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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不服市国土局拨地批复决定案


【发稿时间 :2018-04-08 16:17 发布单位 :复议处 阅读次数: 】【    】【打 印

苏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苏州市国土资源局

申请人杨某不服被申请人苏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097日所作的苏地拨复[2010]32号《关于同意苏州市沧浪区危旧房解危改造有限公司因南环新村解危改造工程拨用土地的批复》(以下简称拨地批复),于20179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的上述拨地批复。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所作的拨地批复实体及程序上均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苏州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申请表》、苏国土公开[2017]050号《苏州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及邮寄凭证;2.苏地拨复[2010]32号《关于同意苏州市沧浪区危旧房解危改造有限公司因南环新村解危改造工程拨用土地的批复》;3.其居民户口簿;4.土地证、房产证。

被申请人称:首先,其作出的拨用土地批复行为合法。本案中,南环新村解危改造工程项目土地用途为解危改造用地,为公共利益,符合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条件。苏州市沧浪区危旧房解危改造有限公司已经取得苏州市发改委苏发改中心[2010]291号《关于南环新村危旧房解危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和苏州市规划局地字第32050120100009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依法作出拨地批复,相关手续齐全,实体和程序均合法。其次,申请人与拨地批复之间无利害关系。2010818日,其作出(2010)第13号《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决定收回南环新村范围内的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201097日,经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作出拨地批复。而申请人并非该拨地批复的相对人,亦非涉案土地使用权人,故申请人与该拨地批复无利害关系。综上,其所作的拨地批复行为合法,与申请人无利害关系,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2010)第13号《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2.地字第32050120100009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用地红线图;3.苏发改中心[2010]291号《关于南环新村危旧房解危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4.《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划拨审批办文单》。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系原南环新村105幢中603室房屋居住人。

2010818,被申请人作出(2010)第13号《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并于当年820日在《苏州日报》刊载。申请人所居住的房屋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之内。

201097日,经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被申请人作出苏地拨复[2010]32号《关于同意苏州市沧浪区危旧房解危改造有限公司因南环新村解危改造工程拨用土地的批复》,同意将位于南环新村范围内217670.3平方米的城市国有土地,划拨给苏州市沧浪区危旧房解危改造有限公司用于南环新村解危改造工程。

2017722日,申请人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从被申请人处获取苏地拨复[2010]32号拨地批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2010)第13号《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2.地字第32050120100009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用地红线图;3.苏发改中心[2010]291号《关于南环新村危旧房解危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4.《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划拨审批办文单》;5.《苏州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申请表》、苏国土公开[2017]050号《苏州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及邮寄凭证;6.苏地拨复[2010]32号《关于同意苏州市沧浪区危旧房解危改造有限公司因南环新村解危改造工程拨用土地的批复》;7.申请人居民户口簿;8.土地证、房产证;9.本机关制作的询问笔录。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有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该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本案被申请人系经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苏地拨复[2010]32号拨地批复,故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并非本案适格被申请人。

   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被申请人在作出苏地拨复[2010]32号拨地批复之前,已将涉案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收回,故申请人与该拨地批复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根据该条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710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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