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不服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案
苏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7]苏行复第1XX号
申请人:金某,男
被申请人: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X月XX日作出的 [2017]第XXX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重新认定其受伤属于工伤。
申请人称:2000年5月其入职苏州X有限公司,每天上午8:30上班,下午17:00下班,职务是仓管员。2017年5月3日早上,其驾驶电动自行车到达单位,先去打卡,然后将电动自行车在单位车库停好,步行去自己办公室的途中,因单位厂区地面不平,且部分地段有油污,不慎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膝部受伤。
其是在打完卡去办公室的途中受伤,属于工作预备阶段,应该认定为工作时间。停车的车库与办公室之间的场所是上班必经的合理区域,应认定为工作场所。其步行去办公室的目的是上班工作,在这个途中摔倒,应该认定为工作原因。
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现场照片;3.就诊资料;4.考勤启用通知、考勤记录、劳动合同、工资记录。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系苏州X有限公司职工。2017年X月X日,金某骑电动自行车上班到达单位,打完卡将车停于车库后,在步行去自己办公室的途中不慎摔倒导致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膝部受伤。
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录音,申请人并不是因为地面不平或者油污而摔伤。其既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也不是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受伤情形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其不予认定工伤并无不当,请求复议机关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及送达回执;2.工伤认定申请登记表及工伤认定申请表;3.工伤认定申请证据清单;4.金某的身份证明、劳动合同;5.用人单位出具的事故报告;6.证人证言及其身份证明;7.谈话录音及文字整理;8.就诊资料;9.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及送达回执;12.金某在7月24日所作的陈述;12.现场照片及平面图;13.被申请人对金某的询问笔录。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系苏州X有限公司职工。
2017年X月X日早,申请人打完卡,将电动自行车在车库停好后,在步行去自己办公室的途中,不慎摔倒受伤。当日被医院诊断为左膝部受伤。
申请人所在公司向被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递交了相关申请材料。
被申请人经调查,于2017年X月XX日作出 [2017]第XXX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金X的左膝部受伤不属于工伤。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主张其系在停好电动车步行去办公室工作的途中,因地面油污滑倒,与5月份的受伤经过填报、事故报告明显不一致,也与其本人、家属与用人单位谈话所反映情况不符,本机关不予采信。
申请人是在去办公室工作的途中自行摔伤,其尚未开始工作,不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受伤也非因工作原因所致,故申请人主张其伤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不予支持。申请人亦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 [2017]第XXX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7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