接结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发生的个人自费的准字号药品、医疗器械(耗材)和诊疗项目的费用。
(四)已办理长期居住外地医疗手续、养老金实行异地社会化发放且未申请异地就医结算登记和门诊特定项目的退休人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通过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渠道,于每年4月一次性发放其个人账户当年预划金额和个人账户往年结余。
(五)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计入个人账户以外的部分,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统筹使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参保职工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以及特殊药品、一般诊疗费、残疾人康复等费用。
第十一条 已缴纳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参保职工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每一结算年度个人账户用完后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累计自负600元后在3800元以内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60%的比例结付,退休人员累计自负400元后在4500元以内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70%的比例结付。参保职工在基层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等)就医的,在职职工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付比例提高至80%,退休人员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付比例提高至90%。
第十二条 门诊特定项目包括:在门诊治疗的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重症抑郁症、伴有精神病症状的躁狂症、双相情感障碍症、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和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老年性白内障在门诊行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植入术、家庭病床、再生障碍性贫血以及血友病等。
以上门诊特定项目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在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门诊特定项目结付规定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结付:
(一)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恶性肿瘤化疗放疗治疗期的药品及治疗费用与住院费用累计在40000元以内的部分按90%的比例结付;超过40000元至200000元以内的部分按95%的比例结付。参保职工在恶性肿瘤康复期使用肿瘤辅助药品和中草药饮片的费用,在8000元限额内按90%的比例结付。
(二)重性精神病使用治疗精神病药品时所发生的费用,在3000元限额内按100%的比例结付。在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治疗不设起付标准。
(三)老年性白内障在门诊行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植入术的费用,在3800元限额内按90%的比例结付。
(四)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以180天为一结算周期,每一结算周期起付标准为400元,超过起付标准累计在4000元限额内按90%的比例结付。
(五)再生障碍性贫血使用专科药品的费用,在8000元限额内按90%的比例结付。
(六)血友病使用专科药品的费用,在60000元限额内按90%的比例结付。
门诊特定项目管理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参保职工在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200000元以内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参保职工按比例结付:
(一)住院起付标准按不同等级医院确定:市级以上医院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在职职工800元,退休人员600元;县(区)级医院、专科医院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在职职工600元,退休人员400元;乡镇等基层医院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在职职工300元,退休人员200元。当年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该院首次起付标准的50%;当年第三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统一为100元。职工连续住院超过180天的,每180天作一次住院结算,超过180天的部分按再次住院处理。起付标准内的医疗费用由参保职工个人自负。
(二)参保职工住院费用超过起付标准,在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与个人按结算年度累计分段结付。其中40000元以内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在职职工90%、退休人员95%的比例结付;超过40000元至200000元以内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95%的比例结付。
第十四条 参保职工在结算年度内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0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结付95%,个人自负5%。
第十五条 在领失业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的各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在职职工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残疾军人个人账户用完后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付90%,个人自负10%。
残疾军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95%的比例结付,个人自负5%。
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结付。
第十七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为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第十八条 参保职工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金;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男性满25年、女性满20年;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应当满10年,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调动至苏州市的人员、按照国家安置政策规定由苏州市接收并安置的转业军官、符合规定引进的高层次和高技能人才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人员除外。
符合前款规定的人员,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核定手续后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缴费年限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一次性补足,补缴金额为规定基数的6%乘以不足缴费年限。补缴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符合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终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在全面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前参加工作的参保职工,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计算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在全面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后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仅指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纳入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换算的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全部计算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当月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纳或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冻结个人账户,并依法暂停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章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条 下列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异地退休金(或者养老保险金)待遇的本市户籍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
(二)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和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中的大龄人员。
(三)在劳动年龄范围内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
(四)在本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与职校(不含大专段)就读的学生、儿童。其中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子女首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
(五)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不在校少年儿童和婴幼儿,以及父母为本市户籍,在外地学校就读的中小学生。
(六)在本市各类高等院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和非在职研究生、高职高专学生、技校与职校的大专段学生,以及在外地大学就读的本市户籍人员子女(以下简称大学生)。
(七)符合规定的其他人员。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统称为参保居民,其中(一)至(三)项合称非就业居民,(四)、(五)项合称学生少儿。
第二十一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财政补助、集体资助等组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各类参保居民的筹资方式为:
(一)老年居民、学生少儿、大学生按确定的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各级财政负责财政补助部分;
(二)失业人员和2007年1月1日后户籍迁入本市不足10年的老年居民不享受财政补助,按老年居民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之和全额缴纳;
(三)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和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中的大龄人员按照征地补偿有关规定,由国土管理部门在征地时从征地成本中列支资金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非就业居民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应当连续不间断缴费。中断缴费的,再次续保时应当补缴应保未保期间的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金条件的参保职工,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核定手续时,其以非就业居民按年缴费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以按比例折算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第二十四条 非就业居民于结算年度内在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1000元限额以内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下比例补助:
(一)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乡镇等基层医院为60%;
(二)非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乡镇等基层医院为40%;
(三)县(区)级医院、专科医院为40%;
(四)市级以上医院为35%。
学生少儿、大学生结算年度内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1000元限额以内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60%的比例补助。
第二十五条 参保居民于结算年度内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结付:
(一)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恶性肿瘤化疗放疗治疗期的医疗费用与住院费用累计在200000元以内的部分,按90%的比例结付。参保居民在恶性肿瘤康复期使用肿瘤辅助药品和中草药饮片的费用,在8000元限额内按90%的比例结付。
(二)重性精神病使用治疗精神病药品的费用,在2000元限额以内按100%的比例结付。在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治疗不设起付标准。
(三)老年性白内障在门诊行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植入术的费用,在3800元限额以内按90%的比例结付。
(四)再生障碍性贫血使用专科药品的费用,在8000元限额内按90%的比例结付。
(五)血友病使用专科药品的费用,在60000元限额内按90%的比例结付。
第二十六条 参保居民结算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200000元以内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结付:
(一)非就业居民首次住院起付标准按退休人员标准执行,当年第二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00元;学生少儿、大学生住院起付标准为500元。超过起付标准,在40000元以内的部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75%的比例结付;超过40000元至100000元以内的部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80%的比例结付;超过100000元至200000元以内的部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
(二)参保居民在结算年度内住院与门诊特定项目累计医疗费用超过200000元的部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七条 参保居民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定额标准对其生育及产前检查费用予以补助。
第二十八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缴纳。非就业居民于1月至3月,学生少儿、大学生于9月至11月申报缴纳下一结算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新生儿的申报缴费期为出生后3个月内。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分别为:非就业居民为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学生少儿、大学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九条 参保居民应当在规定的申报缴费期内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从下一结算年度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未在规定的申报期内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下一结算年度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在结算年度内申请参加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全年标准缴费后,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达到参保年龄的;
(二)户籍迁入本市的;
(三)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失业的;
(四)鉴定为重症残疾的;
(五)出生三个月以内的。
第四章 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十条 单位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用于本单位参保人员个人负担过重部分的补助。
第三十一条 政府鼓励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减轻失能、半失能人员的护理负担。
第三十二条 本市用人单位的职工为其子女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以由双方单位各报销50%。本市职工子女(不含大学生)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其门诊和住院自负医疗费用享受职工子女医疗费用补助待遇。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由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第五章 社会医疗救助
第三十四条 社会医疗救助资金根据救助需要和财力状况,通过财政预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福利彩票公益金地方留成部分、社会捐赠等进行筹集,并纳入财政专户,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社会医疗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
(四)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五)重点优抚对象;
(六)符合条件的参核退役人员;
(七)市、县级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八)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重症残疾人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三十六条 社会医疗救助包括保费补助、实时救助、年度救助、自费救助等四种方式。医疗救助对象适用的救助方式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救助方式的具体标准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第三十七条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预算管理制度,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三十八条 参保人员进入待遇享受期后,已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的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月征缴,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按月征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年征收。在校学生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学校及托幼机构登记代收后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他参保人员由劳动保障服务站登记代收或者委托银行收缴。
第四十条 在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方式承担:
(一)因参保人员未按时足额缴费等原因造成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
(二)因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造成该单位职工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医疗费用中按规定可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补缴医疗保险费的,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补缴对应期间的医疗费用。
第四十一条 参保人员在不同统筹地区或者不同医疗保险险种间重复参保的,待遇不得重复享受。在本市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十二条 参保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为其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在转出、转入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参保职工申请跨统筹地区转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自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出具医疗保险参保凭证之日起,停止享受转出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职工应当持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及时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接续申请。
第四十三条 参保人员因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或者因死亡、离境定居等原因办理个人参保关系注销手续的,医疗保险关系终止,其个人账户有实际结余金额的,按规定予以转移、提取或者继承;超支使用的,应当予以补足。
第四十四条 参保人员被判刑收监的,自判决生效次月起中止医疗保险关系,不得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规定享受监狱提供的医疗保健。
第四十五条 风险准备金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的5%计提,达到上年度基金12个月平均支付水平或者上年度出现收不抵支时不再计提。风险准备金列入财政专户管理,按险种分别核算,专款专用。风险准备金的计提使用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风险准备金的使用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以下情形:
(一)发生突发性流行疾病造成的大范围参保人员抢救所需医疗费用;
(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大范围参保人员伤害以及急危重病人抢救所需医疗费用;
(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出现收不抵支时;
(四)其他造成大范围参保人员就医所需医疗费用情况。
第四十六条 建立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制度,用于解决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基金缺口问题。
第四十七条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付实行目录管理。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特殊医用材料目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制定并公布,并按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类型和待遇类别进行分类管理。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特殊医用材料的医疗保险支付标准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四十八条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付参保人员医疗费用采用即时结算和零星报销两种方式。
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的费用即时结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直接结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参保人员支付自负费用和自费费用。
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即时结算的,参保人员在垫付相关医疗费用后,可以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病历记录、费用明细清单和结算单据等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零星报销:
(一)已办理长期居外医疗手续的参保人员,居外期间在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因患有限于本市医疗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疑难重症疾病,经市级以上医院诊断并办理转往外地三级医院或者国家重点专科所在医院就诊手续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参保人员转外居外医疗管理办法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二)因突发急、危、重病,就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外出期间因突发急、危、重病,就近在外地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和急救医疗费用。
(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报销手续应当在医疗费用发生时的结算年度内办理,需要跨年度报销的,可延长至下一结算年度末。参保人员发生的上述医疗费用,列入办理报销结付手续的年度累计。
第七章 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
第四十九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城乡格局变化、行政区划设置和参保人员分布等实际情况,制定定点医药机构设置规划,确定并公布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五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提出申请的医药机构组织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与医药机构平等沟通、协商谈判,选择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医药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后成为定点医药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服务。
第五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定点医药机构的执业范围、医疗保险管理水平和服务信誉等因素,将定点医药机构分为A、B、C三级,按照下列规定明确各级定点医药机构可以使用不同类别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实行升、降级动态管理:
(一)A级:A级定点医疗机构可以按规定使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二)B级:B级定点医疗机构可以按规定使用参保职工个人账户资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对门诊特定项目的补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B级定点零售药店可以使用参保职工个人账户、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对门诊特定项目的补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三)C级:C级定点医疗机构可以按规定使用参保职工个人账户资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的门诊医疗补助部分;C级定点零售药店可以使用参保职工个人账户资金。
前款A级和B级定点医疗机构中的救助医疗机构可以按规定使用社会医疗救助资金。
第五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制定与分级诊疗制度相适应的配套政策,制定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和医师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定点医药机构的类型、级别和费用类型等,采用以总额预付为主,按病种付费、按床日费用付费和按服务项目付费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支付方式,建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的风险分担和奖惩机制。
第五十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定点医药机构规范执行医疗保险规定的情况进行行政执法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考核情况对优秀的定点医药机构给予表彰与奖励。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对定点医药机构的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医疗费用控制、价格合理、参保人员满意度等协议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管理。
第五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必要、合理的基本医疗服务,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规范收费。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按照药品和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销售服务。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执行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特殊医用材料目录和医疗保险支付标准规定。
第五十五条 参保人员可以持社会保障卡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非处方药。购买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处方药的,还应当持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师开具的医疗保险处方。
第五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参保人员结算医疗费用时,应当同时向双方提供有关检查、治疗和用药的明细清单。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使用自费药品和进行自费检查治疗前,应当对患者或者其亲属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因病情危重急需救治的,应当于救治后及时履行书面告知义务。
第八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五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建立参保人员就医管理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日就医次数及其发生的医疗保险费用进行实时监测,发现异常或者超出规定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参保人员。告知后发生的医疗保险费用仍处于异常或超出规定范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规定改变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方式。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采取改变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方式措施的,应当通知参保人员,并对其就医情况及时进行审核。经审核未发现有违反医疗保险规定行为的,应当恢复即时结算。
第五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并实施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定点医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库,对定点医药机构与医疗保险相关的医疗服务过程实施监管。
第五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纠正和查处医疗保险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建立由医疗保险、医药卫生、价格管理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开展医疗保险服务质量评审。
第六十一条 任何单位与个人都可以举报医疗保险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内容属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给予奖励。举报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举报奖励的具体办法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处理:
(一)冒用他人社会保障卡就医购药的;
(二)伪造、变造病历、处方、疾病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票据等资料的;
(三)与定点医药机构或者其他人员串通,以药易药、以药易物的;
(四)将本人身份证明和社会保障卡转借他人使用的;
(五)使用社会保障卡配取药品转手倒卖的;
(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七)有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行为的。
第六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有下列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一)与参保人员串通,发生冒名就医、配药或者挂名住院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将应当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结付的;
(三)将非医疗保险基金结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结付的;
(四)非法获取和开具医疗保险专用处方的;
(五)出售假冒、伪劣、过期药品的;
(六)提供虚假疾病诊断证明、病历、处方和医疗费票据等资料的;
(七)重复收费、分解收费、多收医疗费用的;
(八)收取商业贿赂,损害参保人员利益,增加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
(九)使用社会保障卡配售自费药品、非药品,以药易药、以药易物的;
(十)进销存账物严重不符的;
(十一)以非法手段返利促销的;
(十二)转借医疗保险服务终端给非定点医药机构使用或者代非定点医药机构使用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结算的;
(十三)有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的。
第六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相关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缴费标准、缴费基数、待遇标准制定调整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各统筹地区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超过”“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六十九条 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2007年10月17日发布的《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同时废止。
关于《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
制 定 说 明
《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2016年苏州市政府规章立法计划项目,对我市于2007年颁布的《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进行修订,已于2016年7月27日经苏州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办法》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办法》的修订背景
(一)坚持依法行政的要求。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正式施行,随后一系列配套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相继出台,我市于2007年颁布的《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部分规定与新的上位法存在不一致,需要通过修订来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二)贯彻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于2016年1月15日正式施行,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工作的统一部署,需要修订居民医保参保范围条款来契合流动人口积分入医的要求。
(三)医疗保险实践工作的需要。原《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已逾八年,在此期间,我市医疗保险事业进一步发展,通过修订可将近年来我市医保事业发展的最新成果在规章中得到体现,使先进经验得到总结和推广。
二、《办法》的修订过程
市政府高度重视《办法》的修订工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分别提出明确要求。市人社局作为《办法》送审稿的起草单位,按照立法程序和立法要求,于2015年11月正式启动修订工作,及时成立工作小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总体要求、工作重点和时间步骤。经过政策梳理、实施评估、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形成了《办法(送审稿)》,于3月11日书面报市政府。市法制办依法对《办法(送审稿)》进行审核。修订中,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通过中国苏州网站等进行立法公示,采取新闻媒体函件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二是召开市发改委、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和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座谈会,苏州大市医保条线座谈会和县级市板块座谈会,听取系统内外意见。与财政局、民政局等部门对草案中涉及的重大政策调整问题进行了专题会商,达成一致意见。三是委托专业评估公司,向相关参保单位、参保职工、参保居民、学生及其家长、定点医药机构等发放了共计2万份调查问卷,对《办法》修订可能涉及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全面评估,评估结论认为在风险化解措施、建议和社会稳定工作预案得到充分落实的情况下,《办法》修订出台的决策实施为低风险,可予实施。在此基础上,人社局、法制办多次逐条进行复核、修改,形成《办法》草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2016年7月27日苏州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十章共70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是关于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职责和部门职责等6条;第二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是关于参保范围、职工医保基金、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地方补充保险、门诊特定项目、住院待遇和最低缴费年限等13条;第三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是参保范围、居民医保筹资、门诊待遇、门特待遇、住院待遇、结算期和待遇享受时间等10条;第四章补充医疗保险,有企业补充、长期护理保险、职工子女医疗补助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补助4条;第五章社会医疗救助,有资金筹集和管理、救助对象和救助方式3条;第六章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主要是关于预算管理、征缴单位及其责任、转移接续、医疗保险终止、风险准备金计提与使用和结付方式等12条;第七章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主要是关于设置规划、协议签订和执行、定点医药机构分级、定点医药机构费用结算和告知义务等8条;第八章监督和检查,主要是关于参保人员就医管理、联合执法、专家评审委员会等5条;第九章法律责任,主要是关于骗取医疗保险待遇处理、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法处理、诚信管理和刑事责任等5条;第十章附则,主要是关于标准制定、离休干部统筹和实施时间等4条。修订后的《办法》规定了社会医疗保险的原则、制度框架、各医保险种的筹资和待遇标准、基金管理、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监督检查等内容,明确了违反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罚则。
四、几个问题的说明
(一)取消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学生医疗保险基金划转资金的规定。
本次修订取消了原《办法》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按月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缴费工资基数的5‰划转至学生医保基金”这一规定。
(二)调整医保统筹基金划转医疗救助基金的方式。
2012年国家大病保险意见出台后,我市重新修订出台了《苏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苏府规字[2012]6号),因此,本次修订将医保统筹基金划转医疗救助基金方式改为按2012年制订的《苏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规定执行。
(三)调整风险准备金管理规定。
本次修订调整了风险准备金管理规定,明确 “风险准备金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的5%计提,达到上年度基金12个月平均支付水平或上年度出现收不抵支时不再计提。风险准备金列入财政专户管理,按险种分别核算,专款专用”。
(四)调整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最低缴费年限的规定。
本次修订调整为“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实际缴费年限达10年以上(含10年)”。同时为与原《办法》衔接,我们对一些特殊人员设定了除外条件,如公务员调动、转业军官安置、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以及其他市政府确定的人员,从而既贯彻了上级政策又兼顾了非本人原因造成的实际缴费年限不足问题,减轻了参保人员负担,有利于保持社会稳定。
(五)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的规定。
本次修订取消了原《办法》9%的明确规定,将该条款修改为“用人单位的缴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同时,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不作具体规定,改为“按单位和在职职工缴费比例之和缴纳”,以便与我市目前阶段性下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现状相衔接。
(六)降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转地方补充基金比例。
为平衡各项基金安全性,保证每项基金的可持续性运行,本次修订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转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比率调整为0.5%。
(七)修改非本市户籍人员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条件。
根据《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修改为“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子女首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
(八)新增内容。
新增了符合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的分级诊疗、支付方式改革等内容;新增了近年来我市医保管理中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如参保人员就医管理、联合执法、专家评审和举报奖励等内容;新增了按照国家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的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内容;新增了对未来我市医疗保险制度发展前瞻性的规定,如长期护理险的表述。
通过本次修订,进一步提升了我市医疗保险政策制度的合法性,基金管理的合规性,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待遇水平的公平性,经办服务的可及性。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6日
苏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苏州市法治政府建设
指标体系(修订)的通知
苏府〔2016〕9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修订)》已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4日
苏州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修订)
(共9个大类、32个子项、104个细项)
一、依法全面履行职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深入
(一)政府职能明确规范
(二)政府间职责清晰合理
(三)公共财政管理体制与机制健全
(四)应急管理措施健全
二、行政管理方式优化创新,政务服务高效便民
(一)行政许可依法规范
(二)政务服务高效便民
(三)行政管理优化创新
(四)政府信息依法公开
三、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制度建设质量高
(一)制度建设工作机制健全
(二)制度建设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制定
(三)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机制完备
四、决策机制健全,行政决策依法科学民主
(一)行政决策法定程序落实
(二)行政决策机制健全
(三)行政决策责任落实
五、行政执法体制顺畅,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深化
(二)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三)行政执法工作机制健全
(四)行政执法行为合法适当
六、依法防范和化解矛盾纠纷,社会秩序稳定和谐
(一)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健全
(二)行政复议主渠道作用发挥充分
(三)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作用凸现
(四)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
(五)社会治理功能充分发挥
七、行政监督机制健全,行政权力依法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
(一)自觉接受监督
(二)强化内部权力制约
(三)专门监督作用充分发挥
八、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强,遵纪守法氛围浓
(一)依法行政成为各级领导干部的自觉行为
(二)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成为公务员的必修课
九、组织保障机制有力,依法行政进程全面推进
(一)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工作机制完备
(二)依法行政考核、奖惩机制完备
(三)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不断加强
(四)良好的法治建设环境形成
一、依法全面履行职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深入
目标:政府职能法定化,履职全面到位。政府与市场、与社会边界清晰、关系理顺。政府工作重心围绕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环境保护职能更加突出;政府及其部门职能和权限明确;公共财政管理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处置突发事件迅速果断。
(一)政府职能明确规范。
1.政府职能依法界定。各级政府职能配置规范化、法定化,政府履职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行政审批事项、政府行政权力、内资领域禁止投资项目、政府部门专项资金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清单依法审核、统一发布和动态维护。行政机关不存在法外设定权力。
2.政府与市场、社会关系理顺。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依法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形成法治化的营商环境;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充分发挥。
3.政府职能履职到位。政府制定和实施的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职能全面履行,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得到落实;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得到强化。
4.政府职能依法转变。依法制定并公布政府转移职能清单,政府行政管理中的事务性、辅助性、技术性工作,通过法定授权、定向委托、购买服务等法治方式,逐步转由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专业中介机构和企业等社会主体承接。
(二)政府间职责清晰合理。
1.政府机构、职能和编制依法设置,符合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大部门制改革稳步推进,综合机构改革在更大范围、更多领域得以推进。
2.市以下各级政府间职责权限依法划分,县级市、区政府执行职责得到强化。政府部门之间管理职责和权限划分清晰合理,职能纠纷解决机制健全完善。
(三)公共财政管理体制与机制健全。
1.财政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和监督按法定程序进行,年度财政预决算向社会公布。
2.政府投资项目依法管理。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管理、投融资管理和建设资金程序管理规范有序。
3.政府采购符合法定程序。政府购买服务全面推广,技术性、事务性管理服务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合同的签订、履行监管机制健全。
4.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程序、责任明确,非税收入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
5.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公务员津贴补贴各项规定,不存在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福利情况。
(四)应急管理措施健全。
1.应急管理各项制度健全。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决策和协调、分级负责和响应、公众的沟通与动员、资源的配置与征用机制,以及奖惩和城乡社区管理等应急运行机制完备。
2.突发事件依法及时处置。法治精神贯穿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发生和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周全完备,各种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二、行政管理方式优化创新,政务服务高效便民
目标:政府公共服务意识强,服务机制健全完善,服务程序简化、服务方式优化,政府行政管理方式高效便民;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渠道畅通。
(一)行政许可依法规范。
1.行政许可项目依法设定。行政许可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和动态评估机制,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定程序及时调整。行政许可项目清单向社会公布。
2.行政许可监管机制完备。集中受理、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制度落实,许可流程规范;政府部门的行政许可归并率达100%。
3.许可中介服务规范有序。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机构监管措施完备,有偿中介服务项目的时限和收费依法设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政务服务高效便民。
1.政务服务体系完善。政务服务制度健全、政府服务中心建设符合标准、统一规范,市县镇村四级政务服务体系全覆盖。
2.政务服务功能健全。市、县(市、区)实现“一办三中心”的运行模式。即设立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与政务服务中心合署办公,下设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招投标、水利招投标、交通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和矿产资源、药品和医疗器械、产权交易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规范运行,形成各级各类政务服务平台相互融合的一站式服务模式。
3.政务服务网上运行。建设网上办事大厅和实体大厅“线上线下、虚实一体”的政务服务平台,实现行政许可服务“三集中三到位”。
4.政务服务监督平台功能齐全。整合政府“12345”便民服务平台与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形成统一、便民、高效的消费投诉、经济违法行为举报和行政效能投诉平台。
(三)行政管理优化创新。
1.行政规划、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调解、行政信息服务等新型行政行为有效运用,政府服务功能有效增强。
2.社会信用体系完备。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系统建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健全,全社会诚信意识大幅度提高,信用环境明显改善。
3.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政策措施全面。培育发展各类社会组织的政策措施逐步完善,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和监督管理的机制健全;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协助政府履行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职能中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4.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权限明确,公共服务职能清晰,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权利有保障;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四)政府信息依法公开。
1.政务公开制度全面落实。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利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公开。实现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例行发布、应急发布、政策解读、社会热点回应等制度建立健全。
2.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政府信息公开规范及时。行政权力运行、财政资金使用、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信息依法全面公开。政府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办理流程明确,受理、交办、承办、答复和保存查备等环节规范。
3.政府信息公开便捷高效。政府及部门的新闻发布工作规范及时,政府门户网站、公共信息终端、数字电视、手机资讯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的功能齐全,公众获取信息便捷;政务微博、微信等政府与公众互动的平台和机制完善,群众呼声得到及时回应,公众意愿得到及时反映。
三、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制度建设质量高
目标:制度建设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立足科学发展、社会和谐和改善民生、维护稳定需要,围绕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一)制度建设工作机制健全。
1.立法计划科学。编制政府立法计划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立法进程与发展进程相适应。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
2.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合法。制定政府规章符合法定权限和制定程序,条文内容不与上位法相抵触。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定,除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外,一律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规范性文件不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
3.立法工作制度健全。政府立法协商、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成本效益分析、社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实施后评估、定期清理等工作制度健全并落实。规章、规范性文件审议通过后,及时在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规章、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解释工作制度健全并落实,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协调地位突出。
(二)制度建设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制定。
1.制度建设公开机制健全。项目征集、论证、草案及起草说明全部向社会公开,立法全程网上公开。
2.制度建设程序规范。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按要求通过论证、听证或其它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重要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及时反馈。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事先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并附有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采纳专家咨询论证和听取公众意见等内容的起草说明。
3.规范性文件实行有效期。除必须立即施行的情形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施行日期与发布日期的间隔不少于30日。规范性文件实行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为5年,试行的一般不超过2年。
(三)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机制健全。
1.开展后评估工作。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规章施行满3年、规范性文件施行满2年,制定机关组织一次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2.定期开展清理。严格执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凡上位法调整的,或经济社会事业发展需要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清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3.加强备案审查。规章、规范性文件按照规定报送备案。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备案审查情况定期予以通报。
四、决策机制健全,行政决策依法科学民主
目标:重大行政决策做到遵循法定程序,科学、民主、法治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健全,行政决策监督有力,责任落实到位。制定的政策、发布的决定能及时、充分反映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求。
(一)行政决策法定程序落实。
1.行政决策程序规范。严格落实《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重大行政决策权限、范围和细化量化标准依法合理界定,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目录管理。
2.重大决策公开听取意见。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意见采纳情况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依法应当听证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举行听证,听证参加人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并记录在案。
3.重大决策科学论证。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前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论证。重大决策事项经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和廉洁性评估。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由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委员会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合法性审查法律意见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二)行政决策机制健全。
1.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组建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法律顾问队伍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实行重大决策网上运行。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网上运行系统,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提出、确定、调整、公布、认证、监督等程序环节进行规范,实现节点管理、流程控制、规范运行。
3.实行重大决策报告制度。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听取政协意见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备。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向本级政府报备。
4.组织实施机制完备。明确具体部门(处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规范决策过程和决策事项的实施。
(三)行政决策责任落实。
1.决策职责明确。决策主体和决策实施单位的职责明确,对决策实施情况、执行效果实施跟踪检查,检查情况记录在案。
2.开展决策跟踪评估工作。实行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后评价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中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3.实行严格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立卷归档制度,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五、行政执法体制顺畅,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目标: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健全。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公正、严格实施,行政执法程序正当、行政自由裁量行为规范,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得到切实保护,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一)行政执法体制不断完善。
1.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序推进。不同层级政府的执法权限根据事权和职能界定,执法力量合理配置,基层执法力量得到加强。
2.多元综合执法模式同步实施。完善市县(区)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市县(区)行政执法队伍优化。市级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监、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领域内实行综合执法;县级市(区)在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和社会管理三大领域实行综合执法;城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逐步扩大;镇域综合执法全面开展。
(二)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1.行政执法主体依法界定。各级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职责权限公开,执法主体定期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布。非行政机关的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者经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受委托的事项、协议等向社会公布。
2.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严格规范。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均为承担行政执法职责的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定期接受法律知识培训考核、新进人员资格考试等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机关不存在雇佣合同工、临时工等非公务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工作机制健全。
1.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完善。行政执法协调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主体之间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得到及时解决,行政执法协调意见、决定的执行和监督得到有效落实。
2.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严格落实《苏州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规则》,案件移送程序规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案件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完备,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规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机制依法建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开。
4.行政执法经费有保障。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健全,行政执法经费和行政执法人员工资收入由财政全额保障,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全部上缴财政,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无收费、罚没指标。
5.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完善。全市行政区域、不同执法领域、不同部门之间执法协作、联动、信息共享机制完备,执法合力、执法效率显著。
(四)行政执法行为合法适当。
1.行政执法履职到位。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执法职权明晰、执法责任明确,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行政执法公正、严格。
2.行政执法程序正当。行政执法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步骤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2人以上执法、亮证执法、告知行政相对人权利、回避、重大行政决定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制度严格落实。
3.行政执法公正合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细化量化,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规范。告知书和决定书中引用裁量基准条款,并说明适用理由。
4.行政执法决定合法。行政执法主体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适用法律正确。
5.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落实。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依法确定。完善行政执法诚信管理体系,健全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档案记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制度。
6.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化。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运用移动执法、文书制作电子化等科技手段提升执法质量。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实现所有行政执法部门全覆盖,行政执法案件全部网上运行。
六、依法防范和化解矛盾纠纷,社会秩序稳定和谐
目标: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法律途径健全,社会矛盾得到及时有效化解,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一)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健全。
1.社会矛盾预防化解制度体系完备。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健全,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的法律渠道畅通。
2.依法处置社会事件的机制健全。全方位、动态化社会矛盾纠纷排查机制构筑到位,重大群体性、突发性社会事件预警监测和处理机制健全。
3.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形成合力。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诉讼、仲裁等多元矛盾纠纷解决方式有机衔接;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大调解”工作格局作用显现。
(二)行政复议主渠道作用充分发挥。
1.行政复议能力不断提升。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深化,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健全,案件受理、审理程序和制度完善,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依法纠正。
2.行政复议渠道通畅。行政复议申请手续简化,便民措施完善,乡镇、街道普遍设置行政复议受理点,并配有行政复议工作联络员。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按时受理,按时办结。
3.行政复议审理方式多样。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方式办理复议案件,复议办案质量高。
4.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落实到位。行政复议的受理、审理和决定规范,行政复议办案人员数量、办案经费和办案场所等保障措施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按照要求参加复议听证。
5.行政复议法律效力依法得到维护。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按时答复并积极配合案件审查;行政复议意见书、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严格执行。
(三)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作用凸现。
1.行政调解职能履行到位。政府负总责、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健全,行政调解制度完备,调解程序规范,调解方式、调解效力有效。
2.人民调解功能充分发挥。交通事故、医患、劳动人事、婚姻家庭以及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消费、物业管理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健全,人民调解工作有序开展。
(四)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
1.信访秩序依法规范。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积极引导群众依法逐级走访,重复访、越级访不断减少。
2.完善信访工作方式。落实诉访分离制度,初信初访办理工作得到加强,及时就地解决群众信访诉求机制健全,人民群众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有保障。
(五)社会治理功能充分发挥。
1.依法治理有序推进。社会治理制度机制完备,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民居自治良性互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在经济和民事纠纷中的调解作用显著。
2.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完备。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协同、专业发展、项目合作的原则,公共法律服务组织发展壮大,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和质量评价机制健全,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和规范化。
3.公职律师制度建立健全。政府机关普遍设立公职律师,公职律师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明确,管理体制机制完善。
七、行政监督机制完善,行政权力依法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
目标:行政监督制度、机制完善,接受外部监督积极主动,层级监督和各项专门监督力度加强,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格局形成。
(一)自觉接受监督。
1.落实报告制度。定期向本级党委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立法项目报同级党委审议。
2.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依法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各级政府定期向本级人大报告工作,依法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备规章、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主动听取人民政协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按时办结率。
3.自觉接受司法监督。认真贯彻《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案件依法出庭应诉制度落实。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认真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自觉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及时办理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
4.拓宽群众监督渠道。设立多种监督渠道,及时受理和办理群众举报投诉,及时反馈办理结果。凡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认真核实,依法处理、及时公布。
5.加强网上监督。常态化的政民网上互动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健全,主动回应网上反应的行政执法热点问题及其它诉求,主动接受监督评议。
(二)强化内部权力制约。
1.内部权力制约机制完善。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流程控制。
2.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完备。拓展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功能,实现行政决策、执行、监督权力全部网上运行。
3.形成常态化监督模式。国家和省出台的重大改革政策落实情况、法律法规规章落实情况、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情况实现常态化督察,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得到依法纠正。
4.严格行政执法监督。公众参与执法监督、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等监督管理制度健全,执行到位。每年都有重点地开展行政执法领域专项检查,查处行政执法中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由违法行政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的,依法实施行政赔偿;由行政行为变更给行政管理相对人实际损失的,依法实施行政补偿。
(三)专门监督作用充分发挥。
1.行政监察制度落实。监察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监察,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的监察措施完备,违规违纪行为得到查处。
2.审计监督依法开展。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重大政府投资项目、专项资金、基金和捐助资金的审计监督到位,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八、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强,遵纪守法氛围浓
目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牢固,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浓厚;依法行政的能力不断增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能依法妥善处理各种复杂问题。
(一)依法行政成为各级领导干部的自觉行为。
1.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政府及其部门领导班子集体学法制度落实,年度集体学法不少于4次。
2.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培训制度化。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培训有计划,结合政府换届工作,组织开展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知识轮训。各级领导干部每年通过各级党校、“菜单”式选学、自学等途径加强法律知识学习。
3.完善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制。严格落实《苏州市县处职领导干部任前法律法规知识考核办法》,拟任县市区政府、市政府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前都要参加相关法律知识测试,考查其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考查、测试结果作为任职依据。领导干部述法作为年终述职的重要内容之一。建立实施政府部门中层正职任前法律法规知识考查制度。
(二)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成为公务员的必修课。
1.公务员录用考试法律知识在相关考试科目中占有一定比重。
2.政府及其部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公务员法律知识培训,公务员每年学法时间累计不少于40小时。
3.各级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5天;新录入的行政执法人员都达到法律大专同等学历要求。
九、组织保障机制有力,依法行政进程全面推进
目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重视依法行政工作,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的行政首长作为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落实,依法行政作为政府行政管理的基本准则,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一)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工作机制完备。
1.行政首长负责制严格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依法行政组织领导机制、办事机构健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深化改革总体规划和部门年度工作计划,统一部署、检查和落实。
2.工作机制完备。法治政府建设有规划或计划,依法行政各项制度和工作机制健全;各级政府每年至少2次专题研究依法行政工作。
3.认真执行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各级政府每年向上级政府及本级人大常委会、政府工作部门向本级政府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二)依法行政考核、奖惩机制完备。
1.依法行政考评机制科学。县级(含区)以上政府每年都组织开展区域依法行政考核,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所占比例不低于20%。突出外部评议作用,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与干部任免、奖惩挂钩。
2.充分发挥依法行政示范点典型示范作用。完善创建活动机制,改进创建活动方式,加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和示范项目培育,总结、推广依法行政先进经验。
(三)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不断加强。
1.加强法制机构建设。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与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县级市政府法制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区级政府法制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设立独立的法制处室;镇政府(街道)配有专兼职法制干部。
2.保障工作经费。法制机构办公、办案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3.加强法制队伍建设。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定期参加法律知识培训考试,新录用、调入或交流到法制机构的人员须进行专门的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符合政府法制工作人员职业特点的管理制度健全,政府立法、执法监督、行政复议队伍专业化、职业化的水平逐年提高。
(四)良好的法治建设环境形成。
1.加强宣传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发布会、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等载体功能,大力宣传依法行政知识和工作,提高全社会的认知度。
2.加强理论研究。加强事关法治政府建设全局性、战略性、前沿性课题研究,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提供理论支持。
3.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扎实推进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苏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印发关于调整生态补偿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苏府〔2016〕11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
根据《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对苏州市生态补偿政策作出调整,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5日
关于调整生态补偿政策的意见
为优化生态补偿政策,健全生态补偿机制,进一步动员全社会积极行动,深入持久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根据《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对生态补偿政策作以下调整:
一、扩展重要湿地补偿范围
将湿地面积较大、涉及镇村较多的澄湖与太湖、阳澄湖一同纳入重要湿地补偿范围。
二、分类调整生态补偿标准
(一)水稻田补偿标准。对经县级以上农林部门认定的实际种植的水稻田,按420元/亩予以生态补偿。
(二)水源地村、生态湿地村补偿标准。对纳入省政府公布的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名录、由市水源地主管部门认定的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村,以及纳入《苏州市级重要湿地名录》、由市农林部门认定的太湖、阳澄湖和澄湖水面所在的村,综合考虑湖岸线长度、土地面积及村常住人口等因素,分三个档次进行补偿。以行政村为单位,湖岸线长度在3500米以上,区域土地面积在10000亩以上,村常住人口在4000人以上,同时达到三项标准的,水源地村按160万元/村、生态湿地村按110万元/村予以生态补偿;达到一项以上标准的,水源地村按140万元/村、生态湿地村按90万元/村予以生态补偿;三项标准均未达到的,水源地村按120万元/村、生态湿地村按70万元/村予以生态补偿。
对四面环水或湖岸线长度超过10000米以上的行政村适当倾斜,按相应类别最高档次实行生态补偿。
(三)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凡界定为县级以上生态公益林的,按200元/亩予以生态补偿。
(四)风景名胜区补偿标准。对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由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认定的风景名胜区内的核心景区,按照150元/亩的标准予以补偿。
三、生态补偿资金的分配、承担和使用
(一)生态补偿资金分配。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生态补偿资金每年由市及各市、区按上述标准核定后,拨付镇、村。其中生态公益林和风景名胜区的补偿资金由镇安排使用,其他补偿资金由村安排使用。
(二)生态补偿资金承担。根据现行财政体制,确定生态补偿资金承担比例。生态补偿区域位于县级市的,资金由县级市人民政府承担;生态补偿范围位于市区的,资金继续按市、区各50%的比例分担。区人民政府扩大生态补偿范围或者提高补偿标准的,由区人民政府承担。
(三)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根据《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补偿资金用于维护生态环境、发展生态经济、补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镇人民政府应当拟定生态补偿资金使用预算,报镇人大批准后实施;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拟定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方案,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代表会议通过后实施。
四、统筹推进生态补偿工作
各市、区政府要严格执行《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全面落实生态补偿政策,研究制定相应实施办法。要按照市级确定的范围和标准,足额安排好生态补偿资金。在此基础上结合各市实际,抓好提标扩面工作。
市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补偿对象的指导、考核,确保生态保护责任落实到位。
苏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知
苏府〔2016〕11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
实 施 意 见
为认真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精神,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分类调控”房地产市场的要求,针对当前我市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形势、新特点,实现“稳房价、控地价、保自住、扶租赁、去库存”的目标任务,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土地市场供应。根据近年来市区房地产市场状况,今后三年市区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每年确定为400公顷左右,对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市场供需状况作适时调整。合理确定住宅用地供应结构,加大普通住宅用地供应(不低于70%),控制非住宅用地供应;把握供地节奏,适度控制供地批次,增加单批次土地供应量;强化供后管理,及时通报开发进展情况,严格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督促开发商及时开发建设,严肃查处违约行为。
二、调整土地供应条件。提高住宅用地竞买保证金和土地出让金首付款比例,竞买保证金由现行的20%提高到30%或以上,首付款由现行的50%提高到60%或以上;同时,缩短土地出让金付款期限,全额土地出让金支付期限调整为3个月内。
三、引导土地出让理性竞价。根据出让地块情况对部分地块设定土地出让市场指导价。土地出让成交价超过市场指导价的所有项目,土地竞得人全额缴纳出让金期限缩短为2个月,逾期支付的,取消竞得资格或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并没收保证金。同时,提高项目预售条件:土地出让成交价超过市场指导价(不含市场指导价)的,工程结构封顶后方可申请预售许可;土地出让成交价超过市场指导价10%(不含10%)的,工程竣工验收后方可申请预售许可。
土地竞价超过土地出让市场指导价25%(不含25%)的,中止网上竞价,转为“一次报价出让方式”进行竞价。在一次报价出让环节,按最接近所有报价平均价的原则确定竞得人。“一次报价出让方式”具体规则另行制订,与土地出让公告同步发布。
四、完善商品房预售管理。加强商品住宅项目(低密度住宅、政策性住房和非居住商品房除外)预售许可管理,市区3000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宅项目分期开发的,每期申请预售面积不宜低于30000平方米(尾盘除外),3000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宅项目宜一次性办理商品住宅预售许可。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预售房源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全部对外公开市场销售。
五、强化商品房价格管理。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监管,市区新批准商品住宅项目预售许可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科学合理确定申报价格,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严格按照明码标价格式要求,全部进入商品房预售许可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商品房预售系统。在对外销售时,同批次房源应当一次全部公示销售价格,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申报价格3个月内不宜调高,6个月内调高幅度不宜超过6%,12个月内不宜超过12%,同一批次房屋间价格不得调剂使用。同一批次不同类型房屋价格可以区别定价。下一批次备案预售价格不宜高于上一批次同类型房屋成交均价的6%。
六、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按照江苏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决议,进一步完善市区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从未购置过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保持20%不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保持30%不变:
1.有购房贷款记录、但申请贷款购房时实际没有住房的居民家庭;
2.已有1套住房、但没有购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
3.仅有1套住房、虽有住房贷款但贷款已结清的居民家庭。
(三)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苏州市区(不含吴江区)由40%调整为50%。
(四)居民家庭已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继续停止发放“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七、调整非户籍居民购房政策。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第2套住房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苏州市区累计缴纳1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开发企业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认真审核购房人资格,购房人违反限购规定或购买超过2套住房的,登记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开发企业或购房人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苏州市引进的各类外来人才,凭有关证明文件参照执行户籍居民购房政策。
八、加强金融监管力度。各商业银行要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对首付款来源、借款人家庭已有住房数量、借款人信用资质和购房合同真实性等情况加强实质性审核,严格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的业务准入,审慎开展业务合作。对存在违法违规的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各银行机构应采取停止新发放开发项目贷款、中止叙做相关中介撮合的二手房贷款业务。金融监管部门加大对银行机构个人住房信贷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力度,把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列入重点检查范围,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九、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调整个人可贷公积金额度计算方式,统一按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计算;对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从不低于住房总价的20%调整为不低于住房总价的30%,贷款利率从执行首套房贷款利率调整为按首套房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
十、加快推进商业办公用房去库存。加快引导推进苏州市商业办公用房去库存工作。根据苏州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要全面调查,摸清底数,按照合法依规、技术可行、功能合理、均衡布局、市场稳定、试点示范的原则,分类施策,通过税收、信贷手段,促进市场销售;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可以通过调整开发用途转为住宅、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养老地产、旅游地产等的项目,要按照程序申报并积极推进。具体试行办法另行制定。
十一、加大住房保障力度。通过加大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解决城市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改善居住条件。通过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租房需求。通过提高租赁补贴,引导居民由买房需求向租房需求转变。
十二、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要严格执行国家住房租赁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和机构规模化经营住房租赁,对年出租达到1000(含1000)套以上不同档次规模化经营的租赁企业,属地政府应分别给予适当的补贴。商业办公用房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改建为住房租赁。
十三、加快规划建设人才公寓。各地应全面清理已建和在建定销安置房源,将满足征收安置需要后的剩余房源,一部分用于人才公寓建设;各地要根据本区域人才市场情况,加快集中规划建设一批人才公寓,向符合条件的人才出租;同时,通过制定相关配套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各地也可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发放货币补贴,鼓励在租赁市场租房居住。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制定。
十四、加强房地产市场风险管控。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和监管,重点查处捂盘惜售、炒作房价、虚假广告、诱骗消费者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中介机构从事首付贷、过桥贷及自我融资、自我担保、设立资金池等场外配资金融业务。加强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联动,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完善健全市场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机制,对非理性竞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及时向金融机构进行风险提示;对违法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其参与苏州土地市场拍卖资格。
十五、加强房地产市场舆论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相关信息公开,及时解答市民关心的政策问题;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引导,深入报道和解读有关政策措施,引导居民理性消费,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个别捏造信息、虚假报道、造谣滋事的新闻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共同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良好局面。
本意见自2016年8月12日起实施,有关政策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政策执行时间,购买新建商品房、二手房以及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统一以网签合同时间为准。
为促进全市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各市、吴江区根据本意见精神,在一个月内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本地区政策意见报市政府备案后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苏州市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
保证金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府办〔2016〕15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9日
苏州市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公平竞争、加快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召开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就我市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严禁新设保证金项目。
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各地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新设任何形式的保证金项目。
(二)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规范保证金管理制度。
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严格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抓紧修订完善保证金管理规定。
(三)明确清理时限,按时返还保证金。
对取消的保证金,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发文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并于2016年底前退还相关企业。对于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于9月底前完成规范工作,并按规定或合同约定确保按时返还。
二、时间安排
(一)2016年7月30日前,各地全面部署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确保“一个项目不落、一个企业不落”。对取消的保证金,一律停止收取。
(二)2016年8月20日前,市住建局、财政局、人社局、政务办、总工会等部门密切配合,完成投标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管理规定的修改完善工作。
(三)2016年9月30日前,全面完成清理规范任务。
(四)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已取消的保证金退还企业工作。
(五)2016年8月下旬至9月上旬,组织对各地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督查。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苏州市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领导小组”,分管市长挂帅,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政务办、市总工会、市水利局、市交通局为成员单位,负责苏州市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的组织协调、专项督查。市住建局会同市政务办完善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市人社局会同市住建局、市总工会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作修改。市财政局、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密切跟踪进展,及时汇总情况。市交通局、水利局分别负责对交通工程、水利工程各项保证金的清理和规范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属地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
(二)组织清理。对照国办发〔2016〕49号文件要求,各部门各单位立即停止收取被取消的保证金,并按规定及时退还企业。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对已经收取、缴纳的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进行逐一清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退还。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企业可以向有关管理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对不执行规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建设单位在收取施工企业履约保证金时,应当按照对等原则,提供工程款支付保函。
(三)强化督查。各地、各部门要统一认识、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合力推进,确保按时完成任务。市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领导小组将加强督查工作,对不按要求清理规范、瞒报保证金等情况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苏州市人民政府任免人员
2016年7月21日:
免去钱云达同志市商务局副调研员职务;
免去戴春朴同志市供销合作总社副调研员职务。
2016年8月1日:
朱奕同志任市机构编制干部培训中心主任;
张硕群同志任市机构编制干部培训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祁建新同志任市教育科学研究院院长,试用期一年;
陈明同志任市公路管理处处长,试用期一年;
周钰林同志任市河道管理处处长,试用期一年;
陶旭东同志任市教育局副调研员;
曹丽英同志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调研员;
丁乔华同志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调研员。
2016年8月4日:
陈卫京同志任市统计局副局长。
2016年8月4日:
免去邢文龙同志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职务。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7月大事记
1日 市政府召开“两会”建议提案重点督办现场会,市长曲福田进行现场督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玉龙,市政府秘书长陈雄伟等参加督办活动。
●省“八项工程”督查组来苏督查调研。常务副市长周伟强出席苏州工作情况汇报会。
●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吴江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修订工作事项。副市长周伟强、俞杏楠出席会议。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永忠带队来我市调研上半年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市领导曹福龙、王鸿声参加座谈会。
●全市“七五”普法暨苏州第三届法治文化节正式启动。市领导徐明、曹福龙、李京生、张跃进等出席开幕式。
2日 全市防汛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市委书记周乃翔主持会议,市长曲福田作工作部署,市领导朱民、王少东、陆留生参加会议或现场查看。
●常务副市长周伟强赴姑苏区走访慰问部分生活困难群众并发放党员关爱基金。
3日 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长曲福田等分别赴高新区、相城区、吴中区、姑苏区检查防汛工作,察看运河险工险段、在建工程、城区积水点,指挥防汛排涝工作。副市长徐美健、陆留生、俞杏楠等参加检查。
●副市长俞杏楠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特色小镇十三五规划编制相关工作。
●我市全面启动防汛Ⅱ级响应。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李京生要求各级公安机关把防汛救灾作为当前首要任务。
3-10日 副市长盛蕾出访俄罗斯、波兰开展“一带一路”深化合作相关活动。
4日 省委书记李强赴省防汛防旱指挥部检查防汛抗灾工作,视频连线南京市、苏州市和宜兴市、句容市了解各地最新雨情水情和应对举措。市委书记周乃翔汇报我市防汛工作有关情况,市长曲福田、副市长陆留生参加视频会议。
●市长曲福田率队赴吴江区、昆山市检查淀泖区域防汛工作。副市长陆留生、姚林荣等参加检查。
●副市长王鸿声赴友新街道走访慰问生活困难群众,发放党员关爱基金。
5日 市长曲福田以“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始终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为题,为我市领导干部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专题培训班学员讲专题党课。
●副市长徐美健赴留园街道走访慰问困难群众、发放党员关爱基金。
●副市长陆留生走访慰问结对帮扶困难家庭。
●副市长俞杏楠结合“三访三促”走访慰问生活困难群众。
5-6日 副市长周伟强、王鸿声、李京生参加第四期省管干部“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专题轮训班。
6日 省委书记李强来苏州调研。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长曲福田参加调研。
●中国工程院院长周济一行来苏州调研“中国制造2025”苏南城市群试点示范工作。市长曲福田参加汇报会,副市长徐美健陪同调研。
●食行生鲜总部基地举行开园仪式。市领导浦荣皋、陆留生出席活动。
●副市长俞杏楠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上方山生态园项目有关工作和火车站地区综合改造工程涉及拆迁工作。
6-7日 由工信部组织、中国工程院院长周济领衔的院士专家组,对我市创建“中国制造2025”江苏省苏南城市群试点示范情况进行调研,并召开专家现场会。市长曲福田汇报我市创建情况,市领导浦荣皋、徐美健陪同调研。
6、8、11日 副市长陆留生分别率队检查吴江、太仓和城区防汛防涝工作。
7日 市委常委会召开会议,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传达省委书记李强在苏州调研时的讲话精神。市委书记周乃翔主持会议,市长曲福田,市领导王少东、陆新、周广智出席交流学习体会。
●省长石泰峰在苏会见应邀来访的刚果共和国总统萨苏一行。刚果(布)驻华大使达尼埃尔?奥瓦萨、中国驻刚果(布)大使夏煌、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长曲福田等参加会见,市领导王翔、俞杏楠参加会见或陪同参观考察。
●国家食药监总局口岸药品检验所现场评估组来苏开展调研评估工作。副市长周伟强、盛蕾参加会见或陪同调研评估。
●副市长徐美健赴南京参加全省高新区对标找差工作会议。
●副市长李京生赴吴中区金庭镇现场处置位于省太湖强制戒毒所内的垃圾偷倒事件。
7-8日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在杭州召开全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现场交流会。副市长陆留生参加会议。
7-10日 民革中央副主席修福金来苏出席“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乡镇治理创新论坛”,并开展实地调研。副市长周伟强、王鸿声参加会见或陪同考察调研。
8日 省委常委、省政府党组成员杨岳来苏考察调研。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长曲福田,市领导周伟强、王翔等参加会见或陪同考察调研。
●全市防范“尼伯特”台风视屏会议召开。市长曲福田出席会议并部署工作要求。
●2016苏州十大科技创新创业人物颁奖典礼举行。市委书记周乃翔出席活动并为获奖者颁奖,市领导周伟强、王少东、陆新、徐国强、谢鸣等出席活动。
●民革中央理论委─上海师大协商民主与共政策研究中心在苏与苏大、苏州市政协理论研究会等联合举办“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乡镇治理创新论坛”。民革中央副主席修福金出席活动,副市长王鸿声作苏州市社会治理工作情况专题报告。
●副市长徐美健赴南京参加“中国制造2025”苏南城市群试点示范专家评审会和省迎接中央环保督察工作部署会。
●副市长李京生赴湖东社区“三访三促”走访慰问困难群众并蹲点调研。
9日 市委书记周乃翔调研苏州汽车西站综合客运枢纽及轨道交通5号线建设运营情况。市领导陈振一、曹新平、浦荣皋、陆留生参加调研。
10日 2016年(第八届)苏州国际精英创业周在苏州国际博览中心开幕。国家外国专家局副局长夏鸣九,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副司长李金生,国家外国专家局科教文卫专家司副司长王嵩,科技部国际合作司副巡视员蔡嘉宁,人社部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副主任李璟,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领导周伟强、陈振一、高雪坤、陆新、徐美健,市政府秘书长陈雄伟出席开幕式。
●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来苏访问。副省长张雷在苏州会见潘基文一行,市领导周伟强、俞杏楠等参加会见或陪同考察。
●2016世界城市峰会在新加坡拉开帷幕。市长曲福田受邀在峰会市长论坛上致辞。
●副市长俞杏楠会见美国奥斯汀市市长史蒂夫?艾德勒一行。
11日 我市举行国开行支持苏州地下管廊建设签约仪式。副市长周伟强、俞杏楠出席签约活动。
●副市长盛蕾走访慰问结对帮扶困难家庭。
●第八届“创业姑苏”青年精英创业大赛颁奖典礼举行。市领导陆新、徐国强、徐美健、谢鸣等出席活动。
●2016年(第八届)苏州国际精英创业周昆山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专场活动开幕。副市长、昆山市委书记姚林荣出席活动。
12日 东部战区司令员刘粤军来苏检查指导防汛工作,勘察太湖大堤及重点水利枢纽防汛排涝情况。省委常委、副省长徐鸣,省军区司令员李大清,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领导周伟强、杨晋、陆留生等参加检查。
●市委中心组召开专题学习会,以“学习党章党规、提高政治素养和政策水平”为主题开展学习讨论。市委书记周乃翔主持,副市长盛蕾、陆留生、俞杏楠参加学习。
●常务副市长周伟强会见以越共胡志明市市委副书记武氏容为团长的越南党政干部考察团一行。
●我市召开安委会成员扩大会议。副市长周伟强、徐美健出席会议。
●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轨道交通规划上报有关事宜。副市长周伟强、陆留生参加会议。
●副市长王鸿声走访苏州英威腾二期研发和苏州富强加能精机有限公司智慧工厂制造平台等挂钩重点工业项目。
●市道教协会第七次代表会议召开。市领导朱民、盛蕾、谢鸣出席会议。
●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苏州市质监局签署《促进产品质量提升,推动开放型经济发展合作备忘录》。副市长盛蕾出席备忘录签署仪式。
●住建部倪虹副部长一行来苏调研。副市长俞杏楠陪同调研。
●全省政府法制工作座谈会在我市常熟召开。副市长李京生参加座谈会并致辞。
●第七届昆山电子电机暨设备博览会、昆山智能自动化及机器人博览会开幕。海协会会长陈德铭,台湾电机电子工业同业公会理事长郭台强,副市长、昆山市委书记姚林荣出席开幕式。
13日 市长曲福田访问马尔代夫。
●市政府在京召开苏州城市竞争力结题专家评审会。常务副市长周伟强出席会议并讲话。
●全省“全域旅游示范区”暨“旅游业改革创新先行区”创建工作推进会在南京江宁召开。副市长王鸿声参加会议并交流发言。
●淮安市政府副市长王红红率队来苏州常熟考察学习我市教育现代化建设工作。副市长王鸿声出席座谈会。
●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合作促进产品质量提升推动外向型经济发展备忘录”仪式举行 。副市长盛蕾出席活动。
●副市长徐美健赴张家港市、相城区调研工业挂钩联系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
14日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动员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副市长王鸿声在苏州市分会场参加会议。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苏州市政府部门座谈会召开。副市长盛蕾出席会议。
●副市长徐美健赴南京参加全省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工作会议。
14-16日 副市长李京生现场督查省太湖强制戒毒所内的偷倒垃圾清运工作。
15日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部署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市长曲福田、副市长徐美健在苏州分会场参加会议。
●市政府召开推进科技创新专家咨询会。副市长周伟强、盛蕾,市政府秘书长陈雄伟出席咨询会。
●常务副市长周伟强出席省“两学一做”学习教育集中检查情况反馈会。
●副市长徐美健会见爱尔兰驻沪总领事何莉一行,双方就加强科技、人才等方面的交流合作交换意见。
●副市长俞杏楠赴北京参加住建部房地产形势座谈会。
17日 环保部在杭州召开长三角G20峰会空气质量保障专题会议。环保部副部长赵英民出席并主持会议,副市长徐美健参加会议。
18日 省青少年校园足球联赛总决赛开幕式在张家港梁丰高级中学举行。副市长王鸿声出席开幕式。
19日 市长曲福田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房地产有关工作。副市长俞杏楠参加会议。
●市政府召开上半年经济运行分析会。常务副市长周伟强出席并讲话。
●副市长盛蕾赴工业园区挂钩联系重点工业项目。
●副市长徐美健率队检查踏勘太仓浏河闸和昆山吴淞江断面达标整治工作。
●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副司长陈萍一行来苏调研全国“互联网+”现代农业工作会议筹备情况。副市长陆留生陪同调研。
19-20日 省委常委、省政府党组成员杨岳来苏调研昆山、常熟经济运行工作。常务副市长周伟强陪同调研。
●国家粮食局副局长卢景波一行来苏调研。副市长陆留生会见卢景波一行。
20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农工党中央主席陈竺来苏调研医疗器械产业发展和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情况。市长曲福田陪同调研,副市长盛蕾参加相关活动。
●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市长曲福田、副市长徐美健在苏州分会场参加会议。
●市长曲福田会见美国戴尔公司全球副总裁基斯?迈尔斯一行。
●省交通控股公司董事长蔡任杰来苏调研。市长曲福田会见蔡任杰一行,副市长陆留生参加会见。
●副市长王鸿声赴基层联系点东山镇开展“三访三促”调研。
●副市长王鸿声出席市社科优秀成果奖终评会。
●副省长徐鸣赴华东民航局、上海铁路局对接相关工作。副市长陆留生参加会议。
20-22日 副市长俞杏楠在南京参加省委党校领导干部专题研究班学习。
21日 南通市党政代表团来苏考察。市长曲福田陪同考察。
●“针融百家,艺开新境——姚建萍刺绣艺术展”在省现代美术馆开幕。副市长王鸿声出席开幕式。
●副市长王鸿声率队赴南京旅游职业学院学习考察。
●市质监局与市职业大学签署全面合作框架协议。副市长盛蕾出席签约仪式。
●全市外贸半年度工作会议举行。副市长盛蕾出席会议。
22日 市政府召开民生重点项目及实事项目现场推进会。常务副市长周伟强出席会议并讲话。
●全市地方志工作会议召开。副市长王鸿声出席会议。
●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召开。副市长徐美健出席会议。
●江苏(苏州)国际铁路物流中心水路(铁路)二类口岸项目专题会议召开。副市长周伟强、盛蕾、陆留生参加会议。
23日 “省苏州昆剧院建团(院)60周年艺术传承惠民演出”在苏昆剧场举行。市领导徐明、徐国强、王鸿声、张跃进出席活动并观看演出。
24日 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司长唐珂一行来苏调研全国“互联网+”现代农业工作会议筹备情况。副市长陆留生陪同调研。
26日 苏州西交利物浦大学庆祝建校十周年。市长曲福田出席活动并致辞。
●市政府召开第三批拟上市地块准备工作会议。副市长周伟强、俞杏楠出席会议。
●市政协十三届二十六次常委会议召开。副市长王鸿声列席会议并代表市政府通报上半年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旅游工作和工艺美术保护情况。
●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促进农民增收工作会议。副市长陆留生参加会议。
●副市长俞杏楠会见以青年民主党人书记处协调员阿尔巴诺为团长的意大利民主党青年干部考察团一行。
●市政府召开全市加强过境垃圾监督管理和联防联控工作会议。副市长李京生出席会议并讲话。
27日 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长曲福田率市党政慰问团走访慰问苏州军分区以及驻苏73049、73676部队。市领导周伟强、高雪坤、王少东、杨晋、徐国强、盛蕾等参加走访慰问活动。
●曲福田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听取上半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及下半年重点工作情况、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情况的汇报;审议《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和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意见〉的实施方案》《苏州市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州市关于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苏州市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并听取成立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的汇报。副市长周伟强、王鸿声、盛蕾、徐美健、俞杏楠、李京生,市政府秘书长陈雄伟参加会议。
●副市长盛蕾率市党政慰问团走访慰问江苏陆军预备役高射炮兵某部。
●全省征兵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军分区司令杨晋、副市长盛蕾在苏州分会场参加会议。
●副市长盛蕾会见以三菱东京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行长堀越秀一为团长的日本三菱东京日联银行代表团一行。
●市人大常委会检查组对《苏州市排水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副市长陆留生陪同检查。
28日 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长曲福田分别率队走访慰问高温作业一线职工,察看夏季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及生产生活保障等工作。市领导周伟强、王少东、陆留生,市政府秘书长陈雄伟等参加走访慰问活动。
●常务副市长周伟强率市党政慰问团前往武警苏州支队机关驻地,集中慰问武警苏州支队、苏州市消防支队、武警苏州市警卫处。
●市政府召开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现场推进会。副市长王鸿声出席会议并讲话。
●国家能源局在北京召开2016年国际能源变革论坛第一次筹备会议。国家能源局副局长李仰哲、江苏省政府副省长马秋林出席会议,副市长徐美健参加会议并汇报论坛筹备工作。
●副市长俞杏楠会见澳大利亚洛根市长卢克·史密斯一行。
●市城镇燃气安全监管联席会议第二次会议召开。副市长俞杏楠出席会议并讲话。
29日 中共苏州市委十一届十二次全体(扩大)会议召开。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长曲福田,市四套班子全体领导出席会议。
●全省科技创新大会召开。市长曲福田、副市长徐美健参加会议。
30日 常务副市长周伟强赴南京参加全省双拥工作表彰大会。
●“2016斯达克·世界从此欢声笑语中国江苏”慈善助听验配活动在苏举行。副市长盛蕾出席活动。
●副市长俞杏楠会见中非合作论坛约翰内斯堡峰会成果落实协调团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