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当前位置 > 下载中心

苏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公报第7期(总第175期)


【发稿时间 :2016-09-06 17:37 发布单位 :系统管理部 阅读次数: 】【    】【打 印


7期(总第175期)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2016720

 

 

 


   

 

政府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府规字〔20163号)………………………………………………………()

其他文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

(苏府〔201683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苏府〔201686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苏府〔201698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府办〔201638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苏州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行动

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1688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府办〔201693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6年度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的通知(苏府办〔2016105号)………………………………………………()

人事任免

苏州市人民政府任免人员………………………………………………………………()

大事记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6月大事记………………………………………………………()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No.7Total 175

 

Published by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July 202016

 

 


Contents

 

Government Normative Documents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Access to the Household Registration in Suzhou Municipality

……………………………………………………………………………………………………()

Other Documents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Implementation Opinions on Accelerating the Development of Sports Industry and

Promoting the Sports Consumption………………………………………………………………()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Reward Measures for Educating and Teaching Achievements in Suzhou Municipality……………()

Opinions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on Further Promoting the

Reform of Household Registration System………………………………………………………()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the Interim Measures of Suzhou Municipality for the Rural

Property Rights Circulation Management………………………………………………………()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the Action Plan for Classified Disposal of Domestic Wastes of

Suzhou City in 2016………………………………………………………………………………()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Forwarding Management Measures (on Trial) for the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of Rural Domestic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ies in Suzhou Municipality………………………()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omulgating the Annual Catalogue of the Major Administrative Decision Items

in 2016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ppointments and Removals

List of Appointments and Removals by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Chronicle of Events

Chronicle of Events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in June 2016……………()

 

 


 


关于印发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府规字〔20163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6720

 

 

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国家、省、市户籍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户籍准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相关条件的非苏州户籍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市区。在迁入地无直系亲属的18周岁以下人员,不予准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相关政策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或者登记,并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

(一)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未成年人;

(二)祖父母(外祖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父母双亡的未婚人员;

(三)子女死亡且没有其他子女,已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四)男性超过60周岁或者女性超过50周岁,其子女为五年以上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迁入后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市区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生活保障水平不低于苏州市最低标准的人员;

(五)子女为现役军人,且军人的配偶为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六)子女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且军人的子女为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七)父母均为现役军人,且祖父母(外祖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八)配偶为现役军人,军人的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及其未婚子女;

(九)配偶为市区家庭户口,且配偶或者配偶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十)本人或者市区家庭户口的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因支边、支内、下放、插队(场)、参军退休的原市区户籍人员;

(十一)本人或者市区家庭户口的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被外地大中专院校录取,现已毕业满二年以上且在户籍地未婚无业的原市区户籍人员;

(十二)原籍为市区被注销户口的刑释解教人员;

(十三)被我市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在校就读的外省全日制学生;

(十四)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回内地定居(市区)的港澳居民;

(十五)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定居大陆(市区)的台湾居民;

(十六)从市区注销常住户口后出国定居,现到市区工作、生活的华侨;

(十七)原籍市区,考入外省(市、区)大中专院校,从学校集体户注销户口后出国定居,现到市区工作、生活的华侨;

(十八)需公安机关办理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

(一)在国外、境外取得学士及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或者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的人员;

(三)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或者本科学历,且年龄男性40周岁、女性35周岁(紧缺专业、急需的年龄可放宽至男性45周岁、女性40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四)具有职业技能等级三级或者大专学历,且年龄在30周岁(紧缺专业、急需的年龄可放宽至35周岁)以下,被市区单位合法聘用,连续工作满2年以上,同时段参加社会保险,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五)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的毕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

(六)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的苏州生源的中专毕业生、技(职)校毕业生;

(七)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及其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者失业未婚子女;

(八)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办理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人员,应当与市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段缴纳社会保险。第(一)项至第(四)项人员,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失业未婚子女随迁。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或者登记,并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

(一)符合收养条件、手续完备的被收养人,其收养人为市区户籍的;

(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三)由市救助站移交至社会福利机构安置的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的智力和精神障碍患者;

(四)需民政部门接受办理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并向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一)因省、市人社部门调动,并被市区用人单位录用的退役运动员;

(二)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引进的优秀运动员。

第八条 市区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教职人员,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证书的,经所属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团体同意,或经所属宗教院校同意,可以向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申请迁入宗教场所、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单位集体户。

第九条 符合回国定居条件拟在市区落户的华侨,可以向侨务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条 参加我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的非市区户籍人员,凭积分户籍准入卡到申请地公安机关申请户口迁入。

第十一条 购买市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并于20161231日前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户口迁入:

(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3年,并与市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段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二)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3年,并在市区经商、兴办企业3年以上,近3年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依前款规定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申请截止日期为20191231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接受办理部门确认申请人符合户口迁入或者登记条件后,应当将有关证明移送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为了实施前款规定,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在本办法施行后1年内建立相应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凡以欺骗、贿赂等非正常手段取得户口迁入或者登记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其已迁入的户口并退回原籍,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第四条第(一)至第(十一)项以及第五条第(四)项中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指的是市区范围内的以下住所:

(一)属于自己的房屋所有权的住宅房;

(二)拥有公有住房租赁证的承租人租住的房屋;

(三)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合法稳定住所不包括共有产权房(共有产权型保障房、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有产权房除外)、非居住房。

第十五条 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和吴江区户籍准入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91日起实施。2007827日起施行的《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修订)》(苏府〔2007124号)同时废止。


 

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

苏府〔201683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提升体育产业发展水平,有效扩大体育消费,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体育需求,充分发挥体育产业在推动苏州科学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6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城乡一体化建设为契机,统筹推进体育各项工作,深化改革、激发活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创新体育产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体育产业与其他产业相互融合,扩大体育产品和服务供给,促进体育消费优化升级,优化体育产业生态系统和空间布局,全面提升体育产业发展水平,为经济转型升级注入新的动力,促进体育事业与体育产业协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体育惠民。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把提升全民健康幸福水平作为体育产业发展的出发点,构建完善的体育产业服务体系,增加体育市场有效供给,努力向人民群众提供丰富健康的体育产品,提高体育服务能力和水平。

2.政府引导,市场驱动。转变政府职能,加强规划、政策和标准引导,创新服务方式,打造竞争有序、平等参与的市场环境,激发各类主体的活力,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体育产业的主体。

3.开放合作,融合发展。充分发挥苏州自身优势,加强体育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体育产业各门类和业态全面发展,促进体育产业与其他产业相互融合,实现体育产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三)发展目标。

2025年,现代体育产业体系基本建成,新型体育产业结构初步形成,体育产业发展水平位居全省前列,将我市打造成为全国有影响力的体育产业发展高地,将体育产业联系点建成全国示范点。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3.3平方米,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占总人口比例达到42%,国民体质合格率和中小学生体质合格率指标居全省前列;市民体育健身和消费意识显著增强,人均体育消费支出明显提高,体育产业总规模超过1500亿元,体育服务业增加值占体育产业增加值50%左右,体育产业从业人员达到35万人。

二、重点任务

(一)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1.激发市场活力。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要求,政府减少微观事务管理,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都要向社会开放。推进体育赛事改革,取消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审批,公开年度赛事举办目录,通过市场机制积极引入社会资本承办赛事,政府有关部门积极为举办各类赛事活动提供服务。培育发展多形式、多层次、市场化的体育协会和中介组织,支持和引导体育社会组织发展,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体育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完善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政策,将适合由体育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体育社会组织承担,形成政府积极引导、体育部门服务、社会组织实施、企业热情参与的体育发展机制。(责任单位:市编办,市发改委、体育局、民政局,有关单位)

2.推进职业体育。拓宽职业体育发展渠道,鼓励条件成熟的专业队参与体育职业化改革,支持具备市场生存能力的运动项目走职业化道路,支持教练员、运动员职业化发展。鼓励多元投入职业体育,扩大职业体育社会参与,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和大型体育场馆采取单独组建、合作联办、冠名赞助等方式参与职业体育发展,支持组建足球、篮球、乒乓球、羽毛球等项目的职业俱乐部。推进青少年业余训练改革,大力发展各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进一步探索省市校联合培养优秀运动员的有效模式,逐步形成高水平运动员教育、训练、竞赛的联动机制。鼓励社会力量以开办体育特色培训机构、体育俱乐部等形式参与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支持社会力量组建高水平运动队,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奖励补助等方式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体育局、教育局,有关单位)

3.创新体育场馆运营机制。注重公共体育场馆建设前期规划论证,推行场馆设计、建设、运营管理一体化模式,将赛事功能需要与全民健身、体育产业开发等赛后综合利用有机结合。遵循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优化体育场馆运营定位、服务项目和经营内容,完善体育场馆运营模式,提高运营管理水平和综合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质量。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体育场馆专业化、标准化、信息化服务水平。深化体育场馆无形资产开发,加强闲置空间综合利用,拓展服务领域,增强复合经营能力,实现最佳运营效益。支持有条件的体育场馆向基层延伸,鼓励乡镇体育场馆开展市场化运作。对社会资本投资、提供公益服务的体育场馆,政府适当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体育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二)优化产业结构。

1.统筹规划体育产业布局。各地要充分发挥推进体育产业发展的主体作用,制定出台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对纳入规划的项目、企业、体育社会组织、人才、基地等进行重点扶持,做实企业和项目支撑。重点围绕苏南(县域)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建设,加快昆山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发展,逐步向张家港、常熟、太仓等县区扩容,打造苏南(县域)体育产业基地苏州集群板块,形成强有力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依托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资源要素集聚、产业门类齐全、体育市场活跃优势,打造苏州体育产业核心区,促进苏州体育产业创新发展,重点发展健身休闲、竞赛表演、中介培训、文化传媒、商务流通等体育服务业。到2025年,全市力争培育20个以上省级体育产业基地、培育60个以上市级体育产业基地。(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体育局,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2.打造新兴潜力项目产业。充分利用我市江河湖泊水资源丰富的自然优势,鼓励发展龙舟、帆船、帆板、赛艇、皮艇等水上项目。充分利用我市普及程度高、群众基础好的运动项目优势,推动足球、篮球、乒乓球、羽毛球、轮滑、健身跑、自行车、登山攀岩、射击射箭、击剑、马术、跆拳道、手球、汽摩等和体育科技智力类项目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体育局,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3.引导体育企业做大做强。着力培育一批有实力、有竞争力的骨干体育企业,鼓励大型体育用品制造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鼓励大型健身俱乐部跨区域连锁经营,鼓励成立各类体育产业服务平台,为体育领域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支撑。扩大体育企业对外交流,引进一批龙头企业、知名品牌,支持有条件的体育企业、优势品牌和优势项目“走出去”,拓展国内外市场。支持“专、精、特、新”的中小体育企业发展,重点扶持符合条件的体育企业上市。到2025年,培育大型体育企业20家以上。(责任单位:市经信委、体育局,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4.大力推广校园足球和社会足球。认真贯彻《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将发展足球运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我市足球改革发展实施方案、足球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场地设施建设规划。创新足球管理模式,完善足球产业链,积极推动足球事业改革。推进校园足球发展,制定完善校园足球发展实施意见,积极培育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建立小学、初中、高中和大学四级联赛机制。普及发展社会足球,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组建或联合组建足球队,开展丰富多彩的足球活动,不断扩大足球人口规模。引导和支持有实力的知名企业和个人投资职业足球俱乐部,打造具有影响力、竞争力的竞技足球队伍。建立企业、高校和优秀足球队联合创办职业俱乐部的机制和模式。因地制宜建设足球场,充分利用荒地、闲置地、公园、林带、屋顶、人防工程等,建设一大批简易实用的足球场。(责任单位:市体育局、教育局、国土局、规划局,有关单位)

(三)丰富市场供给。

1.完善体育场馆设施。大力推进城乡社区“10分钟体育健身圈”的提档升级,推动新建居住区按要求建设体育场地。合理利用城市公园、公共绿地、郊野公园及城市空置场所等建设群众体育设施,盘活社会存量资源用于体育健身,推广健身步道、拆装式游泳池、笼式足球场等新型场地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小型化、多样化的场馆设施。完善公共体育设施使用规范、安全管理、更新维护等办法,健全室外健身器材配备管理制度,率先优惠向社会开放。推动学校体育场馆课余时间向学生开放,并依法向社会开放。鼓励企事业单位因地制宜建设健身场地设施,并向社会开放。制定城市体育服务综合体发展计划,依托现有体育场馆群,打造健身休闲、竞赛表演、体育培训、用品销售、商贸会展等功能多元的体育服务综合体。到2025年,全市建成20个体育服务综合体,新建社区的体育设施覆盖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市规划局、体育局、教育局、国土局,有关单位)

2.丰富体育赛事活动。加强与国际、国内体育组织和各类体育协会的合作,积极引进和申办高等级重大体育赛事。积极探索和培育自主品牌体育赛事,努力打造成知名品牌赛事。丰富业余体育赛事,各市、区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等要广泛举办各类体育比赛,努力实现每个市、区至少有2项体育品牌赛事,每个镇、街道至少有1项传统体育活动或体育品牌赛事,各单位每年举办1次体育赛事活动。引导、支持体育社会组织、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高水平体育赛事和全民健身竞赛活动,有条件的单项协会要逐步建立本项目的联赛制度。培育体育中介市场,加强体育经纪人队伍建设。吸引资本市场共同发展竞赛表演业,实现办赛主体多元化、运营资本化。完善赛事产业链,开发赛事衍生产品,不断提高办赛质量和综合效益。探索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体育赛事模式,体育、公安等部门根据赛事需求做好保障工作。搭建支持举办体育赛事的服务平台。(责任单位:市体育局、财政局、公安局,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3.创建新型健身模式。拓宽体育健身服务渠道,大力促进专业健身俱乐部、健身课程馆等健身服务业及其衍生产业的发展,鼓励体育社会组织在全民健身市场发挥重要作用。拓展体育健身服务内容,创新体育健身服务运营模式,激发社会力量的参与性,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切实提高有效参与人员数量。(责任单位:市体育局、民政局,有关单位。)

(四)促进融合发展。

1.促进体育与文化、旅游深度融合。支持旅游景区结合自身特点开发户外运动项目,建设户外营地、徒步骑行服务站、汽车露营营地、船艇码头、路跑基地等设施。支持企业和各类机构复合经营体育、文化、旅游等相关项目,鼓励各类体育赛事、节庆、展览等大型活动项目增加相互功能,提升项目价值和吸引力,降低综合成本。(责任单位:市旅游局、文广新局、体育局,有关单位)

2.促进康体融合。推进健康关口前移,在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探索设立公益性的市民健身运动指导点(站),积极鼓励社会体育指导员参评健康管理师资格,发挥体育锻炼在疾病防治和健康促进方面的积极作用,推广“运动处方”。加强国民体质监测站点建设,组织开展群众日常体质测定和健康服务,鼓励体育训练、医疗、保健等各类机构提供健康咨询、运动康复等服务。发挥传统武术、中医药在运动康复等方面的特色作用,提倡开展健身咨询和调理等服务。探索制订运动与健康促进发展方案,与苏州大学共同探索设立苏州市运动康复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康体、运动康复等机构。将符合规定的运动康复、中医理疗项目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体育局、人社局,苏州大学,有关单位)

3.推进互联网+体育的融合发展。大力推进“智慧体育”项目建设,构建覆盖全市的“智慧体育”信息化平台。建设以体育基础数据库为依托,融入社会指导员管理服务、体育志愿者注册和服务、体育数字资源服务中心、健身导航、国民体质监测服务、体育职业技能鉴定服务等应用的苏州市公共体育服务示范区云平台。建立和完善市体育场馆公共服务、体育场馆无线覆盖、体育产业信息服务等平台,推动体育产业创新发展。鼓励体育产业单位利用微信、APP、电子商务等手段扩大体育消费,提升发展水平。(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商务局、体育局,有关单位)

4.推进体育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大力发展体育创意、体育影视、体育传媒、体育会展、体育广告等相关业态。以体育设施为载体,推动体育与住宅、休闲、商业综合开发。支持举办体育用品等各类体育展会,培育本地体育展览品牌。鼓励科技、教育、金融、地产、建筑、交通、制造、信息、食品药品等企事业单位开发体育领域相关产品和服务。(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规划局、住建局、旅游局、科技局、教育局、金融办、交通运输局、经信委、体育局,有关单位)

(五)营造健身氛围。

1.鼓励日常健身活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等应实行工间、课间健身制度,鼓励单位为职工健身创造条件,倡导每天健身1小时。加强体育技能培训,激发群众参与体育活动热情。继续实施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行动计划,切实保障中小学体育课课时,鼓励实施学生课外体育活动计划,确保学生校内每天体育活动时间达到1小时以上,掌握2项以上体育运动技能。鼓励兴办体育特色幼儿园和中小学。加快发展农民体育、职工体育、老年人体育、残疾人体育、节日体育、假日体育和民间民俗传统体育。(责任单位:市委市级机关工委、农办,市体育局、教育局,市总工会,市民政局,市残联,市文广新局,有关单位)

2.加强体育健身指导。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发展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积极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提高健身志愿服务水平。创新健身指导服务模式,探索设立集知识普及、信息咨询、运动康复于一体的科学健身示范区,推动有条件的地区率先建成高水平体质测定与运动健身指导站。构建覆盖全市的科学健身指导网络,采取建立全民健身电子地图等方式推动体育服务信息化进程。(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3.积极培育体育文化。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手机等媒介,采取开办专栏、举办讲座、播发公益广告、出版科普图书和音像制品等形式,引导大众树立科学健身理念、培养健康生活方式、养成体育消费习惯。加强体育类广电栏目、专业报刊和新媒体建设,支持形式多样的体育题材文艺创作,积极推广体育文化。加强对各类体育赛事和活动的宣传报道,增强公众的自觉健身意识,激发群众参与体育活动的热情。弘扬奥林匹克精神和中华体育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苏州日报报业集团、市广电总台,市体育局,有关单位)

三、政策措施

(一)建立协调统筹机制。

各地要将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摆上重要位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体育产业发展环境。学习借鉴外地体育产业发展经验,加强国家体育产业联系点建设。建立发展改革、经信、科技、民政、财政、人社、国土、规划、市容市政、商务、文广、卫生、体育、旅游、知识产权、统计、物价、金融、税务、工商、供电、人民银行等多部门参与的体育产业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整体合力,统筹推进全市体育产业发展。体育部门要完善体育产业工作机构,充实工作力量。统计、体育部门要根据国家体育产业统计分类标准,加强体育产业和体育消费统计监测工作,健全年度统计工作制度,建立体育产业常态化统计机制和评价监测机制,定期发布体育产业统计数据。(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规划局、市容市政局、商务局、文广新局、卫生计生委、体育局、旅游局、知识产权局、统计局、物价局、金融办,市国税局,苏州地税局,市工商局,苏州供电公司,人民银行苏州中心支行,有关单位)

(二)完善投融资政策。

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体育产业。继续安排市级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继续支持“体融通”产品业务,优化资金使用方向,创新资金使用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各类投资基金投资中小体育企业和初创期体育企业。鼓励符合条件的体育企业股权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体育企业通过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中期票据、定向工具等进行直接债务融资。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开发适合中小微体育企业的信贷品种和金融产品。鼓励成立体育类担保机构,探索“金融+基金+担保”的多元支持方式。(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经信委、金融办,人民银行苏州中心支行,市体育局,有关单位)

(三)完善健身消费政策。

加强对健身消费的支持力度,安排一定比例体育彩票公益金等财政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群众健身消费,鼓励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引导社会力量提供公益性群众健身服务。继续实施开展“医保?阳光健身卡”,规范使用健身资金,引导群众树立预防保健理念。在全市范围试行面向特定人群或在特定时间发放体育消费券,鼓励群众增加健身消费。引导金融机构创新体育消费金融产品,开发体育健身、运动培训等方面的消费信贷业务,增强银行卡的体育消费服务功能。促进互联网金融与体育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各类电子商务平台为体育消费提供服务。鼓励保险公司围绕健身休闲、竞赛表演、场馆服务、户外运动等需求推出多样化保险产品,引导企事业单位、学校、个人购买运动伤害类保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社局、体育局、教育局,有关单位)

(四)完善税费价格政策。

落实对企业从事文化体育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体育场馆自用房产和土地,符合税法规定的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加快培育创新型体育企业,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体育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体育企业,符合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体育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条件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体育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符合条件的广告费支出可在税前扣除。对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向体育事业的捐赠,按照相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体育场馆等健身场所水、电、气、热价格按不高于我市现有类别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市国税局,苏州地税局,市科技局、物价局、体育局,有关单位)

(五)完善规划建设与土地政策。

体育设施用地须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控制体育设施建设占用耕地。年度用地计划适当考虑体育设施发展用地,重点体育设施项目要争取列入省政府年度重点建设项目清单。加强群众性体育场馆设施建设,支持足球等重点运动项目设施建设。住建、规划和体育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居住区和社区体育设施配套标准规范,新建居住区和社区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的标准配套群众健身相关设施。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体育设施竣工验收和执法检查,对发现未达标准而通过验收、验收合格后改变用途导致不达标等情形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未配置群众健身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到规划建设指标要求的老城区与已建成居住区,要通过改造等多种方式予以完善。各地要优先支持利用城市空间建设体育设施,保障公共体育设施、重点体育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对因城市规划调整确需拆除或改变体育场馆设施功能和用途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国土局、规划局、住建局、体育局,有关单位)

(六)加强市场监管。

建立健全行政监管、社会监督与服务认证相结合的体育市场监管体系,维护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体育产业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加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各地要将体育市场执法纳入综合执法体系,加强多部门联动综合执法。健全标准体系,强化标准实施,提高体育产业标准化水平。完善体育安全服务规范,组织安全培训,加强风险管控,健全应急管理机制。推进体育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体系建设,提升体育领域无形资产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工商局、卫生计生委、公安局、经信委,有关单位)

(七)强化智力支撑。

加强产业人才培养,加大对体育产业人才创业创新扶持力度,将体育产业人才纳入全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或引进计划,支持引进体育产业领军人才和专业团队。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设立体育产业专业,重点培养体育经营管理、创意设计、科研、中介等专业人才。积极探索体育产业人才评估体系和激励机制,注重引进国内外体育经营、研发、管理等高端人才,吸引财税、金融、科技、法律等领域优秀人才进入体育产业领域。鼓励多渠道投入体育职业教育和培训,多渠道培养复合型体育产业人才,建设一支有活力的体育企业家队伍。充分利用江苏省体育产业人才培养基地等各类平台和教育资源开展体育产业人才培养,推进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加强体育产业发展研究,扶持在苏成立的江苏体育产业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发展体育产业研究和协同创新智库。(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市人社局、体育局,苏州大学,有关单位)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将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市发改委、市体育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事项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6524

 

 


 

关于印发苏州市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苏府〔201686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6530

 

 

苏州市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全面推进课程改革,深化素质教育,鼓励广大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全面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和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江苏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以及全国、省教育科研成果奖励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我市教育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相关单位和个人申请市级教育教学成果奖,以及省级和国家教学及教育科研成果奖的推荐,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教学成果,主要形式为教育教学与教育科研成果的实施方案、研究报告、成果的推广使用报告、教材、课件、论文、著作等。

第四条 苏州市教育教学成果奖的参评对象为我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职业技术学校、技工院校、在苏高校、教研室(教科室、教师发展中心)等单位及教师、教科研人员等个人。

第五条 苏州市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评选类别:

苏州市教育教学成果奖主要包括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三大类。基础教育类含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等;职业教育类含中等职业教育、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技工教育等;高等教育类含高等职业教育、本科及研究生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等。其他类型的教育,可根据其实施的教育层次,申请相应类别的教育教学成果奖。在此基础上,再分为实践与理论两类。

实践类成果主要包括在课程建设与实施、教学方法与手段的优化、教学评价改革、教材开发与建设、教学管理创新等方面取得的优秀成果。成果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反映教育教学规律,成果要具有一定的理论研究,但更侧重于在教学实践中获得明显效果,在成果推广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市内外产生一定影响。成果的主要呈现方式为课程改革方案、课程实施计划和教学计划、校本教材、教案课件以及与成果相关的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示范性和推广性的有关材料等。

理论类是以已结题的省级以上规划课题、教研课题和职业教育改革课题为载体,在教育教学理论及实践方面有一定的创新。成果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较系统的理论研究,同时又在教育教学实践中获得明显效果。成果的主要呈现方式是论文、著作、被相关工作部门采纳或得到领导批示的研究报告等。

理论类和实践类成果不得兼报。

第六条 苏州市教育教学成果奖每2年评选一次,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3个等级共150项。其中特等奖30项、一等奖50项、二等奖70项。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在教育教学成果奖中的获奖比例各不低于20%。实践类奖项不低于奖项总数的70%。评选过程重质量、重实效,宁缺不滥,各奖励项可以空缺。

第七条 单位或个人申报苏州市教育教学成果奖,需具有一定的原创性,在理论和实践上有所突破,教育理念先进,符合教育发展规律、学校教学规律和学生培养规律;具有较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经过一年及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开展的课题研究已结题并取得明显实效;具有示范性和指导推广作用,取得较高认同度,在市内外产生积极影响。

特等奖教育教学成果应在教育教学理论和实践上有较大创新,对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具有广泛示范作用,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具有显著成效,在本市处于领先水平并在市内外产生重要影响。

一等奖教育教学成果应在教育教学理论或实践某一方面有明显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具有明显成效,在本市产生重要影响。

二等奖教育教学成果应在教育教学理论或实践某一方面有一定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具有一定成效。

第八条 苏州市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由苏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其中,特等奖由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

第九条 苏州市教育教学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坚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有利于实施素质教育的导向,坚持质量第一、突出实践性和创新性的导向,坚持向一线教师倾斜、有利于鼓励教师潜心教书育人的导向,确保评审结果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 申请苏州市教育教学成果奖的个人,应当为主持和直接参与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者。

申请苏州市教育教学成果奖的单位,应当为主持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提供主要物质技术条件保障者。

申报每项教育教学成果的单位署名不超过3个,个人署名不超过5人。教学教育成果由2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可联合申请。对成果所属权及其他问题有异议,并在受理申报期限内未能妥善解决的,不得推荐申报。

已经获得江苏省教学成果特等奖及国家级奖励的项目不再参评。以前获得过相关奖项的教学成果参评此奖项必须有新的创意和新的发展。

第十一条 苏州市教育教学成果,由持有单位或个人按照其行政隶属关系,向所在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择优向苏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持有单位或个人为在苏高校或苏州市直部门学校(单位)的,直接向苏州市教育行政部门申报。

第十二条 申请苏州市教育教学成果奖,应填写《苏州市教育教学成果奖申请表》,提交教育教学成果报告、教学成果应用和效果证明材料以及规定的其他材料。

苏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在网站上将所有申请教育教学成果奖的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0日。对经公示无异议,以及异议已在规定时间内解决的成果项目,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审。

第十三条 苏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在评审前聘请专家,组建苏州市教育教学成果奖总评审委员会(简称总评委会)和基础教育类、职业教育类、高等教育类教育教学成果奖分评审委员会(简称分评委会)。

分评委会负责相应类别教育教学成果奖的初评,提出获奖项目与奖励等级建议。总评委会负责对初评结果进行审议。

分评委会可根据本领域教学成果特点,设立若干学段或学科专业组,负责相关学科申请材料评议工作。

第十四条 总评委会和分评委会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论证评审。

分评委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初评。其中,二等奖须有分评委会全体委员1/2以上(不含1/2,下同)赞成;一等奖须有分评委会全体委员2/3以上赞成,特等奖须有3/4以上赞成。

总评委会对分评委会提出的获奖项目与奖励等级建议进行审议。其中,对特等奖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须有总评委会到会委员2/3以上赞成。

第十五条 苏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总评委会提出的获奖项目与奖励等级建议进行审定。审定通过的获奖项目,应在苏州市教育行政部门网站上公示30日。

第十六条 苏州市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评审结果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苏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地址、电话等。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签署真实姓名。

苏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异议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核实处理情况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七条 苏州市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总评委会和分评委会成员本人为苏州市教育教学成果奖申请人的,或与苏州市教育教学成果奖申请人有亲属关系的,不得参加当年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 苏州市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评审,不得向申请单位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苏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公布获得市教育教学成果奖的单位和个人名单,并由批准授予单位颁发相应证书和奖金。

苏州市教育教学成果奖的奖金数额为:特等奖每项奖励3万元;一等奖每项奖励1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5000元。

苏州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级教育教学成果奖专项资金,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年度预算中安排。奖金归获奖单位或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截留。

第二十条 个人获得苏州市教育教学成果奖的,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岗位聘任、绩效考核、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苏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将市级教育教学成果奖(基础教育类、职业教育类)择优向江苏省及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申请省级及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全国、省教育科研成果奖。

第二十二条 苏州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苏州市教育教学成果奖的推广交流工作,把获奖成果的实践成效纳入教育质量监测范围,不断强化后续评价。

第二十三条 苏州市教育教学成果奖申请人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在批准授予前发现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批准授予的,由批准授予单位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

撤销的苏州市级教育教学成果奖,由苏州市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 苏州市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中相关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苏州市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苏府〔201698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大力促进城乡一体化融合发展,逐步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苏政发〔201413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城乡共同繁荣,更好地谱写“中国梦”的苏州篇章。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根据城市资源承载能力、人口结构层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确保居民户籍迁移依规自愿。

——坚持因地制宜、逐步推进。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计生、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发展目标。坚持可持续发展目标,按照苏州经济社会发展承载力、环境资源承载力合理控制人口增长,不断优化苏州人口结构。进一步优化完善户口迁移政策,全面落实城乡户口统一登记制度和大市范围户口通迁制度;全面实施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和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工作;加快推进人口基础信息库的共享应用,稳步实施义务教育、就业服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对常住人口的全覆盖。到2020年,全面建成与现代化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全覆盖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80%,进一步缩小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四)合理确定准入政策。苏州市作为国务院《意见》中定义的特大城市,既要全面落实国家层面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确保各项政策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又要确保各项政策符合特大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出台《苏州市户籍管理准入办法》,并通过积极推动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工作,逐步优化调整苏州市未来的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形成规模适度、人才聚集、结构合理、管理有序、服务均等的人口发展格局,保证我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各县级市要结合各自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资源承载能力,在购房落户面积、社保缴纳年限、合法稳定职业等条件上合理调整,构成我市的差别化户籍准入政策体系。

(五)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认真落实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完善人才类落户政策,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坚持综合配套,健全完善计划生育、收养登记、流浪乞讨救助、国籍管理等相关领域政策统筹考虑、协同推进,切实维护每个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合法权益。

三、创新人口管理

(六)落实完善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继续深入实施《苏州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苏府规字〔20114号),做好居住证发放工作,依托居住证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配套保障体系,赋予持证人充分享受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通过建立完善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不断创新和提升我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七)积极推行流动人口积分落户制度。按照《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56号)、《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户籍准入实施细则》(公规〔20161号),进一步推进落实好流动人口积分落户工作,通过建立以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的积分落户制度,积极解决在我市已长期居住、务工、经商人员的落户问题。

(八)提升人口信息管理水平。继续深化完善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优化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继续深入推进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不断提升我市实有人口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不动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人口信息互联共享水平。进一步加强和做好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的大数据分析应用,并加快推进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与苏州市公共信用库、空间地理库等公共基础数据平台的融合应用,不断完善人口数据支撑体系,提高人口数据综合利用效率,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四、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九)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按照中央关于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要求,积极推行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有效激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颁证成果,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并深入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农房统一调查登记发证试点,做到符合登记要求的应发尽发。

(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要求,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在确保村集体经济组织稳定积累、集体经济和社会事务发展的基础上,采取按人分配、按股分红等多种方式,增加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成员的直接利益分配。积极推进“政社互动”,有条件的村探索村经济职能与自治职能分离、经济组织与自治组织分设。落实好农民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探索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收益、继承等权利,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营新机制。

(十一)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加快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2018年年底前,在全市建立市、县、乡联动的农村产权市场交易体系,县级市(区)和乡镇全面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现阶段,不得将农民进城落户与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相挂钩。根据中央统一部署,探索建立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自愿有偿退出办法。

(十二)推进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教育现代化建设和财政保障范围,逐步纳入输入地普惠性学前教育和免费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范围。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未能在公办学校就学的随迁子女在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完善随迁子女异地中高考制度和招生制度,推动各地不断完善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到2020年,随迁子女与户籍学生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参加升学考试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的比例达到100%

(十三)增强农业转移人口就业能力。加快县城和重点中心镇产业发展,积极开发适合农业转移人口的就业岗位,拓展农民就近就地就业空间。完善城乡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整合职业教育和培训资源,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创业。完善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就业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与城镇户籍就业人员平等享有就业创业服务、培训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仲裁等服务。

(十四)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水平。调整农业转移人口医疗卫生计生服务管理体制,并根据常住人口规模和社区分布状况,均衡合理配置城镇公共医疗卫生计生服务资源,将进城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家属纳入社区基本医疗卫生计生服务体系,享有与城镇居民相同的基本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将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家属纳入当地医疗救助范围。

(十五)健全并不断完善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各类居民的社会保险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在市内实现联网运行和各类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无障碍转移接续。落实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推进进城务工人员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平等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保体系。加大帮扶救助和“爱心助保”力度,帮助参保困难的进城务工人员早参保、长缴费。

(十六)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发展。加强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扩大居家养老服务范围,增加服务内容,不断满足多样化、个性化养老需求。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开展农村互助式“关爱之家”建设,推进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三有三能六达标”改造建设,拓展功能、提档升级,在保障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础上,面向社会老年人开展养老服务。

(十七)全面落实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制度。积极推进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按照《苏州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实现救助制度在政策设计、操作流程、管理服务、救助标准上的城乡一体统筹发展,实现城乡居民在社会救助方面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

(十八)拓宽农业转移人口住房保障渠道。逐步推进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通过合理布局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鼓励产业园区和具备条件的大中型企业配套建设公寓楼、集体宿舍,多途径解决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需求;健全制度,完善政策,把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逐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扩大通过收租市场闲置房源筹集公共租赁住房试点,探索公租房投资、项目建设和租赁经营管理新模式。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和住房供应体系建设,支持具有消费能力的农业转移人口通过商品住房市场自主购买或租赁住房。

(十九)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按照地方事权划分承担和分担相应的支出责任。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抓紧落实政策措施。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全面深化社会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市发改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住建局、卫计委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制定教育、就业、医疗、计生、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完善法规,落实经费保障。市公安局和发改委、人社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区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跟踪评估、督查指导,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工作进展和相关政策,加强社会监督。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户籍、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管理,严肃法纪,做好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

(二十一)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全面阐释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6616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苏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府办〔201638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314

 

 

苏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综合改革,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促进农村生产要素流动,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5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包括承包到户的和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等。

本办法所称交易是指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抵押、承包、股份合作或者其他依法进行的流转方式。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应当进入市场公开交易,农户拥有的产权由农户自主决定是否入市流转交易。

市人民政府在市和县级市(区)分别设立统一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在镇(街道)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窗口,实行市、县级市(区)、镇(街道)三级协作联动,为全市农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发布信息、组织交易、咨询策划及其他投融资配套服务。

第四条 农村产权交易的产品主要包括: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山林股权;

(三)水域、滩涂养殖权;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权;

(五)集体资产(不含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六)农业设备所有权;

(七)农产品及其期权;

(八)农业类知识产权;

(九)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产权。

第五条 交易双方可以向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窗口提出流转交易申请,也可以直接向市或县级市(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申请进行产权流转交易。

交易双方按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六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由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发布交易公告,告示相关信息,并按照交易规则组织交易。

第七条 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组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可采取协议、电子竞价、招标等方式或者采取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合法方式。

第八条 农村产权交易平台采取保证金制度,通过专用账户为交易资金提供结算服务。

第九条 交易双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签订产权流转交易合同。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应当在流转交易合同签署、交易价款缴付后三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鉴证书。

第十条 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应当将流转交易过程予以记录,妥善保存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交易的双方在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且自行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或者当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定期检查和动态监测,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交易行为,严禁隐瞒信息、暗箱操作、操纵交易,确保市场规范运行。

第十三条 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产权交易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或者交易规则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农办、市财政局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6年苏州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置

工作行动方案的通知

苏府办〔201688

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6年苏州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53

 

 

2016年苏州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根据《国务院批转住建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国发〔20119 号)、省政府《关于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85 号)、《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137号)和《苏州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实施规划(20122016)》(苏府复〔201290 号),结合全国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创建工作要求和苏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根据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和要求,按照“近期大分流、远期细分类”的模式,充分调动和发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性,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等手段,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积极探索符合我市实际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技术路线,建立起多部门协同推进的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机制,形成促进生活垃圾分类的政策法规体系,通过政策引导和宣传发动,引导市民和社会各界自觉参与生活垃圾分类,降低垃圾产量,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资源回收利用和垃圾无害化处理,从根本上推进解决我市垃圾处理问题,全面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重点开展市、区两级居民厨余垃圾分类及源头减量试点。修改完善市级垃圾分类试点实施方案,根据方案要求,在3个市级垃圾分类试点小区和16个区级试点小区(单位和学校)加快推进以厨余垃圾分类为重点的分类试点工作(名单见附件),实现源头减量20%的目标。同时,对试点过程进行评估,制定未来35年我市垃圾分类实施规划。结合姑苏区生活垃圾转运站规划建设项目,对原有中小型的转运站进行合理规划,探索和制定在原有中小型转运站建设餐厨(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施、资源分拣站和慈善环保站的可行性方案,选择具备条件的转运站开展试点。

(二)开展《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的配套政策法规制定及宣贯工作。为推进《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完善现有政策法规体系和管理体系,出台区域环境补偿政策,对现有的标准规范及日常办法等进行完善,研究设置垃圾分类的专门管理机构,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通过报纸、电视及互联网等多种途径,采用印制宣传材料、举办知识竞赛、开展培训讲座等多种方式,对《办法》进行宣贯。

(三)加强垃圾分类体系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融合,提高垃圾分类的资源化利用效率。市供销合作总社积极参与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并与市市容市政局及相关部门建立垃圾分类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相融合的协调机制与联合办公机制;加快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2016年内新建10家废旧商品回收社区服务点和1个分拣中心;拓展可回收物回收的途径,建立“固定、流动、在线”新型多元化模式,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全面推广962030微信载体,逐步构建“互联网+”废品收购平台;调研大件垃圾和低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方式,委托专业机构编制试点可行性方案,并在部分试点小区开展大件垃圾和低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试点。

(四)进一步推进大分流体系建设。推进市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提标改造项目和餐厨废弃物处置项目的进展,根据市政府市区生活垃圾处置“6+2”工程的要求,完成相关工作;进一步完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体系,探索居民装修垃圾收运及资源化利用体系,至少在1个区开展居民装修垃圾收运规范化管理试点;开展农贸市场有机垃圾就地处置试点工作,完成姑苏区新民桥农贸市场有机垃圾就地处置项目的建设并投入运行,并选择3个农贸市场开展有机垃圾就地处置试点的前期工作,根据试点情况将农贸市场有机垃圾分类处置纳入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和管理体系中;重新启动苏州市园林绿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在原有较为成熟方案的基础上,继续推动项目选址、落实土地、政策扶持、财政补贴等工作,力争有实质性进展。

(五)创建国家垃圾分类示范城市。2015年,我市被国家住建部及发改委评选为全国首批26个国家垃圾分类示范城市之一。2016年,要按照示范城市创建要求,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一是巩固提高原有试点小区垃圾分类效果,采用信息化手段和第三方考核的方式,加强对原有试点小区的考核,取消不达标试点小区的试点资格;二是优化调整三分类试点的推进方案,各区根据实际情况稳妥推进一批三分类试点小区;三是拓展企事业单位和学校的试点范围;四是进一步完善有害垃圾收运体系,建立过期药品、化妆品、油漆桶等少量有害垃圾的回收处理体系。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因人事变动,对现有垃圾分类处置领导小组组长及成员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长:李京生  副市长

副组长:张季峰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金锡奇  市市容市政局局长

  员:王燕红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外宣办主任

邱惠霞  市文明办副主任

陈淑丽  市发改委副主任

李婧娟  市教育局副局长

郑利江  市民政局副局长

    市财政局副局长

吴桂元  市国土局副局长

费元龙  市住建局副局长

    市规划局副局长

汤以成  市市容市政局副局长

陆志荣  市农委副主任

王承武  市环保局副局长

周祺林  市园林和绿化局副局长

张树杰  市工商局副局长

杨志强  市食药监局副局长

    市物价局副局长

黄涧秋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郭政海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

李兆玮  团市委副书记

徐红霞  市妇联副主席

范志伟  市供销总社副主任

沈伟民  吴中区副区长

    相城区副区长

    姑苏区副区长

    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薛伟良  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市容市政局,金锡奇兼任办公室主任,汤以成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各成员单位的责任分工不变。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国家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和我市垃圾分类工作的具体要求,我市将把垃圾减量作为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市、区两级垃圾分类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要高度重视垃圾分类减量工作,安排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加强监督考核,确保垃圾分类工作顺利推进。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据职责分工,落实人员、经费等配套措施,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进垃圾分类工作全面开展。

(二)保障资金投入。市、区两级财政要建立垃圾分类试点的经费保障体系,将垃圾分类试点涉及的设施设备及运行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各相关部门要提高垃圾分类资金使用的效率,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高效性。

(三)重视源头减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源头减量作为垃圾分类的主要目标,重点保障市区两级厨余垃圾分类及就地处理试点工作,不断优化方案,确保试点取得实质性效果。要积极探索大件垃圾、木质垃圾、农贸市场有机垃圾、有害垃圾、可回收物等源头减量的措施。财政部门要根据各地的减量效果,及时调整垃圾分类奖励措施。

(四)加强宣传指导。充分利用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户外广告等载体,扩大垃圾分类宣传范围和效果;通过积分兑换、衣物捐赠、年终评比等方式,提高居民参与垃圾分类的积极性;市级垃圾分类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指导,抓好垃圾分类志愿者队伍和垃圾分类指导员等队伍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之间要通过组织参观、学习培训等形式开展交流互动,提高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整体水平。

 

附件:2016年苏州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及厨余垃圾就地处置试点小区(单位)名单

 


 

2016年苏州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及

厨余垃圾就地处置试点小区(单位)名单

 

序号

 

单位类型

所在区域

所属街道

备注

1

凯旋花园

小区

姑苏区

石路街道

市级

2

翠园雅筑

小区

平江新城

区级

3

长风别苑

小区

葑门街道

区级

4

敬文小学

学校

观前街道

区级

5

莫舍社区

小区

吴中区

越溪街道

市级

6

馨乐花园(A

小区

花苑社区

区级

7

天逸湾花园

小区

木渎镇

区级

8

东山镇

镇区

东山镇

区级

9

名尚花园

小区

高新区

狮山街道

区级

10

科技大厦

单位

科技城管委会

区级

11

镇湖农贸市场

农贸市场

镇湖街道

区级

12

消防小区

小区

相城区

元和街道

区级

13

黄桥实验小学分校

学校

黄桥街道

区级

14

元和环卫站

单位

元和街道

区级

15

万科中粮本岸

小区

工业园区

湖东社工委

市级

16

金湖湾

小区

湖畔天城社区

区级

17

晋合水巷邻里

小区

水巷社区

区级

18

箐英公寓

小区

菁英公寓社区

区级

19

园区十中

学校

湖东社工委

区级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苏州市农村生活污水

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府办〔201693

各市和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人民政府,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苏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59

 

 

苏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

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范围和原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以下简称设施)的运行维护,保障设施正常运行,切实改善农村环境,根据《苏州市排水管理条例》《关于切实加强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意见》(苏委办发〔201510号)等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庄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设施,包括村庄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设备,不包括接入农户内部的污水管道和餐饮隔油池。

第四条 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应遵循专业运维、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设施运行维护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城乡一体的排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县级市(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区域内设施运维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辖区内设施运维管理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县级市(区)环保部门负责设施尾水达标排放监测监管工作。

第八条 各县级市(区)财政部门负责保障设施的运行维护经费,加强经费使用的审核和管理。

第三章 管理模式及基本制度

第九条 设施运维应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实施专业化运维、统一化管理。各县级市(区)排水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设施运维单位。

第十条 各行政村应当落实一名设施运维协管员,协助设施运维单位做好设施日常运维工作。

第十一条 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各县级市(区)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设施的移交,并与运行维护单位签订运维协议。

第十二条 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有固定办公场所和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和管护设备等,建立日常管护操作规程,开展日常巡检、养护、维修和监测。各地可采用“农村劳务合作社”名义参与村庄收集管道的养护。

第十三条 各县级市(区)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门机构要加强对设施运维的日常监管工作,建立设施远程信息监控系统,提升管理水平。

第四章 运行维护管理内容

第十四条 村庄污水收集管网的管护,参照《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CJJ68-2007)的要求,应当进行日常巡视、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处理污水满溢、井盖损坏和管道渗漏塌陷等问题;保持管道良好的水力性能和结构状况,重点排查进水浓度偏低的区域;加强雨季排水管理,防止村庄、农户受涝和污水处理设施受冲击。

第十五条 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备的运行,应当严格执行设备操作规程,定时巡视设备运行是否正常,包括温升、响声、振动、电压等,发现问题应当尽快检查排除。

第十六条 定时检查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备曝气器堵塞和损坏情况,保持曝气系统状态良好;定期检查污泥浓度,确保设施发挥实效。

第十七条 定期排出填料上脱落的生物膜,防止填料堵塞。

第十八条 人工湿地应当除杂草(不得使用化学药剂),并根据季节对植物进行定期收割;定期清理湿地床进水区的沉积物,暴雨过后应当及时清除进水区的杂物,以保持稳定的湿地水文水力及净化效果。

第十九条 定期检查化粪池粪渣情况并及时清淘,一年内至少清淘一次粪渣。化粪池的粪渣、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等尽可能采取资源化利用,不能资源化利用的应当定期统一收集、集中处理。

第二十条 应当定期对格栅、水泵、鼓风机、管路、人孔等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持功能完好,无锈蚀。

第二十一条 应当定期维护处理设施的站容站貌、周边绿化景观及道路设施等,安全标示牌清晰。


 

第五章 运行维护经费

第二十二条 设施运行维护经费应当在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县级市(区)和镇两级财政补足。

第二十三条 运行维护经费应当覆盖农户化粪池、污水收集管网和处理设施设备的运行、养护和维修。具体标准由各县级市(区)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第二十四条 运行管理经费应当设立财政专户,做到专款专用,及时拨付,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同时要加强对经费使用的审计。

第六章 考 核

第二十五条 苏州市排水主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对各县级市(区)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和督查,采用平时随机抽查与年终考核评分相结合的方式,结果纳入苏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考核,并作为下拨苏州市级奖补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考核对象为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主要内容为组织管理、设施设备维护、档案资料、站容站貌四个方面。具体内容根据《苏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考核标准(试行)》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县级市(区)排水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日常监督和考核,根据本区域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标准,落实奖惩措施。每年考核不低于二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苏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考核标准(试行)

 


20160511151826_001


20160511151826_002


20160511151826_003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2016年度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

事项目录的通知

苏府办〔2016105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要求,市政府办公室经各地各部门申报、相关部门会商审议等程序,编制成《2016年度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本目录明确的各承办单位根据《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要求和目录安排,会同有关单位,及时制定工作方案,组织起草决策草案、完成决策过程。

二、列入目录的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廉洁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各决策事项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的,不得提请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

三、各承办单位要将决策论证过程、审查申报等工作纳入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网上公开运行系统,确保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论证工作节点管理、流程控制、规范运行。

四、各承办单位要重视重大行政决策的档案管理,对决策立项和决策过程中形成的法定程序证明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

五、本目录将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公开内容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名称、理由依据、拟解决的问题、解决方案、决策进度等内容,各承办单位应及时、准确填报相关信息。

六、市维稳办、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廉洁性评估的业务指导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七、各决策事项组织实施的合法性、规范化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目标考核和依法行政考核。

八、本决策事项目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如有需要,将及时进行调整或增补。

附件:2016年度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525

 


附件

2016年度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序号

承办单位

1

苏州市公交票价优惠及换乘政策调整

市交通局

市交通局、物价局、财政局、审计局等

2

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市工商局

市工商局、规划局、住建局、国土局、市容市政、公安局、环保局、安监局、文广新局、消防支队等

3

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市人社局

市人社局、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等

4

苏州市生态补偿政策调整

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农委、水利局、园林和绿化局等

5

调整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发改委、审计局、国资委等

6

制定苏州市“十三五”基础测绘规划

市国土局

市国土局、发改委、财政局、规划局、住建局、水利局、交通局、经信委、民政局、公安局、科技局、民防局、气象局等

7

制定苏州市“十三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

市发改委

市发改委、经信委、水利局、环保局、农委、市容市政局、国土局、住建局等

8

建立苏州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制度

市发改委

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规划局、环保局、交通局、水利局、民防局、国资委、审计局、消防支队等

9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验收管理制度

市发改委

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规划局、环保局、交通局、水利局、民防局、国资委、审计局、消防支队等

10

制定苏州市公共文化设施布局规划(20152030

市文广新局

市文广新局、规划局、国土局、住建局等

 


 

苏州市人民政府任免人员

 

2016627

沈志栋同志任市政府副秘书长;

周云祥同志任市水利局副局长;

免去周勤第同志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职务;

免去张昊同志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助理职务。

201672

张文彪同志任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管委会副主任,免去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职务;

免去王俊同志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管委会副主任职务。

201672

杨军同志兼任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主任;

卢宁同志任市政府研究室主任;

免去张旗同志兼任的市政府研究室主任职务;

免去阙明清同志市政府副秘书长职务(另有任用)。

201678

免去褚春华同志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6月大事记

 

1 市委书记周乃翔走访市青少年活动中心和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市领导徐明、盛蕾参加走访活动。

●市长曲福田率队走访部分小学校和市公共文化中心。副市长周伟强、王鸿声参加走访活动。

●省政协副主席、党组副书记杨新力在苏主持召开全省政协工作会议会前调研座谈会。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长曲福田看望与会的省政协领导。

●市长曲福田调研审计、统计工作。常务副市长周伟强、市政府秘书长陈雄伟参加调研。

●市政府召开全市学校建设工作会议。副市长王鸿声、俞杏楠出席会议。

●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召开。副市长盛蕾出席会议。

●副市长李京生现场督办市政协第198号“关于让古城区微循环道路更通畅”提案。

1~2 水利部副部长田学斌来苏调研。副市长陆留生陪同调研。

2 全市消防大数据建设推进会暨第一次联席会议召开。市长曲福田、副市长李京生出席会议。

●市政府召开土地收储及第三批上市地块准备工作专题会议。常务副市长周伟强出席会议。

●市政府召开双侧调控房地产工作会议。副市长周伟强、俞杏楠出席会议。

●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东北街旅游市场“黄牛”整治工作。副市长王鸿声、李京生出席会议。

●全国双拥办主任马雄飞一行来苏调研。副市长盛蕾陪同调研。

●全省质量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副市长盛蕾在苏州分会场参加会议。

●副市长徐美健会见许继电器孙继强总经理一行,会商许继集团参与新能源小镇建设事宜。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振一率队视察我市美丽村庄建设工作。副市长陆留生汇报相关工作情况。

●副市长俞杏楠参加住建部稽查办工作座谈会。

2~4 国家能源局副局长刘琦一行来苏就国际能源变革论坛筹划场址等进行调研考察。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长曲福田会见刘琦一行,副市长周伟强、徐美健参加会见或陪同考察调研。

3 住建部召开房地产座谈会。市长曲福田、副市长俞杏楠赴北京参加会议。

●首届华东跨境电商生态大会在苏开幕。副市长盛蕾出席大会。

●全市农业普查工作会议召开。副市长陆留生出席会议并讲话。

6 市长曲福田率队赴市区部分考点检查高考组织工作。市领导王翔、浦荣皋、王鸿声、李京生,市政府秘书长陈雄伟参加检查。

●市长曲福田主持召开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副市长周伟强、俞杏楠,市政府秘书长陈雄伟参加会议。

●副市长盛蕾会见韩国西全州青年会议所会长李演玟一行。

●副市长俞杏楠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推进出让2年以上地块加快开发工作。

6~8 常务副市长周伟强赴北京参加中美智慧型/低碳城市峰会,并代表苏州作交流发言。

7日 市长曲福田率队调研沿江地区化工企业,并召开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座谈会。副市长徐美健参加调研。

2016国际档案日“档案与民生”主题活动在苏州市档案馆新馆举行。市领导王少东、钱海鑫、王鸿声、王跃山出席主题活动。

●全省开发区“放管服”改革试点现场培训会在苏州工业园区举行。副市长王鸿声参加会议。

●副市长徐美健参加省政府节能考核组汇报会。

●副市长陆留生率队检查夏收夏种工作。

●全市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召开。副市长俞杏楠出席会议。

●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座谈会,就推进我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听取部分市人大代表及市政府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李京生参加座谈会。

7~8 全市领导干部法治政府建设专题培训班举行。副市长李京生做总结讲话。

8 由中央改革办专职副主任陈一新率领的督察组来苏专题听取我市在国有资产监管和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方面的情况汇报。市委书记周乃翔主持汇报会,市领导王少东、王翔、徐美健陪同考察或参加会议。

●市政府召开2016年市旅委全体(扩大)会议。市长曲福田、副市长王鸿声,市政府秘书长陈雄伟出席会议。

●市长曲福田会见苏宁控股集团董事长张近东一行。副市长盛蕾参加会见。

●克诺尔车辆设备(苏州)有限公司三期落成典礼举行。市长曲福田、德国克诺尔集团监督委员会主席蒂勒出席活动。

●上海铁路局对接苏州地区铁路物流基地建设会议召开。副市长盛蕾、陆留生参加会议。

●市政府召开航运新村解危工作会议。副市长陆留生、俞杏楠出席会议。

●副市长陆留生率队检查苏南运河苏州段防汛工作。

9 市领导王翔、王鸿声出席2016年中国电信“天翼4G”杯金鸡湖赛龙舟活动。

10 副市长王鸿声出席第六届全民健身节启动仪式。

11 中泰手工艺交流论坛在苏州丝绸博物馆开幕。文化部副部长项兆伦,副市长王鸿声参加相关活动。

12 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上海铁路局职工保障房有关事宜。副市长周伟强、俞杏楠出席会议。

●苏州高新区社区福利中心开工奠基仪式举行。副市长盛蕾出席活动。

●省委改革办来苏调研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工作,副市长徐美健陪同督察并参加汇报会。

12~13 由宿迁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魏国强,市长王天琦率领的的宿迁市党政考察团分别赴张家港市、常熟市、昆山市、吴江区和苏州工业园区等地考察苏州在经济转型升级、城乡一体化发展、开发区建设等方面情况。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长曲福田,市领导王翔、王鸿声、徐惠民、盛蕾等陪同考察。

13 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党组副书记蒋宏坤率队来苏就中央18号文件和省委26号文件精神的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市委书记周乃翔汇报我市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情况,市领导陈振一、朱民、徐国强、周玉龙、陆留生等陪同调研或参加座谈会。

●省委常委、省军区政委曹德信来苏参观考察。市委书记周乃翔会见曹德信一行,市领导周伟强、王少东参加会见。

●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食品安全社区行”主题活动在苏举行。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吴清海,副市长盛蕾出席启动仪式。

●副市长俞杏楠赴双塔街道开展“三访三促”工作。

14 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长曲福田专题调研京杭大运河防汛工作。市领导朱民、王少东、陆留生等参加调研。

●我市举行2016年全国低碳日苏州主题活动。常务副市长周伟强出席活动并致辞。

●全市无偿献血工作表彰大会举行。副市长盛蕾出席大会。

●国家食药监总局副局长焦红一行实地考察苏州高新区。副市长盛蕾陪同考察。

●副市长徐美健赴北京参加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培训班。

●我市与波兰新松奇市正式建立友好城市关系。波兰驻沪总领事彼得?诺沃特尼亚克,新松奇市副市长杰茨?格维兹,副市长俞杏楠等在苏出席签约仪式。

●副市长俞杏楠率队现场踏勘东吴南路南延、长江路南延工程。

●副市长李京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狮山路改造交通组织方案。

14~20 市领导陈振一、王鸿声率队赴西藏拉萨、林周调研对口支援工作。

15 市长曲福田率队调研我市城建工作。副市长俞杏楠、李京生,市政府秘书长陈雄伟参加调研。

●市长曲福田率队赴常熟市专题调研特色小镇建设工作。市领导朱民、俞杏楠,市政府秘书长陈雄伟参加调研。

●副市长徐美健赴南京参加省知识产权区域布局试点工作推进会。

●上海铁路局副局长应慧刚来苏调研。副市长陆留生陪同调研。

●副市长李京生赴苏州工业园区湖东社区开展“三访三促”蹲点调研。

16 碧迪大中华区研发中心在苏落成开业。市长曲福田出席开业仪式。

●市长曲福田调研国资工作。常务副市长周伟强,市政府秘书长陈雄伟陪同调研并出席座谈会。

●苏州银行与泰州市政府举行战略合作暨重大签约活动。常务副市长周伟强出席并致辞。

●副市长俞杏楠出席《苏州园林名录》(二)公布工作座谈会。

17 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市政府与苏州大学、常熟理工学院合作有关事宜。市长曲福田,副市长周伟强、徐美健、李京生,市政府秘书长陈雄伟出席会议。

●市政府召开上半年经济工作分析会。常务副市长周伟强出席会议并讲话。

●副市长徐美健参加2015年度人才科技工作交流会。

●副市长李京生赴常熟市调研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就地处置工作并召开座谈会。

18 县域法治国情调查首批成果发布会暨第二届昆山县域法治建设高层论坛在昆山举行。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公丕祥主持论坛开幕式,副市长徐惠民参加论坛。

19~20 国务院副总理刘延东在江苏调研。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长曲福田,市领导王少东、盛蕾、徐美健陪同调研或参加座谈。

19~27 常务副市长周伟强率领市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等部门负责人赴美国、古巴考察招商。

20 第二届中东欧国家卫生部长论坛在苏举行。国务院副总理刘延东和捷克总理索博特卡出席开幕式并致辞,省长石泰峰,市领导周乃翔、曲福田、徐明、盛蕾、俞杏楠、李京生等出席相关活动。

●科技部党组书记王志刚一行来苏调研科技工作。副市长徐美健陪同调研。

21 由市长胡五岳率领的河南省许昌市党政考察团来苏考察。市政协主席高雪坤会见考察团一行,市领导王少东、徐国强、俞杏楠等陪同考察或参加会见。

●市政府召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专题会议。副市长李京生出席会议。

22 全市旅游业转型发展专题培训班开班。副市长王鸿声出席开班仪式并作动员讲话。

●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司长李景龙一行来苏调研。副市长盛蕾陪同调研。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林念修一行来苏调研上半年经济运行情况。副市长徐美健陪同调研。

23 我市举行崔根良同志先进事迹报告会。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领导陈振一、朱民、周向群、周广智、杨晋、徐明、徐国强、曹福龙、钱海鑫、周玉龙、王鸿声、徐惠民、盛蕾、俞杏楠、李京生、蒋来清、谢鸣出席报告会。

●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来苏开展检查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执法调研。市领导徐国强、王鸿声参加座谈会。

●全市实施商标战略暨“双打”工作推进会召开。副市长盛蕾出席会议并讲话。

23~24 市长曲福田,副市长徐美健一行先后赴深圳、东莞两市学习考察。

24 市创建省优秀管理城市暨推进“931行动现场会在太仓市召开。副市长李京生出席现场会。

25 市长曲福田率队赴常熟铁黄沙整治和福山水道南岸边滩综合整治等工程现场检查长江防汛工作。市领导朱民、陆留生参加检查。

●副市长王鸿声主持召开学校塑胶跑道、校舍环境安全工作紧急会议。

26 第二届知商大会在我市举行。市长曲福田出席并致辞。

●市禁毒委举行2016年“6·26”国际禁毒日特别活动。市领导徐明、曹福龙、李京生、张跃进等出席活动。

27 市委书记周乃翔以“知行合一,时刻践行‘四讲四有’”为题,为全市领导干部“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专题培训班学员讲专题党课。市长曲福田主持,市四套班子领导,市中级法院院长、市检察院检察长听取党课。

●市委举行向盐城灾区赈灾捐款活动。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长曲福田带头向灾区捐款。

●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经验交流会暨农广校工作会议在苏州召开。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长曲福田会见参会的农业部副部长张桃林,市领导陆留生、蒋来清出席会议。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召开,市长曲福田作关于提请审议相关人事任免事项的报告,会议接受徐惠民辞去副市长职务的请求,任命姚林荣同志为副市长。副市长王鸿声、李京生列席会议。

●我市与日本金泽市签署深化友城合作推进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创意城市交流协议。市长曲福田与金泽市长山野之义共同在协议书上签字。

●副市长盛蕾会见斯洛伐克驻沪总领事弗兰季谢克?胡达克一行。

27~28 副市长俞杏楠赴省委党校参加“两学”轮训。

28 省长石泰峰来苏走访慰问部分基层老党员。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长曲福田陪同走访慰问。

●省长石泰峰到省防汛防旱指挥部检查防汛工作并召开防汛视频会。副市长陆留生在视频会中汇报我市防汛工作情况。

●中兴通讯高级副总裁石春茂来苏调研。市长曲福田、副市长徐美健会见石春茂一行,并听取中兴苏州光电子项目进展情况汇报。

●苏州博物馆第一届理事会正式成立。副市长王鸿声出席成立大会。

●日本金泽传统工艺展在苏州博物馆开幕。金泽市市长山野之义、议长福田太郎,副市长王鸿声等出席开幕式。

●苏州“跨界、融合、创未来”跨境电商峰会举行。副市长盛蕾出席峰会开幕式。

●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后方化工仓储企业经营许可工作。副市长徐美健、陆留生出席会议。

●副市长徐美健赴苏州科技大学研究深化高校新一轮省市共建工作。

●副市长陆留生率队赴轨道交通5号线劳动路站现场实地检查前期准备情况。

28~29 全市公安机关深化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现场会召开。副市长李京生出席会议并作主报告。

29日 市委书记周乃翔走访慰问部分老党员和生活困难群众。市领导陆新、姚林荣一同走访慰问。

●《苏州教育现代化2030战略规划》建议案成果鉴定会在北京召开。副市长王鸿声出席会议。

●全市社会组织党员志愿服务统一活动日活动举行。副市长盛蕾出席活动。

●副市长陆留生率队检查运河防汛工作。

30 全市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召开。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长曲福田,市四套班子领导出席大会。

●市长曲福田赴姑苏区走访慰问部分生活困难群众。市政府秘书长陈雄伟参加慰问活动。

●市级机关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文艺汇演暨第三届市级机关文化节开幕式举行。市领导周伟强、陈振一、高雪坤、陆新、周广智、王翔、徐明、徐惠民、周玉龙、王鸿声、俞杏楠等出席活动。

●宜家家居苏州商场(浒墅关店)正式开业。常务副市长周伟强出席活动。

30~71 副市长陆留生参加省委党校“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专题轮训班学习。

 

 

 

 

 

 

 


附件:
联系我们
0512-68616837
0512-68616834
fzb@dpt.suzhou
.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