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苏州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制定说明
关于《苏州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的制定说明
《苏州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6年11月2日经苏州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规定》制定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苏州市市区烟花爆竹消费量迅猛增长,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的火灾事故与大气环境污染事故多发,给人民群众生活和财产安全带来了很大威胁,通过制定政府规章,在特定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显得尤为迫切和需要。
一是落实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需要。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对县级以上政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进行了充分授权。《苏州市消防条例》也授权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作出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和种类的规定。
二是保护苏州历史文化名城需要。苏州古城始建于公元前514年,至今2500余年城址未变,保持着“水陆并行、河街相邻”的双棋盘格局和“小桥流水、粉墙黛瓦、史迹名园”的独特风貌。全市保存完好的古典园林60余座,其中拙政园、留园等9座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苏州先后获得了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秀地市“长安杯”等称号,以及联合国人居环境奖、李光耀世界城市奖等国际荣誉。但是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给古城历史文化保护带来安全隐患,造成很大的影响。
三是保护居民生产生活需要。近几年,随着苏州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燃放烟花爆竹危害越来越大。全市古建筑和传统民居大多为砖木结构,而市区道路狭窄,街巷较多,消防通道不畅,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的火灾事故频发,造成了严重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特别是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大气环境和噪声污染,对工业生产、居民日常生活以及文物古迹的保护带来了很大影响。从人大代表提案、人民来信、寒山闻钟以及问卷调查等反映的情况来看,群众对此反响很大,支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居民也占了多数。
二、 《规定》制定的过程
苏州市公安局作为《规定》起草机关,在赴上海和南京两市调查研究基础上,参照上海、南京、盐城等市做法,认真起草了《规定》初稿,在中国苏州网公开征求意见,并多次征求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意见,同时,发放调查问卷100000份,广泛征求居民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又经反复修改,最终形成了《规定》送审稿,于2016年10月向苏州市政府上报了《规定》送审稿。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市政府办公室2016年下字1765号办文单的要求和《苏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规定》,启动了对《办法》(送审稿)合法性审核程序,在苏州政府法制网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了苏州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意见。并分别召开立法座谈会,听取各地、各部门以及街道、社区和烟花爆竹销售企业的意见。指导市公安局组织了对确定禁止燃放区域这一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此基础上,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公安局进行了多次集中修改,对《规定》(送审稿)的合法性、可行性、协调性、规范性等方面进行了研究审核,并最终形成了《规定》草案。11月2日,市政府召开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规定》草案。
三、制定《规定》的依据
制定《规定》主要依据了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苏州市消防条例》等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同时借鉴了上海、南京、盐城等地的立法经验。
四、《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对市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进行了规定。设定禁放区域是制定烟花爆竹禁放规定的核心内容。就烟花爆竹燃放习惯、燃放区域等问题多渠道征求意见,广泛收集民意和征求各地各部门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最终确定了《规定》第五条各区禁止燃放区域。
(二)对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进行了规定。除《规定》第五条全面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规定》第六条还对九个方面的重要地点燃放烟花爆竹进行了禁止。同时,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的具体范围,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根据上位法规定设定法律责任。由于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对违反《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行为有了明确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以治安管理处罚。”《规定》作为政府规章,无权制定超出国务院行政法规的罚款数额。因此《规定》第八条作了指引性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规定》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违法行为的,相关违法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 11 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