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不服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警大队行政处罚决定案
苏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城北东路在改造,路口是三车道,其不存在内侧超车的情况,其是在路口等红灯,左侧的公交车右转弯造成了交通事故。事发时公交车在路口等右转红灯,其开车过去停在公交车右侧也等红灯,因路口在修路,公交车压线停车,占用了直行车道和右转车道,其停车位置是右转车道和非机动车道,公交车先右转弯撞到其车上,其车在相撞时未动。被申请人认定事实错误。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行政处罚决定书;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现场照片。
被申请人称:根据公交车驾驶员提供的行车记录仪视频、事故双方陈述材料、交通事故认定书及民警制作的查获经过可以确认,申请人在前方公交车右转弯缓行时未按次序依次通过,从右侧借道的违法事实,其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八)项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使用法律正确。在处理过程中,民警根据掌握的证据依法对事故进行了认定,指出了申请人的违法事实,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申辩,依法进行了告知,随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公交车驾驶员提供的两段行车记录仪视频;2.民警制作的查获经过;3.行政处罚决定书;4.事故现场照片;5.交通事故认定书;6.事故双方陈述材料。
经审理查明:
2017年11月5日16时34分许,车牌为苏E3EXXX的公交车于城北东路江宇路路口缓慢行驶右转弯时,申请人驾驶车牌为苏E76XXX的小型轿车从前方公交车右侧快速通过。之后,两车发生碰撞事故。
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为由,适用简易程序,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并记2分。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公交车驾驶员提供的两段行车记录仪视频;2.民警制作的查获经过;3.行政处罚决定书;4.事故现场照片;5.交通事故认定书;6.事故双方陈述材料。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申请人和公交车均为右转,公交车在前,申请人应在公交车后依次有序通过,而申请人却越过公交车从公交车右侧通过,违反上述规定。对比两段视频可见,申请人从公交车右侧通过时公交车已启动右转,故此时右转灯已经变为绿灯,申请人系从内侧超车,而非其所称的停在非机动车道等红灯,申请人意见与事实不符、本机关不予认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违法超车的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八)项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并记2分,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