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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苏州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5件规章和废止〈苏州市旅游船艇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7件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公开征求意见反馈
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规章立法计划》,市政府拟修改《苏州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5件规章,废止《苏州市旅游船艇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7件规章。2018年1月,市政府法制办通过苏州市人民政府和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网站,向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间,共收5条意见和建议:
1.鉴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即将实现垂直管理,建议在《苏州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中对《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8条中模糊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由苏州市统一进行明确,便于全市面上的统一,避免执法争议。
2.建议在《苏州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增加“举报和投诉涉及的行为,属于其他部门职责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3.建议在《苏州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四条增加一款“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对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针对修改内容,原则上无异议。但鉴于《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已颁布实施,涉及餐饮业环境污染与防治管理的有关要求在上述上位法中已明确,再行修改《苏州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有关条款内容已无实质意义,故建议废止该规章。
5.《苏州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餐饮服务项目”,虽是禁设条款,但实际登记上无法通过提交的场所证明材料来把关。建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对于收到的意见,我们十分感谢,也非常重视。下一步,市政府法制办将进行认真研究和考虑,并采纳和吸收合理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