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修改通过
近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的决定》已由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8年4月28日通过,并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5月31日批准,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0年出台以来,促使我市节水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由于国家对于节水事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也于2016年5月1日实施,因此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原《条例》进行修改尤为必要。市水利局承办了《条例》本次修改工作。本次修改对原《条例》的二十九处作出修改,主要修改依据为《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法规,以及《城市节水评价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等文件。同时,还参考借鉴了上海等地的立法经验。《条例》分六章共三十八条,修改主要对法律依据、计划用水单位的界定标准、用水计划核定与调整、节水三同时制度的落实、节水型园区和合同节水、绿化景观及环卫用水等方面作了修改或者新增。
《条例》的出台有利于全面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引导全社会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用水方式,对我市提升水资源保障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