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苏州市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办法》的制定说明
关于《苏州市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办法》
的制定说明
《苏州市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6年11月29日经苏州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现将《办法》制定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苏州作为文明城市和人口大市,加强对特定群体特别是母婴的关怀,是体现苏州城市人文关怀精神和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内容。多年以来,国家积极提倡母乳喂养,但由于多方面的因素,这一政策始终未能得到很好的落实。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通过制定政府规章,在公共场所建立母乳哺育设施显得尤为迫切和需要。
一是落实国家二孩政策保障措施的客观需要。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指出“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以此为标志,正式实施全面二孩政策。苏州作为人口数量较多的地级市,仅2015年出生人口达到12万,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使得制定《苏州市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办法》显得尤为迫切。
二是加强妇女儿童发展工作的现实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规定,对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妇女的合法权益进行相应的保护,对婴儿母乳哺育的相关权益也相应得到保障。苏州处于哺乳期妇女数量逐年增加,哺乳期妇女在休完法定产假回到工作岗位后需要母乳哺育配套措施。目前法律法规对维护哺乳期妇女权益只有时间上的要求,除了部分企业自设的母婴室,对于工作场所之外的公共场所母乳哺育室的设立没有明确要求。根据苏州市妇联问卷调查,哺乳期妇女大多需要兼顾工作、生育及家务的重担,她们中接近95%的人认为在公共场所需要设置母乳哺育室。
三是苏州城市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苏州作为国际化城市和全国文明城市,历来倡导母婴保护注重人文关怀。苏州作为旅游城市,每年接待外来游客众多,游客普遍有这方面的需求。为了积极倡导维护哺乳期妇女母乳哺育的基本权益,促进婴幼儿健康发展,2015年苏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将《苏州市公共场所母乳哺育保障办法》列入政府立法计划调研项目。2016年市政府常务会议把《苏州市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办法》列为政府立法计划正式项目。规章的出台不仅填补国内该项工作的法律空白,还将在全国率先确立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的标准规范,在立法和实践管理工作上将起到创新和引领作用。
二、《办法》制定过程
市妇联作为《办法》起草单位,严格按照立法程序和立法要求,专门成立了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2016年6月,发放问卷1700份,开展广泛的民间调查。召开由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园林和绿化管理、文化广播新闻出版、商务等部门和各承建部门参加的座谈会,认真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召集相关行业单位、企业代表,共组织召开17次听取意见座谈会,听取行业管理部门意见,有近380人次参加了座谈研讨。在召开部门、行业座谈会基础上,还召开县市区座谈会,认真听取县市区同志对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又经反复修改,最终形成了《办法》送审稿,于2016年6月报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市政府办公室2016年下字955号办文单的要求和《苏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规定》,启动了对《办法》(送审稿)合法性审核程序,在中国苏州网、苏州政府法制网公开征求意见,并书面征求了苏州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意见。同时,还多次召开立法座谈会,听取各地、各部门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基层社区等意见。在此基础上,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妇联进行了多次集中修改,对《办法》(送审稿)的合法性、可行性、协调性、规范性等方面进行了研究审核,并最终形成了《办法》草案。并于2016年11月29日召开的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制定《办法》的依据
制定《办法》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并借鉴了哈尔滨、台湾、香港等地的立法经验。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六条,主要对立法依据、适用范围、母乳哺育室设施定义、基本原则、政府和部门职责、设置的范围、建设标准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一是明确了促进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和管理遵循的原则。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政府倡导,社会参与;(二)循序渐进,覆盖城乡;(三)因地制宜,合理使用;(四)加强管理,有效维护。为保证母乳哺育设施布点的科学性和均衡性,市卫生计生委和市妇联申报的2016年实事项目在“市区设立30个公共场所母乳哺育室”已全面完成。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工作也将纳入苏州市妇女儿童发展“十三五”规划,从《办法》实施起将全面推开,覆盖城乡。
二是明确了应当建设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的公共场所的范围。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明确下列几类公共场所应当建设母乳哺育设施:第一类火车站、轨道交通换乘站、长途客运车站、高速公路服务站等交通枢纽场所;第二类图书馆、博物馆、市民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体育场(馆)等公共文体服务场所;第三类政务服务中心等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第四类景区、公园、园林等旅游休闲场所;第五类营业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零售经营场所;第六类提供妇女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的场所;第七类应当建设母乳哺育设施的其他公共场所。根据规章规定,今后新建的符合前六类的公共场所必配母乳哺育设施。
三是建立了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评估机制。建立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评估机制,制定建设评估、资金补助和服务评估的机制标准。《办法》规定可以采取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的方式开展工作。建立志愿服务的倡导机制。倡导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公益志愿方式为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的建设、维护提供服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在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四是建立了各级妇女儿童工作机构监督建议机制。《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妇女儿童工作机构发现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妇女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可以对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和使用进行监督,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抄送:市妇联
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 12月 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