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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公报第5期(总第173期)
第5期(总第173期)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2016年5月20日
目 录
政府文件
中共苏州市委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法治政府建设2016~2020年
规划》的通知(苏委发〔2016〕14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苏州市质量强市工作行动计划的通知
(苏府〔2016〕63号)………………………………………………………………()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镇级农村集体资产
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苏委办发〔2016〕26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16〕42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全市食品安全监测预警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苏府办〔2016〕65号)……………………………………………………()
人事任免
苏州市人民政府任免人员…………………………………………………………………()
大事记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4月大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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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No.5(Total 173)
Published by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May 20,2016
Contents
Government Documents
Circular of CPC Suzhou Municipal Committee and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the Program(2016~2020)of Suzhou
Municipality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Government under the Rule of Law…………………………()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Action Plan for the Strong City of Quality Manage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in 2016…………()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CPC Suzhou Municipal Committee and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Opinions on Strengthening
the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Rural Collective Assets at the Town Level…………………()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Implementation Plan of Suzhou Municipality for the Disclosure of Credit
Information such as Administrative Licensing and Administrative Penalty Information…………()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Implementation Plan of Suzhou Municipality for Food Safety
Monitoring and Early Warning in 2016……………………………………………………………()
Appointments and Removals
List of Appointments and Removals by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Chronicle of Events
Chronicle of Events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in April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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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苏州市委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苏州市法治政府建设
2016~2020年规划》的通知
苏委发〔2016〕14号
各市、区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
《苏州市法治政府建设2016~2020年规划》已经市委常委会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苏州市委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6日
苏州市法治政府建设2016~2020年规划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和《中共苏州市委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和省委意见全面推进法治苏州建设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苏州市“十三五”规划总体部署,以及我市近几年依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宪法法律权威,落实法治为民、维护公平正义,切实保障行政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全面推进政府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打造与苏州作为历史文化名城、特大城市相匹配的法治环境,使法治成为苏州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苏州治理创新的重要依托、苏州人生活方式的重要内容、苏州文化精神的重要特色,为苏州当好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新江苏的先行军和排头兵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2.工作目标:通过不懈努力,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水平处在全省乃至全国重要城市的前列,人民群众对法治政府建设的满意度达92%以上。具体包括: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政府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到位,法治市场环境优化;决策机制健全,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有效实现;政府制度建设符合法定规范及程序,科学民主立法机制健全;宪法法律严格公正实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不断健全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完善,行政权力运行规范、透明;防范、化解社会矛盾及时,社会秩序稳定和谐;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形成。
二、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3.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依法理顺政府、市场、社会之间的关系,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到为市场主体、社会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依法界定政府职责边界,2016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政府工作部门、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公布工作,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行政审批事项、政府行政权力、内资领域禁止投资项目、政府部门专项资金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清单做到依法审核、统一发布和动态维护。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不得法外设定权力,对于未按法律依据设定的审批、收费、管理、罚款等项目,一律予以取消,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清理工作。加强属地管理,突出市、县两级的监管和执行职责,切实解决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的食品安全、城市管理、环境污染等突出问题。合理划分、依法规范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职责权限,依法及时协调解决部门间争议,防止推诿扯皮。市级政府工作部门要按照改革发展要求,梳理出可逐步下放的事项目录。加强古城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强化政府环境保护的职责。优化公共服务,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质量监管。在基础设施和市政建设领域,依法积极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改革财税体制以适应推动经济社会转型升级的需要,全面保障基层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支持。依法制定并公布政府职能转移事项目录,加快推进试点部门完成职能转移工作。在目前政府职能转移试点工作基础上,2017年底前再完成一批试点单位职能转移工作,2020年所有试点单位全面完成政府职能转移目标。
4.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理顺部门职责关系,积极稳妥实施大部门制。支持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开放创新综合试验,鼓励园区借鉴新加坡公共管理经验,深化机关、事业单位机制改革,探索授权管理模式,创新人员管理机制。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体制机制,加快推进城市发展方式转变。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步伐,继续减少、下放和转移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做好已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2016年建立行政审批项目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和清理后监管跟踪评估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一主七辅”的制度体系。严格规范涉审前置中介服务,全面清理前置环节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咨询等有偿中介服务,无法律依据的,一律予以取消。法定行政许可事项依法履行,严格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推进许可标准化管理,优化许可流程,减少中间层级和交叉环节,完善绿色通道、一口受理、并联许可制度,积极推广在线许可。深入推进“三集中三到位”工作,政府部门的行政许可归并率达100%,稳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工作。推广超前服务、预约服务、上门服务、自助服务、网上服务、代理代办服务等人性化服务措施,提升服务满意率。推进网上政务服务大厅建设,加快行政许可、资源配置、公共服务、效能监察“四位一体”的政府综合性服务平台和涉审中介机构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完善市县镇村四级政务服务体系,整合优化政府“12345”便民服务平台和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功能。
5.加大法治市场建设力度。依法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大供给侧改革力度,构建发展新体制,促进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着力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现代市场体系。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最大程度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的许可,最大限度缩小投资项目审批、核准的范围,最大幅度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加大取消和下放束缚企业生产经营、影响群众就业创业行政许可事项的力度,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释放改革红利。在外商投资准入领域,依照赋权程序积极探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深化“先照后证”、“三证合一”和“一照一码”等商事登记制度改革,2018年实现在全市范围全面推行;结合财税体制改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规范和治理涉及企业和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最大限度地减少收费项目,为保持企业活力提供保障;对照国际贸易规则和市场公平原则,依法对各类政府补贴、资助、奖励等事项进行全面清理,2016年底前完成清理工作;融入对接“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建设,健全对外投资促进制度和服务体系,强化对“苏满欧”等国际班列运营发展的法治保障,支持企业扩大对外投资,推动装备、技术、标准、服务走出去。加快构建行政监管、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加强垄断行为监管,严厉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保护各类知识产权,鼓励技术创新,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健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筑覆盖全社会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2017年基本建成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系统。
6.加快创新社会治理。全面建立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的有效衔接、良性互动机制,加快“三社联动”、“政社互动”工作法治化进程。依法将政府行政管理中的事务性、辅助性、技术性工作,以法定授权、定向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逐步转由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专业中介机构和企业等社会主体承接。依法推进基层群众自治,保障基层群众自治工作规范化、程序化,2016年自治权利事项、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全部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定期开展政府事项进社区工作“回头看”,深入开展“双向评议”工作,切实推进社区减负。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民主协商,探索建立基层定期协商工作机制,2016年出台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协商民主相关制度。加快制定培育和推进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措施和发展规划。逐步扩大直接登记范围、降低登记门槛,不断扩大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范围。坚持培育和监管并重原则,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对转移或委托给社会组织管理的事项,做好衔接、指导和监管工作。规范和引导网络社团社群健康发展,加强监督管理。健全社会组织工作人员职业保障制度,积极推进社会组织企业年金制度。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有效防范管控影响社会安定的问题,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进社会自治,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7.深入推进政务信息公开。继续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和保障机制。落实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深入推进行政权力运行、财政资金使用、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重点领域的信息公开工作。做好督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的公开,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责情况也要向社会公开,增强抓落实的执行力。进一步做好教育、医疗、公交、公用等公共事业领域的办事项目公开和有关信息告知工作。积极推进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结果公开工作,2016年经审查可以公开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公开率达100%。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和答复工作。稳步推进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实施政府数据资源清单管理。切实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建设,利用多渠道、多介质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主动做好政策法规解读,妥善回应公众质疑,权威发布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充分利用互联网优势,积极探索公众参与新模式,提高政府公共政策制定、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的响应速度。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评议评价体系。
(二)健全完善依法科学民主的行政决策机制
8.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机制。严格落实《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全部纳入目录化管理。2016年出台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制度,明确界定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的范围和标准,规范项目审核程序。决策目录和听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并对外公开。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系统,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应当公开信息、解释说明,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积极推行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依法应当听证、涉及公众重大利益以及公众对决策方案草案有重大分歧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举行听证。完善听证参加人遴选制度,听证参加人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并记录在案。各地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网上运行系统,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提出、确定、调整、公布、论证、监督等程序环节进行节点管理、流程控制、规范运行,强化决策程序的刚性约束。2017年各地各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网上运行率达到100%。
9.健全决策论证与集体讨论制度。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论证。遴选专家要注重专业性、代表性、均衡性,支持其独立开展工作,逐步实行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公开。加强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完善专家论证、公众参与、专业组织评测等相结合的风险评估机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完善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由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要如实记录、完整存档。各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须向本级人大报告、听取政协意见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备。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须向本级政府报备。加强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完善行政机关合同合法性审查、专家咨询、绩效评估、监督检查、档案管理等制度,强化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10.强化决策监督评估和责任追究。全面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从2016年开始,各地各部门每年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的数量应不低于全年重大行政决策总量的20%。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落实具体部门(处、科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规范决策过程和决策事项的实施。明确决策主体和决策实施单位的职责,对决策实施情况、执行效果实施跟踪检查。定期对各地各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查,督查结果直接应用于政府绩效考核。推动2018年之前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健全并落实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确保重大行政决策规范运行,对决策严重失误、未按程序执行以及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制度建设
11.完善政府制度建设体制。依法完善政府立法体制,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统一、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研究各项改革措施时,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及时提出立法需求和修法建议;对条件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授权后开展。突出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制度建设中的主导协调地位,重要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2016年每个县级市(区)至少建立一个联系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禁止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规范性文件制定权工作,通过政府统一管理,部门与政府法制机构联合制定,事前法制审核、事后备案管理等方式,强化政府对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主导作用。
12.加强重点领域政府立法。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服务于苏州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编制政府立法计划。完善行政组织、行政程序等政府自身建设领域的立法,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切实做好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领域政府立法工作。围绕城乡发展一体化综合改革,制定促进城乡一体化协调发展方面的地方政府立法;围绕可持续发展,加快能源资源节约利用、自然生态保护、公众环境权益保障方面地方政府立法;围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加强文化遗产、历史街区、传统民居保护等方面的地方政府立法。
13.推进科学民主立法。健全政府立法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推进政府立法精细化,增强政府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完善立法项目向社会公开征集制度。通过开展立法前评估等方式,健全立法项目论证制度。加强规章立法咨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立法听证、代表参会、公民旁听以及立法审议等工作。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定,不能久拖不决。完善规章草案表决程序,对重要条款可以进行单独论证与审议。健全完善规章、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解释工作制度,落实“谁制定,谁解释”原则。继续创新法规、规章草案起草新机制,采用委托第三方的形式起草法规议案草案、规章草案。拓展社会各方有序参与政府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法律法规规章草案要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14.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申报确认制度。各级政府不得以办公室名义发布具有规范性文件性质的文件。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和发布程序,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和公开发布制度。未经确认主体制发的、未经合法性审查的、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规范性文件归档和“三统一”制度;推进规范性文件信息化建设工作,扩大社会公众查询规范性文件途径。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公众监督机制和程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制定机关应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15.完善规章、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和定期清理制度。认真落实《苏州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完善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机制。注重立法后评估成果的运用,经审核的规章立法后评估报告应作为编制政府立法计划(规划)、改进政府立法和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依据。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清理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落实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自动失效;需继续实施的,重新确认公布。2017年年底前,完成对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2020年建成清理工作网上运行平台并实现清理结果网上公开。
(四)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6.推进综合执法体制改革。逐步减少市、县级市(区)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一个部门设有多支执法队伍的,业务相近的应当内部整合为一支队伍。鼓励对职能相近、执法内容相近、执法方式相同的部门,结合大部门制改革直接进行机构和职能整合,减少执法部门数量。有条件的领域或区域可以推行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执法。加快推进县级市(区)在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和社会管理三大领域实行综合执法,原则上不另设执法队伍,2016年选择一个县级市(区)进行试点,总结经验后逐步推广到全市。积极探索在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扎实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向建制镇延伸。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镇综合执法权力运行规范化建设,做好常熟市镇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总结,积极探索镇域综合执法长效管理体制机制,逐步在全市推广镇域综合执法工作。
17.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推进行政权力的下放和执法力量的下沉。优化财政供养人员编制结构,把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调整出来的人员编制重点用于充实基层执法力量,县区实现重点执法领域执法人员占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比例达70%。市与市辖区只在一个层级设置执法队伍,与各区行政执法职能重叠的市级安全生产、城管、园林、商务、旅游、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门,执法职能原则上都要下放各区实行扁平化管理,市级行政管理部门原则上只保留全市性重大复杂事项和跨区市事项的职能。
18.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强化对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社会治安、劳动保障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监管,集中收集、研判、整治热点难点问题,制定并公布行政执法专项职责清单,及时、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健全常态化执法检查制度,做到现场执法检查和跟踪稽查监管相结合。大力推广“双随机”抽查监管模式,合理确定抽查比例、频次,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执法检查工作中的比重,探索开展联合抽查。整合县(市)市场监管、农业、粮食等部门的各类技术资源,2016年底前,组建市、县级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改善执法条件,合理安排执法装备配备、科技建设方面的投入。严格执行执法经费保障制度,行政执法所需经费一律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收费罚没收入不得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19.严格规范行政执法主体。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机构清理,依法协调行政执法争议,明确争议事项的执法主体,建立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为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并从事行政执法岗位工作。探索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等级管理制度。2016年底前完成对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的全面清理工作。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逐步推行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制度,科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加强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规范管理,明确其承担非行政执法性质的辅助性工作职责,理顺辅助执法关系。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形式,积极探索由社会力量承担行政执法辅助工作。
20.完善执法程序和工作机制。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规范。认真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行政处罚等8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开,积极探索尝试行政机关负责人和主要承办人在公布执法文书上署名,逐步完善依法公开执法过程、结果的方式方法,落实行政处罚结果7日内公开要求。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加强对执法过程的跟踪,确保执法有据可查。2016年起全面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明确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设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机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完善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制度,加强执法监督,惩治执法腐败现象。2016年起,实现行政执法腐败案件查处率100%。
21.大力推进公正文明执法。健全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进一步细化、量化行政执法裁量标准,积极探索创新行政执法裁量科学管理的方式方法;研究探索重大行政执法公众评议制度,评议意见作为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参考;继续探索并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行政给付、行政调解等新型行政管理方式,大力推进行政执法部门间的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工作联动;坚持教育指导为先,继续推行说理式执法、行政监管劝勉、执法事项提示、轻微问题告诫、突出问题约谈、重大案件回访等柔性执法方式;积极探索信息披露、违法记录公示、诚信褒扬、失信惩戒、告知承诺等创新机制;开展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通过遴选公布典型案例,指导行政执法;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基本制度,推进行政执法诚信体系建设,建立执法档案管理、执法案件实施后评价和执法评议考核等行政执法诚信管理机制;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使执法人员在执法普法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法治素养和依法行政能力。
22.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积极适应“互联网+”新要求,全面打造以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应用集成、信息安全和电子政务架构管控为重点的智慧行政执法管理平台。规范和深化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加快行政执法数据的开发与利用,推进与微信、手机APP等移动互联网公共平台的对接,进一步完善便民、高效的行政执法查询系统。推行移动执法、行政执法裁量和文书制作电子化,用科技手段提升执法质量,提高执法效率。加快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基础地理信息、制度建设、行政执法等信息分布式存储、维护和管理,加快部门之间、上下之间信息共享、互联互通,2019年底建成全市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资源交换平台。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23.完善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科学设定监督职责,严密监督程序,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在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党组(党委)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级政府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各级政府凡涉及重大体制、政策调整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须报同级党委讨论决定;定期向本级人大报告工作,依法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备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健全知情明政机制,政府相关部门向政协定期通报有关情况,为政协委员履职提供便利、创造条件。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按时办结率达100%。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尊重并自觉执行司法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及时反馈和落实司法建议。自觉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及时办理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重视接受社会与舆论监督,保障群众举报投诉制度和新闻舆论监督制度得到充分发挥,确保监督渠道畅通有效。2016年底健全群众反映、新闻媒体曝光问题的及时反馈和处理机制。2020年全面运用和规范网络监督,全面提升应对网络舆情的能力。
24.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监督。加强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严格实行定期轮岗和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长效化监督制度。2016年底健全科学合理的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机制,完善领导干部述职述法述廉制度。强化对行政权力的专门监督,保障审计、监察等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完善审计制度,加大审计力度,实现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及其他公益性事项的审计全覆盖。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加强行政监察,促进行政机关勤政廉政建设,进一步健全行政机关内部监督联席会议制度,确保廉政建设各项任务落实。
25.严格行政问责。健全行政问责配套制度,增强行政问责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加大问责力度,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庸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或者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继续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规定,严肃查处问责案件。完善纠错问责机制,细化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划清不同责任之间的界限。健全完善问责程序,明确立案、调查、拟定处理意见、审批、送达、执行等各环节要求,提高问责效果。
(六)创新依法维权和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26.健全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健全社会矛盾预警、利益表达、协商沟通、救助救济等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构筑全方位、动态化社会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健全重大群体性、突发性社会实践预警监测和处理机制。进一步完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发生,2016年底实现市、县级市(区)、镇(街道)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全面推进稳评工作全覆盖。加强人民调解工作,重点协调解决消费者权益、劳动关系、医患关系、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矛盾纠纷。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积极引导群众依法逐级走访,落实诉访分离制度,加强初信初访办理工作,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优化传统信访途径,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引导和支持人民群众理性表达诉求、逐级依法维护权益。进一步强化行政机关在解决侵权纠纷、补偿纠纷、损害赔偿纠纷、权属纠纷等领域的行政裁决职责。
27.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加强行政复议应诉机构和队伍建设,推进行政复议办案人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至2019年底,凡从事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的人员均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进一步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确保相关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行政复议经费和办案场所等保障措施得到有效落实。推进行政复议受理环节下移,乡镇、街道普遍设置行政复议受理窗口,配齐行政复议工作联络员。自2016年起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按时受理率100%,按时办结率100%。完善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深入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进一步推进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制度,逐步扩大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审理规模,加大行政复议对行政行为的纠错力度,提高行政复议公众认可度。到2020年,除涉密的外,行政复议决定的公开率要达到80%。逐步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
28.充分发挥行政调解作用。认真贯彻落实《苏州市行政调解办法》,健全由各级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机制,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推进行政调解协议与司法确认衔接工作。进一步完善交通事故、医患、劳资、消费、校园、物业管理、环境保护、婚姻家庭以及土地流转等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建设和调处机制。重点加强专业性调解组织的硬件建设和人员配备,2017年底全市专业性调解组织基本达到规范化标准。加强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信访、仲裁的衔接与互动,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合力。
29.进一步完善仲裁制度。围绕增强仲裁公信力开展仲裁各项工作。完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结构。创新宣传方式,探索仲裁联络站建设,大力营造仲裁发展良好氛围。探索设立知识产权、金融、商会等仲裁院,制定专门的仲裁规则。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在仲裁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逐步形成商会主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仲裁新格局。推动涉及财产权益争议先行引入仲裁处理,更多运用调解和解、仲裁确认、友好仲裁、工程评审、仲裁斡旋和谈判等方法解决纠纷,进一步发挥调解中心的社会效能,快捷便利解决纠纷,降低纠纷解决的社会成本。修改和完善《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创新案件审理机制和方式,全面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加强仲裁工作队伍建设,完善仲裁员履职评价制度,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深化仲裁服务方式创新,加强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在仲裁社会影响力上实现新提高。
三、保障措施和落实机制
30.强化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推进法治型党组织建设,通过党组织依法决策,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引领法治政府、法治市场、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各级政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谋划和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任务,主动向党委报告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消除制约法治政府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建设法治政府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加强领导班子建设,2016年各级主要行政执法部门领导班子至少要配备一名法律专业背景成员。2020年各级政府领导班子至少配备一名法律专业背景成员。各级政府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推进本地区依法行政工作,政府工作部门办公会议每半年听取一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坚持开展依法行政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制度,明确工作责任和落实措施。各县级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全市的工作计划,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任务和工作重点。各级政府每年第一季度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政府部门每年第一季度要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上一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报告要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县级以上政府要做好推进依法行政的经费保障工作,落实法律顾问的经费保障,确保依法行政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开展。
31.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督导。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工作中的牵头协调作用,全面抓好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调查研究、推动落实工作。建立健全依法行政档案管理制度。县级(含区)以上政府要按照《江苏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要求,组织开展对下级政府和所属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评议考核活动,考核指标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所占分值不低于考评总分数的20%。突出外部考评作用,外部考评在法治政府建设考评体系中所占比重不低于2/3,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及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完善市级依法行政示范点动态调整机制,改进创建活动方式,通过召开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经验,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定期通报和曝光违法行政典型案例,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32.着力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完善学法制度,严格落实各级政府每年至少举办一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领导班子集体学法制度,年度集体学法不少于4次。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把宪法法律列为干部教育的必修课。拟任县市区和乡镇(街道)政府、市政府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以及各级行政机关中层正职任职前考查其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测试,考查、测试结果作为任职依据。建立领导干部庭审旁听制度,每年组织各级领导干部一次以上旁听与部门职责相关案件的庭审。优化公务员录用考试测查内容,增加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法律知识的比重,实行公务员晋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加大对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中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完善行政法律基本知识查询学习考试系统,利用现代信息网络通讯技术,为各级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普通公务员和行政相对人提供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指导和服务。坚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知识学习和培训制度,公务员每年要保证不少于40学时的法律知识学习。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更新学习的时间每年不少于15天,每3年接受一次依法行政知识的专门培训。至2016年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共法律知识知晓度达100%,各级政府部门法制机构负责人以及行政执法队伍负责人由法律专业人员担任,新录入的行政执法人员经过培训100%达到法律大专同等学历。
33.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各县级市(区)要按照省有关法制工作和机构规范化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保证法制机构的人员配备与其承担的职责任务相适应。2016年底前,力争实现县级市政府法制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区政府法制机构不少于5人;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都设立独立的法制处(科)室;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备1~2名专兼职法制员。政府法制部门、部门法制机构在编在岗的实际工作人员必须到岗到位,不得兼职挪用。积极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雇员等形式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力量,强化各级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履职能力建设。法制机构办公、办案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建立符合政府法制工作人员职业特点的管理制度,推进政府立法、执法监督、行政复议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2017年底全市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中具有相当于法律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比例达到90%。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重视提拔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法制干部。
34.加强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统一领导法律顾问工作。以政府法制机构为依托,组建政府法律顾问机构,2016年出台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完善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使用和退出机制。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2016年底前,各级政府和部门完成法律顾问聘任工作,建立与法律顾问有关的配套机制。推动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加强政府法治智库建设,建立科学的专家遴选机制。逐步推广公职律师制度,推动公职律师参与行政机关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行政,防范法律风险。
35.加强依法行政宣传教育。通过严格依法行政,培养公民正确的权利观和义务观,通过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动普法工作。大力宣传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引导公民积极参与法治政府建设实践活动。完善依法行政新闻发布会制度,加强政府及其部门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平台及有关刊物关于依法行政信息宣传工作,借助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力量和优势,提高依法行政宣传质量和效果。加强事关法治政府建设全局性、战略性、前沿性课题研究,扩大与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提供理论支撑和决策参考。加强法治政府文化建设,扎实推进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积极引导、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苏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2016年苏州市质量强市工作行动计划的通知
苏府〔2016〕6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2016年苏州市质量强市工作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5日
2016年苏州市质量强市工作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开展质量品牌提升行动,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建设质量强市,努力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深入推进质量强市战略
(一)完成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做好各项迎检准备工作,力争高分通过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国家级考核验收。根据验收反馈意见,认真总结推广创建工作经验,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巩固创建阶段成果,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市政府办公室、市质监局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
(二)编制质量发展中长期规划。结合国家及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和《中国制造2025苏州实施纲要》,制定我市“十三五”质量发展规划,科学确定未来五年城市质量建设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和重点工作。各相关部门在“十三五”各分项规划制定中,要充分融入质量元素。(市质监局、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
(三)组织质量工作考核。根据省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安排,分解细化任务,明确部门责任,做好各项迎检准备。依据《苏州市质量工作考核管理办法》,对各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质量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目标考核,科学制定考核方案,推动用好考核结果。(市政府办公室、市质监局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
(四)保障质量发展工作经费。围绕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要点,根据我市质量强市建设开展情况和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继续加大质量发展工作的经费保障力度,为质量强市战略的实施提供有力支持。(市财政局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
(五)开展质量宣传教育和质量文化建设。组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质量强市工作及质量先进典型,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工作。广泛宣传“精致苏州、品质为本”的城市质量精神和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利用“质量月”等契机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质量活动,倡导科学理性、优质安全、节能环保的消费理念,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良好氛围。开展校园质量教育活动,试点开展质量教育课程化,帮助学生增强质量意识、掌握质量知识。(市委宣传部、市质监局、市教育局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
二、开展质量品牌提升行动
(六)加大品牌培育力度。大力推动品牌建设,制定推动品牌提升的行动计划。深入实施品牌发展和商标战略,重点围绕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需求,建立品牌培育库,有目标、有计划地指导培育。开展各级名牌、知名商标评定工作,2016年争创江苏名牌产品80个,新增中国驰名商标5件、江苏省著名商标60件,市级以上品牌企业销售收入占规模以上企业销售收入比重提高0.1%。落实《中国制造2025苏州实施纲要》,全力提升“苏州制造”品牌影响力。在全国率先开展制造业质量竞争力指数模型研究,科学确定我市制造业竞争力指数模型指标及测评方法。加强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和省区域名牌创建工作,扩大品牌积聚效应。建立健全服务质量标准体系,强化服务业品牌建设,形成一批服务水平达到国际标准、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服务业品牌企业,努力打造“苏州服务”品牌。(市经信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发改委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
(七)加强品牌引导扶持。开展名牌企业跟踪分析,及时掌握品牌经营状况和企业发展动态。对我市重点地标型企业,组织质量管理专家为其把脉咨询,巩固和扩大在国内国际的品牌知名度。及时跟踪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扶持一批“小而精”、“小而优”、“小而特”的“单打冠军”自主品牌。加大自主品牌宣传力度,推动自主品牌制造服务化转型。动员我市名牌企业积极参加品牌价值评价。完善“苏州名牌网”建设,定期发布名牌企业质量管理、品牌运营创新经验等信息。(市经信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
(八)优化质量品牌发展环境。加强质量整治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在高能耗、高污染行业严格执行生产许可及其他行业准入制度,按标准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依法严厉打击质量违法和侵权盗版行为,推进“质检利剑”行动、“2016红盾网剑专项行动”、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护航”专项行动、农资打假“绿剑护农”行动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一网三库”,建设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和服务平台二期项目,健全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开展工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工作,积极推广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使用,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市经信委、市质监局、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
(九)积极推动质量技术创新。围绕我市“十三五”规划确定的新一代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软件和集成电路、新能源与节能环保、医疗器械和生物医药等重点产业,开展质量攻关,攻克一批影响质量提升的关键共性质量技术。建立工业技术改造重点项目库,加大对制造业企业质量技术改造的支持、引导力度。在重点工业领域,推广可靠性设计、试验与验证以及可制造性设计等先进质量工程技术。广泛开展质量改进、质量攻关等多种形式的群众性创新活动,推动质量技术万众创新。支持开展质量现场诊断、质量标杆经验交流、质量管理小组、质量信得过班组等活动,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
(十)夯实质量品牌发展基础。大力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出台《苏州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行动计划(2016~2020年)》,研究制定我市电子信息产业标准化“十三五”规划。深入推进“强企制标(准)”工作,2016年新增国际、国家标准化工作组织2个,组织起草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50个,采用国际标准200项,制订、修订市级农业地方标准30项。引导苏州纳米技术、机器人、电子信息等产业集聚度高、行业领先的新兴产业,开展团体标准化培育试点。推进新兴产业标准化(苏州)协作平台建设,召开第二次联席会议。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计量工作发展的意见》,加大产业计量和民生计量工作力度。出台《关于加快发展检验检测认证产业的指导意见》,做好吴中区创建国家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示范区工作,新建一批检验检测平台项目。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大力开展自愿性产品和服务认证。(市质监局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
(十一)发挥质量奖示范效应。修订《苏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组织做好第六届苏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表彰工作。组织企业积极争创中国质量奖、江苏省质量奖和江苏省质量管理优秀奖。加强对质量奖获奖企业的宣传,推广质量管理和品牌管理先进经验,进一步提升“苏州制造”美誉度。(市质监局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
三、提高重点领域质量管理水平
(十二)加强重点消费品监管。对涉及安全、健康、节能、环保等重点工业产品强化质量监管,开展儿童、妇女、学生、老人、残疾人等特殊用品以及节日热点消费产品、时令季节性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检查,加大对各地支柱产业、特色产业产品质量隐患和突出问题综合治理。开展空气净化器、电饭煲、智能马桶盖、智能手机、儿童纸尿裤、儿童玩具、婴幼儿童装、厨具、床上用品、家具等10类消费品的质量提升工作。建立“风险监测、网上抽查、源头追溯、属地查处、信用管理”机制,切实提高对电商产品的质量监管水平。(市质监局、市工商局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
(十三)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监管。组织开展2016年全市食品安全“放心行动”,持续加大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力度。完善食品生产分类监管,以乳制品、肉制品、白酒、食品添加剂等为重点品种,以大型生产企业、生产加工小作坊为重点对象,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和风险排查。继续开展餐饮单位量化分级评定管理,引导重点餐饮单位5S、6T等科学管理方法和“明厨亮灶”建设。强化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管,加大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管,大力推行标准化生产和质量控制,严格管控化肥、农药兽药等投入品使用,推动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推进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强化粮食市场监管,开展粮食质量调查和原粮卫生监测。加强进出口食品监管和风险管控,严格进口食品准入。(市食药监局、市农委、市粮食局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
(十四)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按照《苏州市工程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工作部署,落实质量责任,健全监管机制,引导工程创优,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2016年大中型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保障房工程质量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其他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98%以上。推行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度和工程竣工后永久性标牌制度,推动工程质量标准化建设。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监管,加大日常巡查、飞行检查和随机抽查力度,实行差别化监管,提升监管效能。开展轨道交通工程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专项检查,加强对轨道交通建设各环节的监管。按照新版《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的各项规定,开展对渗漏、裂缝以及水暖、电气、节能保温等影响使用功能的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市住建局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
(十五)提升服务业质量水平。贯彻落实《2016年苏州市服务业发展工作要点》,以提质增效为目标,提升现代金融、现代物流、科技服务、电子商务、信息和软件、文化创意、健康养老、人力资源、旅游会展、服务外包和房地产等重点服务产业层次。按照服务业集聚区认定办法,新增认定一批优秀市级服务业集聚区,打造我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升级版。积极开展各类服务业创新发展试点,推动服务业试点成果区域共享。应用大数据平台加强旅游智慧监管工作,开展旅游市场监管整治系列活动。开展全市服务业顾客满意度和市民质量满意度调查。(市发改委、市旅游局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
(十六)提升环境质量水平。深入贯彻新《大气污染防治法》,狠抓环境治理,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发展低碳经济。2016年PM2.5年均浓度较2013年下降比例达到1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小于55分贝。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削减。严守耕地保护、开发强度和生态保护红线,优化提升“四个百万亩”布局。继续实施生态文明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继续推进上方山石湖生态园、虎丘湿地公园等重点项目。(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国土局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
(十七)严格企业质量主体责任。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理念,建立健全企业质量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企业质量主管人员对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积极推行首席质量官制度,鼓励大中型企业设立首席质量官岗位,实行质量安全“一票否决”。督促企业切实履行缺陷产品召回及质量担保责任等法定义务,依法承担质量损害赔偿责任。探索实施质量问题先行赔偿、安全约谈等制度,认真落实汽车“三包”规定。(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市农委、市住建局、市旅游局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
(十八)加强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健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加强对重点产品、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的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分析评估,对系统性、行业性、区域性质量风险及时预警,对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及时处置。积极推进产品质量伤害监测试点工作,加强质量安全风险信息资源共享,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
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质量强市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结合实际,参照以上安排和部门分工,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工作方案,细化目标,明确时限和要求,逐级落实责任,确保各项任务的完成。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加强镇级农村集体资产
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苏委办发〔2016〕26号
各市、区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关于加强镇级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0日
关于加强镇级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1号)文件精神,全面提升全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水平,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并强化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现就加强镇级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镇级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镇级农村集体资产是农村集体资产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属于全镇农民(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下同)共同所有。镇级农村集体资产是广大农民长期以来辛勤劳动积累的成果,从上世纪50年代农业合作化到90年代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时期,苏州镇级农村集体资产从无到有,经历了多个不同的发展阶段,资产的质量不断提升。规模巨大的镇级农村集体资产,对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繁荣、农民持续稳定增收、城乡一体建设深入推进,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应清醒认识到,我市镇级农村集体资产监管营运还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一是重视程度不够,各地普遍存在着重视村级集体资产,轻视甚至忽视镇级集体资产的现象;二是监管体制不顺,镇级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体系尚未全面、完整建立,存在政出多门、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的现象;三是资产家底不清,产权主体不明,存在着不同所有者产权交织、权属关系模糊、农村集体资金和财政资金相互混淆等情况;四是制度建设不全,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各项监管制度没有全面建立或没有配套完整,导致制度执行不落实;五是日常管理松懈,存在农村集体资产被随意平调、抵押、担保和无偿占用等现象;六是责任落实不到位,因监管失控而导致失职甚至渎职等问题时有发生;七是人员力量薄弱,集体资产监管队伍大多存在编制不足、人员缺乏、任务繁重、队伍不稳的情况。以上问题,严重影响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极易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流失,也极易引发党群干群关系紧张。各级、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加强镇级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必要性,不断规范强化镇级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促进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二、明确加强镇级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目标要求和基本原则
加强镇级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目标要求是,按照中央、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要求,通过改革创新,完善组织,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强化监督,加强服务,争取用2到3年时间,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民主公开、依法管理的镇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加。
加强镇级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改革创新。要坚持问题导向,以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为核心,以明晰产权归属为重点,用改革的思路、创新的方法,解决体制障碍,消除机制瓶颈,化解存在问题。
二是维护农民权益。要坚持镇级农村集体资产归全镇农民共同所有,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三是实行民主决策。要始终坚持“民有、民管、民收益”,尊重和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将公开、公正、公平贯穿于集体资产经营与监管的各个环节。
四是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按照省、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各项规定,不断健全和完善监管工作流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真正做到依法依规办事,做到管理规范、营运高效、监督到位。
三、切实做好镇级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各项重点工作
1.全面理顺镇级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各市(区)要在具体承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部门增挂“XXX市(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牌子,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服务等工作职责。各镇(涉农街道)要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农村集体资产经营公司之间“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农村集体资产监管体制和营运机制。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由镇(涉农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等组成,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对农村集体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承担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指导监督农村集体资产清理、评估、统计、检查、审计、考核和人员培训等工作,并承担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农村集体资产经营公司是具体负责经营镇级农村集体资产的运营机构,按照镇(涉农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的集体资产经营方式,实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资产参股、联营、股份合作经营等,同时,健全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为规范经营行为,确保实现保值增值,镇级农村集体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层和所在镇(涉农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不能交叉兼职。
2.清查核实镇级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各市(区)要加强组织指导,以镇(涉农街道)为单位,对镇级农村集体资产全面清产核资。要以明晰区分镇级国有资产(包括城镇集体资产)和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为重点,查清镇级农村集体资产状况,摸清资产存量、结构、分布和运用效益情况,做到账账、账实、账物相符。镇级农村集体资产面广量大,情况复杂、清查难度较大,镇级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协同开展资产清查。对资产形成时投资主体明确的,应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进行界定。由镇级农村集体资金和财政资金等共同投资形成的资产,有政策规定或者约定的,按政策规定或者约定界定产权;没有政策规定或者约定的,可按投资比例明晰各自产权比例;也可经协商采取一方为产权所有人,另一方的投入资金作为债权方式处理。对资产形成历史久远,一时难以界定的,可通过协商逐步解决,并应适度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倾斜。对于过去形成的产权纠纷,可以通过司法程序依法裁定。在资产所有权界定基础上,对所有镇级农村集体资产进行产权登记,颁发农村集体资产产权证书,纳入账内管理,同时更新、调整、完善资产台账。
3.完善镇级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要重视加强镇级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制度建设,并使其不断完善。重点建立健全以下几项制度:一是民主决策制度。凡涉及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要经镇(涉农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民主决定。二是清产核资制度。要定期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等进行清查核实,对清理出来的账外资产、不实资产按照规定的处置程序,及时入账或进行核销。三是台账管理制度。对清查核实的农村集体土地、资产和其他各类资源,分门别类建立台账登记,并根据增减情况,实时管理。四是产权登记制度。在合理界定镇级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的基础上,统一进行登记发证和年检审核,依法办理变更及处置不良资产。五是财务公开制度。镇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帐目定期如实向全镇农民公布,公开的内容必须全面、详细、真实可靠。同时要逐步将信息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接受监督。六是资金管理制度。严格规范银行账户、现金、票据管理,制定财务支出审批程序和标准(各镇和涉农街道根据业务主管部门要求确定),超过限额支出要经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备案后方可实施。七是产权流转交易制度。镇级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转让、投资等,都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入产权交易市场(服务中心)或以其它公开方式进行,严禁暗箱操作。八是审计监督制度。要建立健全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审机制,充实专业力量,保证必要的内审工作独立性,切实加强对镇级农村集体资产的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审计。各级农经及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镇级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情况的检查和抽查,及时查处和纠正各类违纪、违规行为。
4.规范镇级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程序。要按照政经分开的原则,严格界定财政资金和集体资金,实行财政资金和农村集体资金分账核算管理,不得混账使用、混账管理。要妥善处理历史账务,因镇(涉农街道)行政区域的变化和机构、人员变动、乡镇企业改转制等历史上长期形成的债权债务,应进行认真清理,对集体债权应组织力量予以追索。确因各种原因无法收回或已损毁灭失的资产,应按照财务相关规定和程序,经镇(涉农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后,予以核销坏账和不实等资产。要按照政经分开的原则,理清镇(涉农街道)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职能,明确政府提供公共服务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的责任边界,农村集体收益主要用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改善成员的生产生活条件、其它为农村集体经济服务的事项,不得用农村集体资产收益来弥补财政开支不足。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今后不再承担为基层政府进行融资担保等与自身职能无关的事务。
四、健全完善镇级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各项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把加强镇级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作为促进富民强村、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的重要工作,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研究完善相关政策,解决镇级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和运营中存在的困难和矛盾。各相关部门要紧密协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
2.充实监管力量。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配足配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人员,切实解决各市(区)监管队伍编制不足、工作职能不到位、工作经费缺乏等问题。根据镇级农村集体资产规模和管理职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专(兼)管理人员按3~5人配备。要加强镇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人员专业知识培训,努力培养一支熟悉“三农”政策法规、适应“三资”信息化管理要求的高素质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队伍。
3.加大考核督查。建立健全长效考核激励和监督机制,将镇级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监督管理工作列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农村重点工作考核内容,作为衡量各地、各部门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
4.严格责任追究。对有关责任人员违反《苏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规定以及相关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受损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各市(区)要根据实际,制定本意见的具体实施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行政许可和
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府办〔2016〕4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3日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
公示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精神,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557号)、《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68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3号)有关要求,开展我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起7个工作日内公示工作(以下简称“双公示”)。现结合苏州实际,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简政放权、实现放管结合的有关精神,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构建全方位的市场监管体系为抓手,切实转变政府职能,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共享,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透明度,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规范、有序推进。以法律法规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为依据,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不需上报,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归集和公开政府部门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有序推进,逐步完善,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规范、完整、清晰、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方便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分级共建、资源共享。充分利用全市各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电子政务系统等信息化平台,实现各部门各地区信用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充分利用“诚信苏州”网、各部门各地区门户网站及其他综合性政务门户网站等,不断拓展网上公示渠道,实现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的全面公示。
(三)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行政许可承办单位和行政处罚作出单位在作出行政决定起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上网公示,做到责任到人、具体到事、安排到位,并对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负责。
(四)以点带面、以用促建。各试点地区和部门要发挥示范作用,做到先行先试,探索路径和方法,提供示范经验。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领域或行业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进行率先归集、率先公示。要在应用过程中健全公示机制,在应用中促进信息共享,在应用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三、总体目标
到2016年3月底,实现市、区两级各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全覆盖。
四、具体任务
(一)编制目录,明确公示范围。
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能的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以及公布的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的推进落实,全面梳理并编制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目录,优化业务流程,畅通公开和归集渠道。“双公示”目录也应向社会公开,并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等及时调整信息公示目录。
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能的其他单位和组织也应当按照本方案规定公示目录。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能的其他单位和组织的公示目录,应当纳入委托部门统筹开展。
垂直管理部门在各级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等,也应推行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公示制度,同时将“双公示”信息推送给同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进行集中公示并推送给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进行集中公示。
各级部门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为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信息,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信息需归集上报但暂不公开。
(二)确定内容,统一公示格式。
1.行政许可类。主要包括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项目名称、审批类别、许可内容、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于社会法人,过渡期内上报组织机构代码或工商登记码等)、许可生效期、许可截止期、许可机关、当前状态、行政区划编码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
2.行政处罚类。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处罚事由、处罚依据、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于社会法人,过渡期内上报组织机构代码或工商登记码等)、处罚结果、处罚生效期、处罚截止期、处罚机关、当前状态、行政区划编码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
3.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双公示”工作的要求,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组织制作统一的“双公示”信息展示格式和数据项模板(以下简称“统一模板”),原则上各地各部门应逐步按照统一模板,开展“双公示”。已经开展“双公示”、特别是国家和省级部门已有统一的公示格式规范的,可以按照现有方式公示,或者根据统一模板进行适当完善,逐步按照统一模板进行公示。
(三)规范方式,明确归集路径。
1.行权机构直接公示。市、区政府及部门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各自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尚未建立门户网站的部门,在同级政府门户网站或同级信用信息公示网站公示。
2.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公示。“双公示”信息由行权机构直接公示后,应及时推送同级信用管理部门(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由各级信用管理部门(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负责逐级归集、汇总公示、报送。市级部门“双公示”信息直接报送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3.全市信息集中公示。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负责汇总全市“双公示”信息,在“诚信苏州”网集中公示,并同步统一推送省信用中心和“信用中国”网进行公示。
4.尚未建立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的地区,由政府门户网站管理部门或政府指定具有信用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归集、公示并报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四)确保时效,按时报送信息。
1.各级部门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并进行主动列表滚动式连续公示10日,10日后,信息有效期内改为查询式公示。没有明确有效期的,查询公示有效期为7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我市作为国家信用建设示范创建城市,按照国家发改委要求,部门公示和上报2016年1月1日起作出决定的“双公示”信息。
五、工作步骤
(一)第一阶段:部署启动(2016年1月到3月上旬)。
1.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各地各部门按照“双公示”工作要求,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公示内容、标准、方式等,及时梳理公示目录,对于不公示、不报送的明确理由并报各级信用主管部门备案待查。
2.召开工作推进会。传达国家和省关于“双公示”的工作要求,明确工作任务、职责分工、完成时间等。
3.组织业务培训。市信用办组织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等相关部门,开展“双公示”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指导各地各部门开展“双公示”工作。
4.各级贯彻落实。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会议要求,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工作会议,组织推进“双公示”工作,并于2016年3月18日前将实施方案单位盖章报市信用办,地址:苏州市三香路998号5号楼5601室苏州市经信委信用办;联系人:薛忠;联系电话:68615601;电邮地址:szjxwxyb@163.com。
5.确定工作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并于2016年3月18日前报送同级政府或信用管理部门。
(二)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截至2016年3月中下旬)。
1.各地各部门将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目录以及公示的网站、网址,在同级政府门户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示。
2.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系统和市法制办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根据双公示信息模板要求进行改版,实现与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接。
3.2016年3月中下旬,“双公示”工作全部到位,各地各部门全面实行“双公示”,实现全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全覆盖。
(三)第三阶段:考核验收阶段(2016年3月底)。
1.市信用办会同相关部门成立督查小组,定期对各地各部门“双公示”工作开展阶段性督查,及时将督查情况进行通报。
2.总结“双公示”工作经验,进一步完善“双公示”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建立“双公示”工作长效机制。
3.各地各部门积极准备,做好总结,迎接省信用办与国家发改委组织的考核验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信用办会同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等部门和单位联合协调推进“双公示”工作。市信用办要加强组织协调,及时传达有关工作要求,分解具体工作任务,加强工作指导和考核。市编办要牵头做好“公示清单”的标准化建设,推进“双公示”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各部门各单位“双公示”工作开展情况,动态管理其机构编制,要加强对“双公示”工作制度建设的指导。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和市政府法制办要做好相关改版工作,完善“双公示”数据项,实现与信用系统对接。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要负责信息归集、公示、报送、培训和技术支持等各项工作。各级政府、信用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双公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指导规范各地各部门归集、管理、共享和公示相关信息。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由本地区、本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组长担任负责人,承担具体落实工作,确保按要求完成“双公示”各项工作。
(二)建立长效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研究制定“双公示”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做好“双公示”信息的归集、管理、共享。要建立权责清晰的分级负责机制。要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法律法规、机构和职能调整变动情况等,及时调整公示信息。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工作要求,逐步调整和完善“双公示”信息和方式。要给予必要的资金保障,确保工作扎实推进。强化信息采集人员业务培训,确保采集信息数据准确、高效。
(三)完善技术保障。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和落实“双公示”工作的实际需求,加快各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政府门户网站、信用网站及其他公示平台建设和完善,特别是尚未建立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地区,要加快系统建设,实现省、市、区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信用网站互联互通,确保各类信用信息准确、高效、便捷地实现交换共享与公开公示。各行政许可承办单位、行政处罚作出单位和各级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依法依规采集“双公示”信息。鼓励和支持各地探索采用大数据、移动互联等信息化手段,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搭建移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平台,构建远程行政决定模式,支持现场许可、现场处罚信息实时传输,实现同步公示,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标准化水平。
(四)强化评估考核。
积极配合国家和省对“双公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市信用办和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要按月对各地、各部门的“双公示”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并通报,将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列为重要考核指标和依据。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开展自查、抽查和专项督查考核工作,结果在年度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考核中占1分。
附件:1.苏州市行政许可信息公示模板
2.苏州市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模板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6年全市食品安全监测预警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府办〔2016〕6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6年全市食品安全监测预警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8日
2016年全市食品安全监测预警工作
实 施 方 案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健康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2016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为积极谋划“十三五”期间食品安全工作,深入贯彻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习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确保全市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持续、高效开展,加强数据整合,实现信息共享,提升预警水平,特制定2016年全市食品安全监测预警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根本目的出发,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提高问题发现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舆情监测有机结合,将日常监管、专项整治与抽样检测工作有机结合,及时发现隐患,有效防范风险,为科学监管、评估现状提供科学依据,切实保障全市人民的食品安全。
二、主要内容
(一)统筹规划,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八项工程”考核指标“千人食品抽检率”的要求,以全市1060.4万人常住人口为基数(来自《2015年苏州市市情市力》),确定全年市级各类监测总量为49235批次。从地区人口分布、监管实际需要出发,遵循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的原则,统筹全市任务,确定市级各部门抽检总量9200批次,县区级抽检总量40035批次。各地区、各部门要落实抽检监测经费,全面规划、突出重点、弥补空白,组织精干力量开展抽检工作,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具体分配情况见表1。
表1:2016年苏州市食品安全抽检任务分配表
承担单位 |
常住人口(万人) |
任务批次 |
经费来源 |
市农委 |
/ |
1200 |
市财政 |
市质监局 |
/ |
300 |
|
市食药监局 (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 |
/ |
3800 |
|
市卫生计生委 |
/ |
1000 |
|
市粮食局 |
/ |
600 |
|
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 |
800 |
|
市食安办 |
/ |
1500 |
|
姑苏区 |
95.34 |
2860 |
姑苏区财政 |
吴中区 |
112.04 |
3361 |
吴中区财政 |
相城区 |
72.80 |
2200 |
相城区财政 |
苏州高新区 |
59.03 |
1771 |
苏州高新区财政 |
苏州工业园区 |
79.46 |
2384 |
苏州工业园区财政 |
吴江区 |
129.63 |
5185 |
吴江区财政 |
常熟市 |
150.97 |
6039 |
常熟市财政 |
张家港市 |
125.25 |
6800 |
张家港市财政 |
昆山市 |
165.03 |
6601 |
昆山市财政 |
太仓市 |
70.85 |
2834 |
太仓市财政 |
全 市 |
1060.4 |
49235 |
/ |
(二)科学导向,合理安排食品安全抽检布局和重点。
各地、各部门结合季节特点、整治重点和监管需要,每月实施覆盖农产品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监督抽检要进一步向基层乡镇延伸,持续扩大覆盖面,以人体摄入食品量化品种比例,实现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的有效衔接。各地食安办要加强统筹协调,利用信息化平台加强信息沟通,遵循科学性、代表性原则,及时发现隐患及违法违规行为,真实反映各地区的食品安全整体状况。
(三)发现问题,不断提高抽检针对性和不合格检出率。
食品安全抽检工作要以发现问题、挖掘隐患为导向。各地、各部门要强化抽样检验流程管理,充分发挥快检优势,积极探索联动模式,特别关注本地中小企业、餐饮单位、批发市场等高风险单位,加大食用农产品及消费量大、风险较高的上市食品抽检力度,进一步提高抽样的针对性、靶向性,提高抽检经费使用的绩效水平。
(四)加强联动,依法依规做好不合格产品后处置工作。
构建监管闭环机制,及时有效地消除危害和控制风险,要准确、高效、依法依规依程序做好不合格及问题产品后处置工作。各地各部门对于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和风险监测问题产品所涉的生产经营单位,均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处理处罚、核查流转、跟踪评价和信息反馈等工作,坚决杜绝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各地食安办要及时掌握动向,加强协调配合,强化溯源追查,一旦出现代表性、群体性隐患和问题要及时上报,迅速出击,高效处置。
(五)延伸触角,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快速检验网络体系。
新修订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要求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全市要充分调研现有快检点,整合一批资源,形成一个体系,建立一套流程,加强统一管理,真正把快检设备用起来,快检数据联起来,快检信息报出来,快检优势显出来,发散食品安全预警触点,提升食品安全预警时效性。
(六)探索机制,强化人群导向的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强化信息互通、建立健全机制,各司其职,快速高效地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调查进展和结果要及时上报,严肃杜绝不报、漏报现象。全市选择26个医院计划完成2000例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实现与苏州市疾控中心的数据对接,及时发现食源性疾病聚集性病例和暴发线索,提高食源性疾病暴发和食品安全隐患的早期识别、预警与防控能力。各地社区完成1200人左右的食源性疾病负担调查,掌握我市食源性疾病负担。
(七)共享数据,积极拓展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
以提升食品安全监管能力为根本,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为支撑,以业务需求为导向,以重点工作为切入点,在苏州市食品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网络平台基础上,升级拓展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串联食品安全法检和快检数据,开拓在线抽样、在线监管、自动流转、科学预警等模块,将应用服务推向基层,实现市、县、乡(镇)食品监管部门信息互联互通,推动信息化与监管工作高度融合。
(八)惠及民生,强化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和科学预警。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食安办)及时收集市、区各部门食品安全日常抽检监管信息上报市政府,经政府同意,在地方主流媒体统一对外发布。加大信息公开力度,邀请专家科学解读,正确引导市民理性消费。各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定期开展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向市食安办备案。
(九)规范制度,提高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能力水平。
制定出台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加快快检体系网络化建设,推进法检体系互补式发展。开展食品安全抽检工作承检机构遴选工作,制定承检机构工作规范,实施持续有效的运行管理制度、监督评价制度、考核淘汰制度和交流合作制度,督促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全面提升工作水平和检验能力,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做好强有力的技术支撑,积极应对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
(十)探索机制,完善督查与飞行抽检双向联动机制。
市食安办将联合农委、粮食、公安等部门,将基层督查与飞行抽检双向结合,对全市重点区域、风险产品以统一方案随机抽样,统一标准采样送检,将评估结果和督导意见适时通报各地,进一步深挖风险隐患,强化属地责任意识。
三、相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面落实责任。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是食品安全的先行关,贯穿了农田到餐桌的整个产业消费链,始终是一项“民心工程”。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统筹协调,紧密配合,保证层层布局、环环相扣,每月开展抽检、处置、公告等工作,切实履行职责到位。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细化方案,配套相应人力、财力、物力,确保工作顺利有序推进,完成全年目标。
(二)加强培训,提升能力,丰富监测手段。各地、各部门和各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要强化业务培训,切实提高抽样、检验业务水平。充分考虑群众需求,科学研究监管需要,灵活实施监测计划,将监督抽检与日常监管相结合,扩大覆盖面;将专项整治和靶向抽检相结合,提高针对性;将隐患排查与风险监测相结合,加强信息沟通;将飞行抽检与督查评估相结合,增强突击性。利用科学的检测手段严查不合格产品,利用有限的执法资源解决突出问题。
(三)数据准确,程序合法,做好信息公开。全市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要确保检测数据的正确性和准确性,为监管部门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各地各部门要确保抽检程序合法,积极配合全市食品安全监测预警体系信息化升级建设,做到数据真实上传,审核及时有效。加强人员和信息管理,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相关信息。做好抽检信息公开工作,科学评估正确解读,指导市民理性消费。
(四)科学考量,适时督导,做好绩效管理。不以食品安全合格率为唯一考核指标,各地、各部门应提高抽检经费使用效率,加强专项经费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切实提高靶向抽检针对性,提高不合格食品检出率。市食安办将适时联合市纪委(市监察局)开展案件督查督办,适时联合市财政局督办资金落实使用,确保全市食品安全监测预警工作顺利开展。
苏州市人民政府任免人员
2016年4月26日:
免去刁雯同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调研员职务;
免去平荣祺同志市统计局副调研员职务。
2016年5月5日:
免去秦建国同志市农业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2016年5月19日:
免去葛华同志市商务局副调研员职务。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4月大事记
1日 副市长王鸿声主持召开第五届创博会筹备工作协调会和第十九届“东方水城”国际旅游节协调会。
●副市长徐美健主持召开全市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专题会议。
●全省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会议在苏召开。副市长俞杏楠参加会议并致辞。
●副市长俞杏楠主持召开全市建设工程(工地)现场管理工作会议。
1~2日 副市长陆留生率队赴徐州市学习考察城区水环境治理和现代农业建设工作。
4~11日 副市长王鸿声率队赴匈牙利、意大利考察布达佩斯中国文化中心建设事宜,并访问意大利威尼斯市政府。
5日 市长曲福田主持召开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苏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苏州市阳澄湖生态优化行动实施方案(2016~2018年)》、2016年市重点项目安排情况、《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2015年工作情况以及协调小组2016年度任务分解和进度安排表》和《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听取2015年度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2016年度苏州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要点和修订苏州市差旅管理办法的汇报。副市长周伟强、徐惠民、盛蕾、徐美健、陆留生、俞杏楠、李京生,市政府秘书长陈雄伟出席会议。
●市政府召开廉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市长曲福田出席会议并讲话。市领导周伟强、周广智、徐惠民、盛蕾、陆留生、俞杏楠、李京生、王竹鸣参加会议。
●全市投资和重点项目推进会召开。市长曲福田、常务副市长周伟强出席会议。
●副市长徐美健会见国网公司许继集团总经理冷俊一行,会商许继集团在苏州投资智能电网项目事宜。
6日 我市与大连机床集团签署合作框架协议,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光学膜二期项目举行奠基仪式。省委常委、副省长徐鸣,市长曲福田,副市长徐美健出席相关活动。
●市长曲福田赴市金融办调研金融工作。常务副市长周伟强、市政府秘书长陈雄伟参加调研。
●副省长徐鸣一行来张家港市调研。副市长徐美健陪同调研。
●副市长陆留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城区活水工作。
●全省消防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副市长李京生参加苏州分会场会议。
6~10日 海协会会长陈德铭来苏考察调研。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长曲福田会见陈德铭一行,市领导周伟强、浦荣皋、陆留生等陪同调研或参加会见。
7日 苏州特大城市课题专家咨询会召开,为我市特大城市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思路提供咨询。副市长周伟强、徐美健、陆留生、俞杏楠、李京生出席会议。
●市委党校春季主体班开班。常务副市长周伟强出席开学典礼并作动员讲话。
●副市长陆留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出租车与网约车纠纷处置工作。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新型基础测绘发展研讨会在苏召开。副市长俞杏楠参加会议并致辞。
8日 高炮二团党委扩大会议召开。副市长盛蕾出席会议。
●副市长徐美健参加市政协001号提案(关于调整阳澄湖生态功能定位,保障饮用水源地安全的建议)督办活动。
9日 全国政协副主席、民进中央常务副主席罗富和率全国政协特邀常委视察团来苏视察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实施情况。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长曲福田分别看望罗富和一行,市领导高雪坤、王翔、徐美健、张跃进陪同视察或参加座谈。
●第六届国际肺循环研讨会开幕式举行。副市长盛蕾出席开幕式。
11日 中国(苏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正式启动。副省长张雷,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长曲福田共同为“单一窗口”平台启动推杆,市领导周伟强、王翔、盛蕾参加启动仪式。
●市政府召开苏州工业展示馆建设现场推进会。市长曲福田出席并讲话,副市长周伟强、徐美健参加会议。
●副省长张雷赴昆山调研品牌产品进口博览会筹备工作 。副市长盛蕾陪同调研。
●全国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营改增工作暨房地产市场形势分析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副市长俞杏楠在苏州分会场参加会议。
●市国家安全教育基地穹窿山谍战影视馆开馆。市领导曹福龙、李京生出席开馆活动。
12日 全市城区排水防涝工作会议召开。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长曲福田,副市长陆留生出席会议。
●芬欧汇川集团常熟纸厂二期增资扩建项目正式投产。常务副市长周伟强出席投产仪式。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振一率队视察我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副市长陆留生陪同视察。
12~13日 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专家组来苏验收创建工作。常务副市长周伟强作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情况汇报,副市长盛蕾陪同验收。
13日 由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姚晓东,市长惠建林率领的淮安市党政代表团来苏考察。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长曲福田会见姚晓东、惠建林一行,市领导陈振一、高雪坤、王少东、王翔、浦荣皋、徐美健等参加会见或陪同考察。
●省科技创新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动员会在常熟市召开。副省长张敬华,市长曲福田出席会议。
●省国土厅厅长李侃桢来苏州高新区调研土地利用工作。市领导周伟强、浦荣皋陪同调研。
●省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第九届省园艺博览会相关情况。副市长俞杏楠出席发布会。
14日 由市委书记张国华、市长周铁根率领的徐州市党政代表团来苏考察。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长曲福田会见张国华、周铁根一行,市领导曹新平、朱民、王少东、王翔、王鸿声、徐惠民等参加会见或陪同考察。
●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行政总裁陈小平来苏考察。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长曲福田会见陈小平一行,副市长李京生参加会见。
●全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暨创建优秀管理城市动员部署大会召开。市长曲福田出席会议并讲话,副市长俞杏楠、李京生参加会议。
●市政府召开房地产市场分析会。副市长周伟强、俞杏楠出席会议。
●副市长王鸿声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流动人口积分入学事宜。
●我市通过“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国家验收组验收。副市长盛蕾出席验收情况反馈会。
●副市长徐美健赴国家能源局汇报国际能源变革论坛永久会址申报暨同里新能源小镇建设工作。
●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推进会。市领导朱民、陆留生出席会议并讲话。
15日 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召开。市长曲福田出席会议并现场考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情况,市领导朱民、陆留生出席会议。
●市长曲福田率队赴吴中区临湖镇现场检查园博会筹备工作,副市长周伟强、俞杏楠参加检查。
●市长曲福田会见法国欧莱雅集团执行副总裁贝瀚青一行。
●市第十四届体育运动会组委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副市长王鸿声出席会议。
●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馆捐赠暨揭牌仪式在吴中区举行。副市长王鸿声出席揭牌仪式。
●副市长李京生参加全省行政复议行政审判工作联席会议。
17日 全省风景名胜区保护暨城市绿化工作会议在苏召开。副市长俞杏楠参加会议。
18日 第九届江苏省园艺博览会正式开幕。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蒋宏坤,副省长张雷,市委副书记、市长曲福田,市领导陈振一、曹新平、周玉龙、俞杏楠出席开幕仪式。
●第十九届“东方水城”中国苏州国际旅游节开幕。省副省长许津荣、省政府副秘书长方伟、省旅游局局长秦景安,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长曲福田,副市长王鸿声出席开幕式。
●副市长盛蕾会见瑞典克努鲁贝里地区委员会主席安娜?弗兰森一行。
19日 苏州股权交易中心、苏州民营资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苏州工业园区正式开业。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长曲福田,市领导周伟强、王翔出席开业仪式。
●市长曲福田主持召开市编委会会议。常务副市长周伟强参加会议。
●苏州银行举行上市启动会暨与东吴证券行业战略合作、与苏格兰皇家银行股权转让签约仪式。常务副市长周伟强出席活动。
●副市长盛蕾会见荷兰北布拉邦省副省长伯特?保利一行。
●市政府召开水利水务项目前期工作座谈会。副市长陆留生出席会议。
19~21日 银监会国有重点企业监事会主席于学军来苏考察调研。市领导周伟强、曹福龙陪同考察调研。
20日 省政府来苏调研省级重大项目建设情况。市长曲福田出席苏州投资暨重大项目情况汇报会,市领导周伟强、浦荣皋参加汇报会并陪同调研。
●新疆伊犁州招商引资暨旅游推介会在苏举行。副市长王鸿声出席推介会并致辞。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鹏率队来苏检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江苏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贯彻实施情况。副市长盛蕾代表苏州市政府作情况汇报。
●庆祝天主教苏州教区徐宏根主教祝圣十周年座谈会召开。市领导朱民、盛蕾、谢鸣出席座谈会。
●市政府召开全市铁路建设工作会议。副市长陆留生出席会议并讲话。
21日 市长曲福田调研发展改革工作。常务副市长周伟强、市政府秘书长陈雄伟陪同调研。
●市长曲福田主持召开市土地储备和招标拍卖领导小组会议。副市长周伟强、俞杏楠,市政府秘书长陈雄伟参加会议。
●2016年全国乒羽项目青少年训练工作会议在苏召开。副市长王鸿声出席会议并致辞。
●国家卫计委国际合作司司长胡宏桃一行来苏检查工作。副市长盛蕾陪同检查。
●副市长徐美健赴浙江桐庐参加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G20保障工作会议。
●副市长俞杏楠会见以马来西亚常驻东盟代表哈斯努丁为团长的东盟外交官代表团一行。
●全市消防工作会议召开。副市长李京生出席会议。
22日 2016中国苏州文化创意产业交易博览会拉开帷幕。文化部党组成员于群,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长曲福田,市领导陈振一、高雪坤、王翔、徐明、王鸿声等出席开幕式。
●市政府召开苏州智能电网应用先行区重大示范工程500千伏统一潮流控制器建设工作现场会。常务副市长周伟强出席会议并讲话。
●文化部党组成员、部长助理于群调研阳澄湖数字文化创意产业园。副市长王鸿声陪同调研。
●2015苏州旅游商品大赛颁奖仪式在苏州创博会现场举行,“苏州有礼”旅游商品网同时上线。副市长王鸿声出席颁奖仪式。
●第十一届亚太介入放射学大会开幕式举行。副市长盛蕾出席开幕式。
●全省防汛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副市长陆留生参加苏州分会场会议。
22~23日 由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纪恒,省长陈豪率领的云南省党政代表团来苏考察。省长石泰峰,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弘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永忠,副省长张敬华,省政协副主席罗一民,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长曲福田等陪同考察。
23日 副省长张雷在北京会见特斯拉亚洲区副总裁、中国区总裁任宇翔一行。省商务厅厅长马明龙,常务副市长周伟强参加会见。
●2016第十一届苏州阅读节启动仪式举行。市领导徐国强、王鸿声出席启动仪式并观摩部分阅读展示和交流活动。
●市政府开展安全生产紧急大检查。副市长徐美健带队检查重点化工企业。
24日 市政府召开全市城市道路交通规划会议。市长曲福田,副市长陆留生、俞杏楠,市政府秘书长陈雄伟参加会议。
25日 市长曲福田、副市长徐美健赴靖江市参加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现场会。
●市长曲福田会见日本贸易振兴机构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小栗道明一行。
●省政府副秘书长方伟带队来苏督查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副市长王鸿声出席会议并汇报有关情况。
●副市长徐美健赴兴化市参加全省基层安监能力建设现场会。
●副市长徐美健出席第三届江苏技能状元大赛总决赛开幕式。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八次会议。副市长陆留生参加第二次全体会议和分组审议,副市长俞杏楠参加第一次全体会议和分组审议。
●副市长俞杏楠率队现场检查市区瓶装液化气整治工作。
26日 市政府召开全体(扩大)会议。市长曲福田,副市长周伟强、王鸿声、徐惠民、盛蕾、徐美健、陆留生、俞杏楠,市政府秘书长陈雄伟出席会议。
●省军区司令李大清、政委曹德信率领调研组来苏考察调研。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长曲福田会见李大清一行,市领导周伟强、王翔、盛蕾参加会见或陪同考察。
●全市市场监管暨食品安全工作会议召开 。副市长盛蕾出席会议。
●由香港中国旅游出版社副社长兼总编辑王苗、法国《欧洲时报》社长张晓贝等率领的海外华文媒体考察团来苏考察。副市长俞杏楠会见考察团一行。
●市政协十三届二十五次常委会召开,专题协商我市社会治理创新问题。副市长李京生作我市社会治理创新工作情况通报。
27日 全市庆“五一”先进表彰暨“劳模讲师团”首场报告会举行。常务副市长周伟强出席会议。
●全国医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副市长周伟强、盛蕾在苏州分会场参加会议。
●2016年昆山“汤尤杯”赛组委会成立。国家体育总局乒羽中心主任刘晓农、副市长王鸿声出席大会。
●市政协对《关于加强我市古村落保护利用的建议》进行督办。副市长俞杏楠作相关工作情况说明。
27~28日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一行来苏考察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省委常委、副市长徐鸣,市长曲福田陪同考察。
●副市长陆留生赴北京参加全国都市现代农业现场交流会。
28日 常务副市长周伟强率市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市区液化气储罐场、部分在建工程工地等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和场所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2016年省劳模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在南京召开。常务副市长周伟强参加会议。
●副省长、省政府残工委主任许津荣率队来苏调研残疾人工作。副市长盛蕾陪同调研并作情况汇报。
●全省消防大数据建设应用工作推进会在苏举行。副市长李京生参加会议。
29日 市长曲福田率队赴苏州工业园区开展“五一”节前安全生产检查。市领导王翔、徐美健参加检查。
●市政府与平安银行举行战略合作签约仪式。市长曲福田会见平安银行总行行长邵平一行,并共同出席平安银行与苏州市政府及相城区政府、市交通局战略合作协议签约仪式。市领导周伟强、王翔参加活动。
●全市“三社联动”暨社区服务社会化试点工作推进会召开。副市长盛蕾出席会议。
●全市卫生计生科技创新大会召开。副市长盛蕾出席会议。
●市政府召开全市防汛防旱工作会议。副市长陆留生出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