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办与市卫计委就修订《苏州市医疗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召开专题项目论证会
为切实提高立法工作的科学性和计划性,贯彻落实我市“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快推进法规规章“立改废”工作,我办与市卫计委就修订《苏州市医疗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修改)》召开专题论证会议。
会上,我办与市卫计委办就《苏州市医疗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的“立改废”展开深入讨论。自2007年我市出台《苏州市医疗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实施以来,该办法在强化医疗机构监督、促进民营机构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对于当前的医疗监管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市卫计委建议《苏州市医疗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仍作为政府规章予以保留继续施行,及时跟踪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法律法规的调整适时进行修改。
我办从三方面对《苏州市医疗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修改)》提出了意见:一是《苏州市医疗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修改)》条款与“放管服”改革有关的内容,面临着上级主管部门管理政策的调整,存在较多不确定因素,拟作为“放管服”的改革措施,不宜列入政府规章。二是《苏州市医疗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修改)》条款部分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部分内容还超越了苏州政府规章立法层面的权限,与《立法法》精神不符,须进行全面调整。三是《苏州市医疗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修改)》定为修改规章,应根据“立改废”规章的定义,不宜对前法内容大面积调整。
会上,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的调研,确保相关依法依规履行好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