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集中修改《苏州市蓝线管理办法》等8件规范性文件
为了加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1月22日,市政府印发《市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蓝线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苏府规字〔2018〕1号),集中对8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
本次修改,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和“放管服”改革的相关要求,在2017年对涉及“放管服”改革等规范性文件清理基础上,按照工作计划,首批对上位法规定明确、修改难度较小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修改。修改过程中,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照上位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8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在中国苏州网、苏州政府法制网向公众公开征集了意见。
在内容上,坚决贯彻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有关精神和具体要求,坚决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上位法有关规定。如,删除了《苏州市水文办法》(苏府规字〔2013〕3号)中“迁建水文测站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同时提交由具有相应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论证报告的规定”,改为论证报告由建设单位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删除了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仅限于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承担的规定,改为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均可承担。另如,根据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规定,删除了《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黑车”、“黑驾培”进行专项整治的通告》(苏府通〔2005〕1号)和《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道路客运非法经营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的通告》(苏府规字〔2010〕15号)中关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处罚的规定。再如,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根据2018年1月1日施行的《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规定,将《苏州市蓝线管理办法》(苏府〔2005〕121号)中,将在蓝线管理范围内,确需填堵河道的,经审批后按照等效等量原则进行补偿,就近兴建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其他补偿措施的规定,修改为在蓝线管理范围内,确需填堵原有河道的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经审批后按照等效等量原则进行补偿,先行兴建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其他补偿措施,既增加了保护范围,又确保补偿措施先行到位。
在形式上,采取与修改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同方式,将修改决定文件与修改后的文本同文发布,并在修改文件标题下方作出标注,明确原文件发文时间、字号和新修改时间、依据,确保新老文件易于对比、准确衔接、执行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